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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5 19:15:39| 人氣19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安全帶繫在腋下挨罰 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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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06/25 04:33 陳俊雄、林金池北縣報導
開車有繫安全帶,也會遭到開單告發!一名王姓女子繫安全帶方法不對,安全帶雖有緊扣卻仍遭開單告發,板橋地院昨日審結維持原處分,王女因而成為國內首位有繫安全帶卻仍遭裁罰的倒楣駕駛。


此一判決出爐,也立即引發不少法界人士爭議,部分法界人士認為現行道安條例處罰的行為是「未繫安全帶」,承審法官沿用的是法律位階較低的「辦法」;另依照罪刑法定原則,「有繫」但方法不對也不該遭到裁罰,此一判決恐有適法爭議。


以辦法取代條例 惹爭議


今年一月間,王姓女子開著公司汽車前往新莊地區洽公,由於前座乘客右肩不適,雖有繫上並緊扣安全帶,但因方式不對而被北縣警設置的錄影式監視設備拍下,並遭警方開單告發裁罰1千5百元。


當時坐在王女車上助手席的乘客,僅將安全帶扣繫於肩膀下方之腋下,而未將肩部安全帶置於手臂上端以上,在行經新莊中正路的錄影監視設備遭到警方舉發裁罰。


王女對此表示不服,她認為現行道路安全處罰條例處罰的是「未繫安全帶」,但警方卻以「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作為舉發依據,舉發行為有可議之處。


板橋地院承審法官則認為,根據交通部在九十年五月制定的「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安全帶應置於手臂上端,前座乘客不應因個人因素恣意違背交通規則,任意將安全帶移置於腋下,認定王女違規成立,昨日判決維持原裁罰處分。


法界人士:不應擴張解釋


由於王姓女子同車乘客雖有緊扣安全帶,卻遭警方依「未繫安全帶」裁罰,成為司法首例。部分法界人士認為,現今的法令處罰的行為是「未繫安全帶」,並非「未依規定繫扣安全帶」,在罪刑法定主義下,不應擴張解釋法令規範。


也有法界人士認為,警方、承審法官以法律位階較低的「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取代法律位階較高的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維持原裁罰處分,也似有違反法律位階。


有人認為,為免治絲益棼,應針對道安條例及相關辦法重新檢討、修改,往後才不致出現類似的爭議判決、裁罰處分。


台長: 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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