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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28 01:26:04| 人氣3,5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日式宿舍與老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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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古蹟看台北」系列講座   2003/06/26/四
講題:日式宿舍與老樹(台北「齊東街」日式宿舍群與老樹故事)
講者、撰稿者:薛 琴(中原大學建築系教授)

  從乙未割台到臺灣光復(1895~1945年),日本在臺灣五十年的統治,剛好是近代史上變化最複雜的一段時間。臺灣治安一經就緒,總督府即於1899年第一次頒布有關市區計畫的訓令,同時獎勵日本農民移墾臺灣,1910年(明治43年)日本開辦的第一批移民住進東臺灣吉野村。1936年(大正11年)日本再積極獎勵一般日人移往臺灣,大量移民的移入,日人企圖分別從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等各方面來改造臺灣的傳統面貌。
  清末時期,臺灣除了一些築城的規則之外,清政府對於臺灣當地的住宅並未有相關的法令加以限制,建築物的周遭環境、配置、室內構造、建築材料、衛生條件不良,在這種情形之下也產生了人畜共處的現象,加上當時臺灣傳統土埆(ㄑㄩㄝˋ)建築開口小又陰暗潮溼,因此日人來臺之後,認為生活在這種不衛生的建築物之中,是非常不可思議現象。最早制定的建築規則為1896(明治29)年11月25日,由台北縣知事橋口文藏所公告實施的「台北縣家屋建築規則」,此法規適用對象為移居臺灣的日本人,僅爲移民的日本人在家屋建造時的適應問題,以及日本人居住街區的建築基準而訂定的,主要是出自於衛生管理與構造安全的觀念。值得注意的是為了防止地面的溼氣,規定家屋的一樓樓板必須離地面高二尺五寸(約75公分)以上。此法是把日本本土民宅的居住形態與構造工法移植至殖民地而來的做法。

  1897(明治30)年台北北門外街大火,毀六十餘家,而1898(明治31)年8月台北受暴風的侵襲,房屋損害千餘戶,死亡85人,其他道路橋樑流失破損至鉅,爲日人來臺最大的一次風災。因此全面擴大家屋建築的建設基準,次年公佈「家屋建築規則」,其中針對建築物之基礎構造規定,家屋敷地須於公共道路兩側起填高五寸以上土方,下方地表須敷設厚度二寸1以上之水泥、混凝土或柏油,夯土等防水材料。對於建築物材料的防火方面規定,建築連棟長型家屋時,每隔三戶家屋須以不燃性材質建造防火壁,以防止發生連棟火災。

  由於臺灣的衛生條件極差,於1896(明治29)年、1901(明治34)年、1904(明治37)年、1907(明治40)年均發生鼠疫災害,在1907年10月10日又實行「臺灣家屋建築規則施行細則改正」,其中有七條規定是日人來臺首次針對鼠疫的防範而制定的法令,對於往後鼠疫的防範確實發揮功效,僅1914(大正3)年7月26日大稻程港邊發生鼠疫。

  除此之外,日人也認為臺灣的傳統住宅無法應付台灣的海島型氣候,及頻頻地震的考驗。因此,開始著手制定一系列家屋建築及都市計畫的相關法規。繼橋口文藏的台北家屋建築規則之後,對臺灣的理想家屋提出建議的是台灣總督府英國人衛生工程顧問計師巴爾頓,對於模範家屋提案的結論是,應以日本家屋的居住形態,結合台灣家屋氣候風土上的優點,並輔以歐洲風格設計的日臺西洋折衷樣式,此外,考慮熱帶氣候風土而抬高一樓樓板至五、六尺(約1.5至1.8公尺)高,比一日本民居樓板的做法還高。此種做法是歐洲移民爲適應印度、東南亞等殖民地的熱帶氣候,在亞洲殖民城市中建造的陽台殖民地樣式建築的典型做法。此提案受到當時民政長官後藤新平的採納,影響到日治初期的官方宿舍式樣。

