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8條及第15條條文已於95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明定禁止體罰,以杜絕因體罰學生所造成之身心傷害,保障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教師法第17條亦明定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因此,法律明文禁止體罰後,教師更需要積極的以教育專業來發展與採用非體罰的正向管教方法輔導管教學生。為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教育部於96年6月22日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以透過行政規劃與督導、協助教師專業成長、降低教師負擔並給予教師支持資源、對教育人員違法或不當管教學生事件之處置、家庭及社會宣導教育等5大策略,來協助教師發揮教育專業與正向輔導管教功能。 有關學校、補習班及安親班禁止體罰之規範,說明如下: 一、學校部分: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章及第4章規定略以: (一)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得採規勸或糾正方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在於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所採行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合於比例原則),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二)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違反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14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二、補習班及安親班部分:現行立案之安親班係指「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6條規定之「課後托育中心」,補習班則指「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規定之「短期補習班」。其中內政部兒童局所規定之「課後托育中心」之專業人員稱為「教保人員」,非屬「教師法」規定之教師,其教保人員資格檢定係屬內政部兒童局主政,在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係社政單位。 (一)短期補習班部分,教育部業於95年7月17日台社(一)字第0950105616號函請各縣(市)政府參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監督輔導所轄短期補習班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復於本(99)年度再次發函重申,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務必加強短期補習班師資管理及輔導,以保障學生權益。 (二)「課後托育中心」部分,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針對不當體罰事件如構成「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主管機關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依前二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仍拒不停辦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430是國際不打小孩日(Spank Out Day),在4月30日這一天,台灣有近百個團體聯合響應「國際不打小孩日」。教育部除感謝民間團體支持「禁止體罰」政策外,教育部亦重申禁止體罰政策並於本(99)年4月30日邀集家長團體、教師組織、內政部兒童局及有關機關、單位會議研商,決議: 「正向管教,消弭體罰」為既定政策,學校、補習班及課後托育中心,依法均須落實;本部國中學生校園生活問卷之體罰調查,可瞭解政策執行概況,持續辦理;任何個案發生,各主管權責機關、單位皆應先釐清事實,依情節輕重,合議討論後,方為適當處分;無論學校、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皆應重視教育及宣導兩面向,除書面行文及有關會議加強宣導相關法令規定外,對於教育從業人員更應持續性的倡導以「正向管教,消弭體罰」為研習進修之主要課題;持續加強相關具體防範措施,避免體罰事件再生,以有效降低校園、補習班、安親班之體罰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