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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08 17:21:53| 人氣1,923|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如何不與魔鬼共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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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陳偉智先生「律師不是魔鬼代言人」的投書,同時得知檢察官出身的金檢局長,因涉入股市禿鷹案遭判刑十年,筆者感觸良深。就如同擔任趙醫師辯護人的顧立雄律師所一再聲稱的:「我沒有違反執業倫理!」法律工作者最重要的不是辯論技巧,而是對法院的誠實、對當事人的盡責,與對倫理道德的重視。遵守倫理道德規範,是對法律人最起碼的要求。

法律和醫學一樣,具有專業知識獨特的霸權,重可斷人生死,倘若運用法律的人欠缺倫理道德,其所製造的災難將遠勝過一般人。不幸的是,在台灣傳統的法學教育下,我們的法律人一進大學,就開始鑽研法條釋意。律師司法官考試的命題僵化,方式與科目無法反映社會需要,百分之八的低錄取率欠缺合憲基礎,過低的錄取門檻使得法律系學生缺少一般社會人文學科的學理基礎,世事人情和社會百態也多半一概不知。

法學院從來不教學生倫理道德或違反規範的後果,待學生出了校門,考不上的人忙著繼續考試,考上的人忙著賺錢,哪裡有動力和能力去瞭解什麼專業倫理規範?在考試引導教學下,學校很難設計實務需求的課程,而學生在學了大學四年以後,能力和視野的低落,又使得考試院更加有理由不願放寬錄取門檻,導致法學教育在扭曲中惡性循環。陳總統曾在某校畢業典禮的致詞上公開表示,夫人大學的畢業論文乃由其捉刀代寫,言談間對此種作弊行為不以為過,反倒自喜,我國出品的法律人,其對倫理道德的看法可見一斑。

以顧律師擔任總統女婿的辯護人為例,其是否違反了倫理規範,相信大多數人不太清楚。依照律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律師不得執行律師本人或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委任或曾與商議或贊助者之職務。」另依照律師倫理規範第三十條規定:「律師不得受任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而常年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有關者為對造之事件。」

顧律師雖多次受陳總統和夫人的委任處理訴訟事務,他同時也是現任的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但是以案件目前的發展來說,檢調既尚未判定總統與夫人與趙醫師的經濟犯罪有所牽涉,總統府人權委員會委員所受諮詢的項目,與趙醫師的內線交易行為也無利益衝突,則,顧律師只要沒有違反倫理規範第二十三條所禁止的「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行為,目前並沒有違反執業倫理的問題。當然,若案件有後續發展,那又另當別論。

任何人都有受律師協助的權利,這是訴訟法對於無專業知識的平民最起碼的保障,也是國家要對個人實施具體刑罰權前,必須賦予被告的重要防禦權利。一位律師,不管他要為什麼樣的被告進行辯護,一定要遵守起碼的倫理道德和執業規範,否則,律師不但會變成魔鬼的代言人,簡直就是犯罪的幫凶,與魔鬼無異。我國的法學教育,若還是繼續輕忽倫理道德規範,則禿鷹案將不再只是個案,會有越來越多的李進誠運用專業鑽法律漏洞、玩弄法律於股掌上,屆時賠上的,不只是單一犯罪本身,還包括人民對專業的信賴和對法治的尊重!

(全文登載於2006年6月7日中時民意論壇)


台長: 凌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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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ca
台灣法學教育一味重視死板的法條操作,欠缺實務課程,畢業學生即使考上律師也不知道如何寫封信回答客戶法律問題,恐怕都不知道自己正與魔鬼共舞呢!! 希望你的改革意見能受主事者採納!!加油!
2006-06-17 13:28:13
phil6dog
對于長久以來,
法官/檢查官的人數不足/資源欠缺/工作操勞,
律師考的錄取率太低,
我一直思慮個『陰謀論』。
司法圈要把持其既得利益,
不願太多人分享生存空間。

您算是內行人,
是否能幫我解惑呢? :) #
2006-10-08 00:00:48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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