  1936(昭和11)年公布台灣都市計畫及台灣都市計畫施行細則,細則中第二章「建築物的構造設備」(74~184條)之內容分為「一般構造設備」、「構造強度」兩部分,此一百多條的規定內容大部分與之前各次震災後對建築技術所進行的檢討相關,如「一般構造設備」中:第75條不得建築木骨磚造、木骨石造、日式木骨土牆造(土藏造)、土埆造、填牆造及竹造建築物,但土埆造及竹造建築物,因特殊事由而經知事或廳長許可者,不在此限。條文中所呈現最關鍵的規定為,對於臺灣長久以來一直普遍使用之土埆的禁止,但恐執行不易而仍然加上但書,最後交由地方地方長官裁量。在第84、85調中所題為針對建築物之防腐與防蟻措施,其中對於防蟻之建築技術在1910(明治41)年臺灣總督府土木部技師大島正滿加上森山松之助、近藤十郎之協助,而於《第二回白蟻調查報告》中已提出相關的具體做法。

  1900年,總督府制定適用於台灣全島之「臺灣家屋建築規則」,其「建築行為許可制」、「使用許可檢查制」,以及對於違規者之「行政執行權」等,更為具體,已初具近代建築行政之雛形。而該規則之「施行細則」於制定之初(1900年),即對於家屋之結構、防火、防潮、採光、通風、排水、衛生等事項,訂定相關之規定;其後於1907年修正「細則」時,更增訂建蔽率、鄰棟距離、建築線、避難空地、防火壁,及類似「容積率」之相關規定,均屬創舉。以上各項建築規則,不外以家屋之衛生與安全,在當時亦屬於都市問題之一環,顯現近代建築法制上之創設所具有之時代意義。

  1912(大正元年)實行台北都市計畫,當時「城內」為全臺軍政中心,多為日本人居住,大量建造日式住宅,公務員的宿舍按照官階區分區位和等級。尤其在台北在1920(大正9年)獨立設市以後,進行地方行政改革,將市區內的地名改為日式的町名。到大正末年,臺灣經濟發展到達最高峰,各林區的天然檜木也陸續開採,材料不虞匱乏,臺灣各地木造日式宿舍大量增加;同時民間也開始出現集資的建屋株式會社,建造日式的住宅出售,並向各地推廣「文化村」的建設:這種大都成南北座向、排列整齊的日式平房住宅,成為當時新興民間住宅建築的一大特色。

  日式宿舍(http://www.bp.ntu.edu.tw/bpresults/jhouse)平面的組合不像中國傳統住宅有強烈的軸線與對應關係,時由各個空間自由連結而成。而其自由平面的構成是由於機能動線安排產生的結果,而其動線也因為地面高低差的變化及戶外到室內間的序列變化而形成多樣的空間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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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門  前院  玄關  室內空間  緣側  後院  小門 

  要了解日式宿舍空間特性,首先必須了解其空間的內容與組成,日式宿舍有其獨特的空間使用及特定的空間名稱,依其機能使用主要可分為起居性空間、服務性空間、通行性空間三類,其詳細的空間名稱內容及使用情形如下:

(一) 起居性空間:
座 敷:空間相當於現今客廳、神明廳,是日式住宅中最尊位的空間,備有床間,是日人生活的重心,並在此會客及舉行祭祀活動。
居 間:家族聚會的場所,功能相當於起居室,通常與座敷相鄰,為會客的備用空間或做為用餐場所。
茶 間:在靠近廚房的地方,為用餐或飲茶的場所。
寢 所:就寢場所。
子供室:幼兒房。
應接室:是受近代西方文化所影響出現的客廳,其備有會客座椅,不同於傳統之會客場所的席地而坐,因此地坪並非榻榻米,而是木地板。
女中室:女性家庭幫傭女中的寢室。
書生房:邊學邊幫忙家務的書生居住之場所。
☆起居性空間除了寢所本來就作為睡眠空間外,其於空間到了夜晚均可轉為睡眠場所,這種轉用價值在小型住宅中特別重要,可縮小使用面積,所以在一般小規模的官舍設計中很少有寢所空間。

