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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6 00:40:34| 人氣1,14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有關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後之相關保單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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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後之相關保單適用疑義

有關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後之相關保單適用疑義

 有關近日部分媒體報導保險法第107條修正通過後,消費者將面臨沒有兒童保單的空窗期,以及兒童保單出現搶購潮等說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該修正法案規定15歲以下未成年人身故不提供死亡保障,僅能退回保費加計利息,死亡保障係自滿15歲以後開始。依保險法之規定,生存險、健康險及年金險並無保險法第107條之適用,該等未成年人仍得享有前揭保險保障,故尚無外界疑慮之保障空窗期問題。

 立法院為降低道德風險,爰通過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新法規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此外,新法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則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

金管會表示,新法公布生效前已投保之有效契約,無須適用新法;新法公布生效後之新投保件則適用新法之規定。保險公司如係配合新法變更投保年齡限制及刪除十四歲以下之喪葬費用保險金者,仍可繼續銷售予15歲以上之被保險人,並於45個工作日內完成修正程序。如欲設計含死亡給付滿15歲以後生效之保單銷售予15 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可於新法第二項授權利息計算之規範發布後,以備查方式辦理商品部分變更,或設計新保險商品辦理備查。前述備查程序,業者可於商品銷售後 15工作日內完成修正程序即可。金管會於去(98)年底立法院黨團協商通過本法案後即請相關公會儘速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以預為因應。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保時應審視保單條款內容、事先了解其保障範圍,並視個人風險規劃購買保險,以避免發生日後理賠爭議,並呼籲保險公司應落實執行內部核保相關規範。

台長: T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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