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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之家:
你 是否依然在街頭流浪,
你 是否仍無家可歸,
或有家歸不得
朋友 請別失望,請勿絕望
這世上有一溫馨的地方
請來與我們同住
平安居是我們共同的家。
歡迎您。
單 位 名 稱 :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母聖心會平安居
住 址 : 台北市歸綏街205號4樓
負 責 人 : 馬世光神父
電 話 號 碼 : (02)25578546
傳 真 號 碼 : (02)25490537
郵 政 劃 撥 號 碼 : 18771606
戶 名 :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母聖心會(平安居)
服務對象:
老弱殘疾,無家可歸的社會邊緣人。
服務工作簡介:
平安居專為老弱殘疾,無家可歸的社會邊緣人,提供暫時庇護的中途之家。
我們的工作:
街頭巡訪
提供暫時庇護
就業輔導
疾病醫療
申請安養機構
協助迷途者返家
提供膳宿,沐浴
福利証件補辦
關懷邊緣人之推廣宣導
提昇邊緣人形象
希望幫助社會邊緣人在失意,失敗中得到及時幫助,重獲新生!
街頭巡訪是我們的工作之一。
台北火車站、地下道、公園、萬華區、龍山寺、行天宮、大同區、捷運車站,許多無家可歸之人,急需我們社會的援助。
我餓了,你們給了我吃的。
我渴了,你們給了我喝的。
我作客,你們收留了我。
我患病,你們看顧了我。
我赤身露體,你們給了我穿的。
我在監獄裡,你們來探望了我。
瑪二十五:35-36
天主教聖母聖心會在臺灣從事服音工作四十餘年,特別關愛貧病窮困者。進年來在臺北市的街頭巷角、公園、地下道、火車站。有許多流浪者,宿露街頭、終日排徊、蓬頭垢面、垂頭喪氣。他們的心理、生理、家庭、情感、工作、經濟上有許多問題。他們需要我們關懷與社會上的照顧。
民國八十一年六月,正式成立平安居,專為老弱殘疾,無家可歸者,提供暫時庇護的中途之家。為流浪者、無家可歸的社會邊緣人提供膳宿、沐浴、就業輔導及疾病醫療。使他們在失意、失敗中,得到即時幫助、重獲新生。
請發揮「人饑己饑」的愛心,共同關懷社會的邊緣人。
請加入「關懷」行列,幫助四周的窮人。
請在「物質上」、「精神上」、「金錢上」支持鼓勵我們。
請伸出雙手,接納、幫助社會上的邊緣人。
願主賜福,保佑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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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府法行字第09110621300號令頒布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社會救助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遊民,係指流落街頭於公共場所棲宿、行乞查無身分而必須收容輔導者。
第三條
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遊民之查報,由民眾向警察機關或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報案或本自治條例
有關機關分工通報,警察機關於獲報無家可歸之遊民,應通知各鄉〈鎮、市〉公所社〈民〉政單位共同處理,各鄉〈鎮、市〉公所村〈里〉幹事應協助為之。
第四條
各鄉〈鎮、市〉公所社〈民〉政單位受理通報處理事宜,應依下列分工權責協助辦理。
一、遊民之身分調查、家屬查尋、違法查辦等事項,由本縣警察局辦理,經查有身分者,通知家屬領回。如需就醫者,護送前往本縣或臺中市各公、私立醫院〈以下簡稱醫療機構〉就醫。
二、遊民之醫療補助、諮商輔導、轉介安置、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等事項由本府社會局辦理。
三、遊民罹患疾病之診斷、鑑定、醫療及其他醫療相關等協調事項由本縣衛生局辦理。
四、遊民有工作能力或工作意願者轉介相關機構施予職業重建或工作輔導等事項由本府勞工局辦理。
五、遊民之戶籍、身分不明者身分通報及登記等事項由本府民政局辦理。
六、遊民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由本縣衛生局及各鄉〈鎮、市〉衛生所處理。
前項所列各款工作採救助方式辦理,不受身分不明之限制。
第五條
經依前條送醫治療痊癒後,確實查無戶籍身分或無家可歸須保護安置者,由本府社會局依兒童、老人、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法令予以安置。
不符合前項法令者,轉介至相關遊民服務機構輔導,予以暫安置。暫安置期間以三個月為限。到期仍未查明身分者,轉護送至內政部中區老人之家附設遊民收容所,具謀生能力者,轉介至就業機構輔導。
第六條
遊民送遊民臨時收容所安置前,應先送至醫療機構作疾病篩檢或內外傷科身心障礙鑑定;其有傷病者,應予治療後
再送安置:其有法定傳染病者,應予治療痊癒或病情穩定不具傳染性後再送收容;醫療機構,不得因遊民身分不明而拒絕辦理。
前項遊民送安置者,應附路倒通報單、指紋卡〈身分不明者〉、中文體檢表或診斷證明病歷摘要、身分不明人口案件通報單,並由醫療機構所在地轄區警察單位負責護送。
第七條
遊民戶籍、身分經查明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榮民身分者,轉知榮民服務機關。
二、非本縣縣民者,轉知戶籍所在地社政主管機關。
三、屬本縣縣民者,如經查其有家屬、扶養義務人或監〈保〉護人時,通知其家屬、扶養義務人或監〈保〉護人領回,經通知而拒不領回,涉有遺棄之行為,由本府社會局會同本縣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如經查其無家屬、扶養義務人或監〈保〉護人,或其家屬、扶養義務人或監〈保〉護人無法扶養、照顧時,由本府社會局依社會福利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八條
遊民臨時收容所之遊民經評估核定須生活扶助、急難救助及醫療補助者,依社會救助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九條
經安置之遊民死亡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身分證明者,由安置機構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無法查明身分者,其遺體由安置機構依解剖屍體條例規定處理;其遺留財務以無人承認、繼承方式處理。
第十條
本府社會局應鼓勵民間機構參與辦理遊民服務輔導業務。
第十一條
遊民臨時收容所之遊民有成癮或偏差行為者,應轉介相關機構施予矯治或治療。
第十二條
遊民服務輔導工作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各相關單位依其職掌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十三條
路倒病人之處理,除中央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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