(二) 服務性空間:
台 所:即廚房。
浴 室:或稱風呂,設有浴槽。
便 所:即廁所,廁所的使用又可再分為大便器與小便器所屬的兩個不同空間。
洗面所:為洗臉或脫衣的場所。
押 入:各居室附屬的儲藏空間。
物 置:過去以柴薪為主要燃料,因此設有戶外之儲藏空間,並兼做雜物之儲藏。
納 戶:即倉庫。
☆服務性空間機能獨立,無論大小型住宅均不可缺少,而無機能轉用之可能。

(三) 通行性空間:
玄 關:主要的出入口,因為日本人有脫鞋進屋的習慣,因此玄關為脫鞋及擺放鞋子、外出用具的地方。
緣 側:住宅內通往後院的中介空間,也是各居室間的聯絡通道。
 廊 :為室內通道,由木版鋪成。在小住宅中,居室較少並由於使用面積有限,而被考慮為優先省略的空間。

  日式宿舍的空間組成上必定包括起居性空間、服務性空間、通行性空間這三種空間。起居性空間是日常生活所必備最基本、最重要的空間,包含家人的團聚、祭祀、接待客人、三餐、飲茶、睡寢等活動皆在此產生,是日式宿舍空間中主要的空間構成,服務性空間及通行性空間則是爲了配合起居性空間功能使用的不足與空間之間的聯繫所產生的,然而各空間之間的組織須視建築規模的大小而有所調整。

  另外從其特殊的空間組構下,我們可以發現其具有以下特質:
1、 空間配置自由,建築本身不具中心性並可彈性使用,使得空間格局呈現不規則形。
2、 開放式的平面空間:由於建築空間狹小,採開放式平面空間,將生活起居融為一體,各單元空間僅以格屏分界,私密性小,空間層次少。
3、 空間機能轉化:較小型的日式宿舍因為空間不足,而有將其功能使用轉化的情形發生。
4、 非對稱的平面與空間結構。
5、 疊敷模矩化:建築尺度配合榻榻米的尺寸而模矩化(高鼎翔,1990:50)。
6、 內部的空間發展具有附加方式與分割方式兩個不同的主要手法,其所形成的空間分別稱之為「庇」與「隔」,這也是造成日式住宅不規則平面的主因。

  此外,官舍系住宅通常具有「續間座敷」之特質:
第一、 爲了區分住宅內部之家族和佣人、家族和客人之生活領域,使住宅內部空間產生中廊空間,甚至進而演變成中廊型住宅的產生。
第二、 在居室構成方面,「座敷」在傳統上除了為主人之駒是性格很強之外,也是接待客人的重要場所。但是「續間」方面的『次間』本來是『座敷』之備用空間,卻因其機能轉弱以致變成家族生活的場所,使其原有的性格改變。可是這些住宅在當時的家長權威制度下,夫婦臥室和兒童臥室等空間還是無法定位(郭永傑,1990)。

  日本來臺的最初五年(1895~1900)被派到臺灣座城市規劃或建築設計的專家不多,因此最初的建築物很簡陋,多半為官舍、軍隊營舍、火車站或氣象台等建築,屬於臨時性的非專業性建築,有的甚至是直接從日本運來組裝。但在累積經驗後,發現與日本相同的建築並不適合臺灣,因為臺灣的氣候炎熱且潮濕多雨,需要有迴廊。而原先從日本運來的杉木也抵不住白蟻的侵蝕,所築的官舍、營房皆為所蛀,所以初期五年的建築可說多屬試驗性的建築物。直到1907(明治40)年以後,日本技師森山松之助顏就防蟻法成功,隨後又於1912年(大正元年)開採阿里山檜木為主要建材,於是木造住宅(上述僅說明住宅之木材來源,至於屋頂之屋瓦、圍牆或基座之磚材並未清楚說明。)有了新的發展空間,也成為日治時期住宅興建的主要形式。

