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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9 10:43:15| 人氣24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灣的主權實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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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大戰結束時,盟國軍隊佔領了所有的軸心國,各軸心國原來的政府全部都要聽從盟國軍隊的指揮,譬如德國就分成四佔領區分別由英法美俄管理,德意志帝國失去了做為一個國家的行動能力,比擬於人,可說是喪失行為能力.

大日本帝國的本土與南朝鮮被美國佔領,北朝鮮被蘇聯佔領,這就是後來產生南北韓分裂的一個原因.大日本帝國下的台灣被指定由中國佔領,同時被中國佔領的還有越南北部,這些佔領下的地區到此時還是日本國土,只是日本政府失去行為能力.

這時中國本土卻發生了大內戰,原先的中華民國政府完全敗北,逃到台灣,事實上,他原本的領土已經全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收,這就是蔣介石在對內祕密講話中指出中華民國已亡國的原因.

此時的中華民國政府地位就如同現在位於印度的西藏流亡政府,好像一家公司的經營權被另一派人馬奪去,不甘心的前董事長與前董事會人馬外帶少數股東跑到另一間還沒有辦理完過戶的辦公大樓,宣稱他們才是原公司的合法經營者,即使他們已經無法控制原本擁有的辦公大樓與工廠.

美國政府對新中國抱有一些期望,對於中國內戰不想插手,想等大局底定之後再決定政策,沒料到居然突然發生了韓戰,中共抗美援朝,令美國迷夢初醒,乃決定保住蔣.

一九五二年日本與全体盟國簽定舊金山和約,對於中國方面的代表,各方產生嚴重歧見,究竟該由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來簽署,無法決定,最後美蘇僵持下,中國代表空缺,美國對外表示,可由日本決定與那一個中國政府另行簽定與中國方面的和約,實際上,私下要求日本僅可與中華民國交涉.

只是,這一和約卻只能做為舊金山和約下的附約,也就是說舊金山和約的效力大於中日台北和約.

在舊金山和約中,沒有指定台灣的歸屬,這就是此後數十年,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濫觴.

所有的理論爭議點都焦中在這個和約效力的解釋上.

就當時盟國原先的規劃,美國確實屬意將台灣歸還中國,但英國的邱吉爾並不認同,以致開羅宣言根本沒有簽字,這是許多獨派人士主張開羅宣言無效的根據.

不過,隨後的波茨坦宣言,美運作成功,其第八條表明:”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之內.”可知盟國此時基本上已同意台灣歸屬中國.

因為中國內戰,韓戰及隨後冷戰的國際情勢,美國改變對台灣問題的看法,先於戰後和約中把台灣地位模糊化,繼而不斷用議事程序技術性地保護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中代表全中國.

基本上,我們必須將中華民國與台灣分離看待.

在一九七零年代以前,國際上(包括美國)普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是全中國的合法政府,而一九七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全中國的合法政府,中國代表權的問題相當清楚.

但對於台灣究竟是誰的領土卻有許多爭議.

何瑞元與林志昇等人主張,由於美國是當時盟國之首,所以擁有主要佔領權,既然舊金山和約沒有指定台灣歸屬,依據法律的默示,自然歸屬於與日本簽署的四十八國戰勝國,其中美國擁有佔領國中的優先地位,故主張台灣乃是美國未合併的海外領土.此即所謂美屬派的由來.

另外,脫離美屬派的雲程則主張台灣是暫時信託於四十九戰勝國(包括中國),所謂信託的概念就是把台灣當成未成年人,暫時由四十九個盟國監護的意思,中華民國只是代表這四十九國對台灣做佔領當局的民政政府,管理台灣.

不過,以上幾人並非國際法學者,見解並未取得主流地位.

國際法學者中,中國學者皆認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及舊金山和約是互相沒有衝突的文件,所以舊金山和約未表明的部份,已由前兩個宣言補充,台灣歸屬中國殆無疑義,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做為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合法政府,自然取得台灣的主權.

西方學者普遍並不如此看待,主要是國際法中,條約才是最主要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各種強權之間的默契與宣示無法逾越條約明文,況且國際條約有相當嚴謹的處理方式,放棄主權與讓渡主權其間意思是有很明確的差異,既然舊金山和約中日本只是放棄台灣主權,沒有指定給予中國,中國就不會自然取得台灣的主權.

只是,還有一個更特別的爭議點,那就是在台北和約中,原台灣人民被指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也就是說,雖然台灣這塊領土在所有條約中並沒有正式過戶給中華民國,但台灣人民卻先做了中華民國的股東,國際法學者丘宏達即認為據此一點,台灣應可視為已歸屬中華民國.

台長: 夏途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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