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當法官宣告一位虐待孩子的父親無罪,議事槌敲下,全瑞典人民震怒也自責!一條民眾多年來不願去處理的法條加害了一個三歲男童(更別說還有許多沒有被注意到的案件),親職法遲遲未能明文禁止體罰的下場,就是一位父親在自以為理性的情況下毆打孩子嚴重成傷,然後大搖大擺毫無負擔地步出法庭。依法:學校不能體罰、依法:其他照護機構不能體罰、依法:刑事傷害罪兒童也適用,但反體罰的法規體系差這一步,就能法入家門,就能全面保障孩子們了。這時卻發生了這件令瑞典舉國上下痛心疾首的虐童案,它殘忍地反映出法律默許下致生的危機—成人恣意判定管教的方式和程度,忘懷了或無視乎兒童的權益。但它卻也是瑞典接下來驕傲成為世界全面禁止體罰典範的轉機。
此案發生後,瑞典政府二話不說,擔起了領導改革的責任,瑞典法務部成立兒童權利委員會來審查並修正親職法,並且於修法前後投入大量資源宣導民眾,創下該國至今還打不破的傳單印製資金紀錄。1979年國會議員在民調半數仍然對立法遲疑的情況下,以98%的贊成比例通過了新的親職法,規定:「兒童有權利受到照護、保護和妥善撫育。兒童作為個人和其個體性,都應被尊重對待,且不被體罰或遭受其他任何羞辱的對待。」如何照顧人民不想縱容體罰卻又怕立法會懲處的矛盾心態呢?瑞典政府的策略不是要以法加罪人民,而是以法教育群眾。
立法於現在‧著眼於未來
1979年瑞典親職法的修訂有三個主要目標:其一,以法律改變人民使用肢體暴力對待兒童的觀念;其二,以此立法指引父母和專業人士(社工、醫護人員、教師等),終止什麼是「可被接受」的體罰之爭論;其三,事前的禁止可望使介入時點提前。就第一層立法目的而言,旨不在懲處實施體罰者(要處罰,動用當時的刑法便已足夠),而是在宣示肯定兒童的權利,要發揮法律的教化作用,改變輿論價值觀。1979年的親職法修法特地明示兒童不被體罰的權利,開始在社會中形塑著新”好”父母的觀念:不體罰孩子的才是好爸媽。
常常有人認為社會觀念還沒成熟,不宜強行立法,但這樣的觀點在瑞典經驗中明顯被推翻。以法律為教材,政府民間擔任教育家的角色,人手一張的傳單和印有宣傳文字的營養早餐牛奶瓶是教具,並提供替代體罰的積極管教方法,而已是法律規範過來人的瑞典教師們,更負起了教育父母的責任。整個社會的價值觀在30年內有了顯著的變遷,這場立法運動始於1970年代末,1990年代收割時,已有豐碩成果,體罰支持率從1965年的50%降到1994年的11%。支持率也反映出社會價值的世代變遷, 54歲以上人士中有18%支持體罰,而34歲以下的體罰支持度僅有8%,2000年的調查顯示30歲以下人士中(含中學生)僅剩2%還贊成體罰。現在瑞典人普遍認為體罰是不好的教育手段,而被體罰率(含極為輕微的體罰樣態)也大幅下降,2000年調查中,曾受過體罰的兒童(國際標準指18歲以下之國民)下降至20%。
這樣的文化價值變遷跨越不到30年,成功的經驗使瑞典成為世界的典範,許多正努力終止體罰的國家都以瑞典經驗為楷模,陸續修法禁止體罰。
禁止所有體罰‧禁止所有羞辱
瑞典的法律禁止所有形式、任何程度的體罰,而範圍包括學校、家庭、其他照護機構、刑事體制。這個事前禁止的規範,是要避免事後個案審查將責任丟給當時未必有健全判斷能力的兒童照護者,被動製造出一件又一件的加害人和被害人。
瑞典肯定的兒童權利還有一個特色:它不僅禁止體罰,也禁止其他羞辱行為。而從親職法相關條文中的「其他」兩字可知,瑞典國會認為體罰本身即是羞辱人的行為。這符應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闡釋的體罰性質:「照護者最常說的體罰目的是在懲罰、矯正或訓練兒童(Bell, 1975;Gil, 1970;Kadushin與Martin, 1981)。體罰普遍被認為是改變兒童行為的方法。然而,體罰也有其心理面向。在孩子挨打之前要求他們彎下腰或是脫掉部分衣物,目的是要羞辱他們。要求小孩去拿取要施打他們的工具(例如從樹上折下樹枝)是要強化他們的恐懼與擔憂。比小孩更巨大且更強壯的成年人使用蠻力,傳達的是權力、控制與嚇阻意涵。因此,體罰不僅是攻擊肉體的行為,也是一種心理的侵犯。」而根據調查,心理的傷害經常深刻且持久,體罰固然可能幫助管教,卻有侵害甚或毀滅兒童人格成長的危險,也因此聯合國的現行標準和越來越多國家的主張都是要終止各式體罰和各式羞辱行為。
開展一個真正尊重兒童(人)的社會
如果真如某些人士說的這是個動盪的時代,那麼文化價值就絕對不會是靜態的、單面向的。固然文化如風,風行草偃,但是文化可以因人有意無意製造的歷史事件而轉變。1979年的瑞典因著一樁令人悲慟的虐童案而有意地創造了歷史、變更了文化,立法當時瑞典的社會輿論是矛盾的,口頭上說不應體罰,但有半數的人對於落成法條文字感到不安。不過,時至今日,瑞典人已然為當初的這個決定感到自豪!
有位媒體人提供了另一個觀照文化價值變遷的角度,她這麼跟我說:立法當然有它的價值改造功能,拿台灣常態編班運動而言,去年立法以前,找的是誰能夠突破主流常態分班,立法後的今年,抓的是誰敢違背法律能力分班,價值的轉變在這一刻就顯見了,誰說法律做不到?這是個有意思的觀點,因為有些人認為常態編班的立法是沒有效用的,感嘆變相能力分班充斥,殊不知人心的是非判斷在立法後已不再如此掙扎,這就是目前短期便可見的成效。先求有,再求好,而不是擔心失敗而裹足不前,踏出了第一步,一個真正尊重兒童(人)的社會才能開展。
30年的價值移轉對一個社會和國家的發展而言,並不算是冗長的歲月,而一般相信1989年生效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有助國家加速立法進程和價值移轉,不需要再花個30年才能看到成果。如果要為未來的人民投資,現在的行動必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