  ☆日式宿舍的主要構造及材料可分為:
屋頂:以洋灰瓦為較常見,而土燒瓦、石棉瓦、亞鉛板者佔較少部分。其方法是將瓦鋪設於以木構造為主的屋頂上,以求達到防火及防水之功能。屋頂之形式均為日式斜屋頂。
屋架:木造。
 柱:木造。受榻榻米尺寸的影響,形成模矩化的格子結構系統,也造就了空間可隨意排列的可行性。長度與寬度約為10公分左右。
 樑:木造。
基座:居室之地板離地面二尺五寸以上,地板下設有風窗以流通空氣,其構造材料以磚造為主,柱子由地面直通至屋架。
內牆:編竹泥牆、板牆。
外牆:以魚鱗板(雨淋板)為較多數,而磚牆、板牆、竹籬灰牆加洋灰面者佔少部分。雨淋板之構造,由室內往外主要分為四層,其厚度約為10公分左右。第一層以灰泥粉刷、第二層為編竹泥牆層、第三層為空氣層、第四層為由下而上鋪設之木板層。雨淋板、可以快速的組裝而成,且材料取得容易,故為日人來臺所接受的構造方式,其缺點為防火效果較差,但其建築配置皆為庭院式之住宅,所以可避免發生連棟火災。
地坪:其構造方法為橫樑架設於基座之磚牆上,將木板鋪設於橫樑上,木板下方則留有約二尺五寸之通風空間,將榻榻米鋪至於木板上。
圍牆:空心磚牆、板牆、磚牆。因為官舍住宅四周面臨道路,所以建築物前後均可做為出入口,是屬於庭院式的住屋形式,以圍牆做為界定內外之重要元素。其構造材料是以空心磚牆、板牆、磚牆為主,高度約為60~70公分左右,圍牆設有方便收集垃圾之出入口。
屋面:洋灰瓦、土燒瓦、石棉瓦、亞鉛板。
屋架:木造。
 柱:木造。
 樑:木造。
內牆:竹籬灰牆、板牆、竹籬灰牆加石灰面。
外牆:魚鱗板(雨淋板)、磚牆、板牆、竹籬灰牆加洋灰面。
地坪:洋灰面、板、榻榻米。

  以下我們將藉由各個階級官舍平面空間組成,來探討日式宿舍平面與空間的對應關係,了解日人傳統生活居住中使用空間的想法、做法。
  近代時期的上流社會住宅,因為上流階級將公共性的社會生活帶進私人家居生活中,所以在住家基地內蓋了西洋館以作為待客的空間。但在西洋館後側就是屬於私人生活的和式生活空間。因此,即使是洋館住宅,也呈現前半部為西洋館,後半部接續和風宅邸的和洋二館建築形式。於是其平面配置便可區分為正式社交空間與內部私家生活的空間兩部分。

  而當時官僚支配體系與資本主義逐漸形成,社會中間階級的人數逐漸增多,他們傾慕上流階級興建的西洋館,雖有財力、所得與住宅規模的種種限制,沒有能力像上流社會那樣興建大型的和洋二館,也無法如和洋二館在屋內採用西洋化的生活,但想要魔法上流階層的家宅配置慾望卻不變,只能意思意思設置穿鞋可進入的玄關,以及洋式的待客空間、書房等空間。將和洋二館簡略化後形成和洋折衷住宅。但其住宅空間的分配原理就與上流社會並沒有什麼太大的不同。

  大正時期雖有家庭本位的觀念,但還是嚴守上下身分秩序的家長制家庭。結果,家長與從屬於家長的家人,以及被輕視的佣人、女傭住在住宅內部的空間就有上下身分的區分。大正時期住宅特徵之一是除了上位的主人與下位的女傭以外,中間成員居處並不明確。

  至於更低階級的住宅,在空間的使用上受限於室內空間格局不足的問題。一旦住宅面積縮小,就會逐步去除次要的空間,甚至發生被壓縮於一室睡覺的情形,例如一家團圓的家庭生活中心茶之間,有時也作為其他目的使用。於是,套上述的觀念,我們可以從以下的平面分析,了解住宅大小與平面構成配置的相關關係。

