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討論共同意義的時候,可以非常大膽的假想,在一個唯我論的世界裏,所謂共同意義和單個主体的意義,抑即意向性,其實完全相同,如果世界如同印度人所以為的,只是一個梵性展開,世界是一個大自我--摩訶阿特曼,共同意義自然成立,這個共同意義也就是意向性.
矛盾的是,一個大自我是沒有外部的,事實上,他不能指向任何外的事物,他總是指向自己,他是一個自我指涉的矛盾,我們一旦承認大自我的存在,馬上,就會從斯賓諾莎主義掉進黑格爾辯證法.
意義是建基在指涉外物,用以充實自我存在內容的建築,當自我存在內容的填充必須使用自我的存在,我們就進入了以經解經的詮釋之環,用自己說明自己,這些理性難以證立的循環論證世界.
而如果,我們承認有超過一個以上的意義存在,我們又馬上掉進後尼采主義的諸神戰鬥.
我們為克服多元世界觀,就必然要引進辯證矛盾和詮釋之環,且因而陷入兩難,畢竟這兩條道路都是完全形而上學,與科學斷絕的另一邊.
光是意義論的部份,就足夠使人頭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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