  當時流行的上流階級和洋二館建築,我們可以發現空間平面中社交與私人空間分開使用的情形,而私人空間中對主人傭人使用空間也有一定限制。正面洋館的洋式空間主要是作為社交待客之用,包括有正面玄關、廣間、應接室、客間、書齋等等……,而更大規模的軍司令官邸甚至依其身分所需還有會議室空間。由此可知洋館除了作為社交待客之用外,更依身分階級的不同,是主人展現其身分地位、財力、權力的重要空間。而另一部分的私家空間主要是家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空間,包括家人團聚使用的居間、次間、座敷、餐食使用的茶間、食堂、台所,儲藏服務空間押入、物置、納戶、浴室及提供家庭幫傭、佣人使用附屬的女中室、書生室等。除了在使用上有主從身分的區別限制外,隨著建築本身空間規模的不同,各項機能也更豐富完全。

  栗山俊一宅、大導金太郎氏官舍(建築會誌第二輯)是屬於中流砥柱的中央走廊型住宅類型,如同前面所述,中流階級模仿上流社會的住宅,雖然沒有和洋二館的規模,但在建築物內部空間上仍是使用和洋折衷的配置方式與生活型態。通常有洋式的正式接待客人的空間——玄關與應接室或是書齋等空間;與和氏的內部私人空間——家庭的團聚的空間次間、座敷、起居睡寢間寢室,餐食空間食堂、台所,服務空間押入、浴室及佣人使用的女中室等的兩部分所構成。其中,相較於上流社會住宅,除了無法具有可分為和洋二館的規模外,因為空間規模較上流住宅小,空間機能便較為簡單,且本身能力較為不足,幾乎沒有書生室的設置,甚至也有部分居間、客間合一情形或將居間與茶間做為寢所使用。而在服務性空間與通行性空間方面,在機能許可的情況下,簡化或縮小其空間。

  營團住宅型是低階職員使用的小型住宅平面。由於空間規模狹小,無專用的寢所空間,空間機能轉用情形十分普遍。居間、座敷、茶間是一般最主要的組成空間,包含食、寢及待客,式生活基本必備的空間,但一旦空間不足時,更小型的住宅連茶間一合併在居間內使用,這些空間在平常作為待客或日常生活團聚使用,夜間則轉為睡寢使用。此外服務性的浴室及台所間皆十分簡單,不若其他階級住宅有分為家人及客用浴廁,或將風呂及便所、洗面所分開的現象。無女中室、書生室,通行的走道、緣側空間也被簡略。可說是除居家生活所必須的基本空間外,所有空間皆被省略。

  日據初期,台北都市發展屬於鄉村型態,建築物零散,且建築物構造多為土造、木造、磚造之平房。至民國二十五年,日本當局公布臺灣都市計劃令,及台灣都市計畫施行細則。次年台北州建築物限制規定,為台北地區建築管理之始;故日據時期對台北實施建築管理,僅有八年。其後由於都市計劃法令執行,受其管理之。但是在這當中,尚有許多關法規陸續被提出與制定,不論是否被制訂施行志全島各地,在觀念上或多或少對當時興建日式住宅有直接間接的影響產生。可以幫助我們了解當時日人對其理想中居住空間興建的一個想像。
  
  
參考書籍:
1、李乾朗 《20世紀台灣建築》 玉山社 2001 台北。
2、李乾朗 《台灣近代建築》 雄獅圖書公司 1980 台北。
3、李乾朗 《台灣近代建築之風格》 室內雜誌 2001 台北。
4、李乾朗 《台灣建築史》 雄獅圖書公司 1979 台北。
5、傅朝卿 《日治時期台灣建築》 大地地理 1999 台北。
6、薛 琴 《台北日式宿舍調查研專案報告書》 台北市民政局 1999 台北。
7、太田博太郎 《日本建築樣式史》 美術出版社 1999 東京。

台長: bluef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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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藝術設計(手創、設計、室內空間、裝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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