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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免稅額及扣除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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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康報報2007/03/27 17:08

資料來源:財政部首頁 > 訊息公告 > 新聞稿
~~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免稅額及扣除額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96年5月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扣除額之相關規定,該局說明如下:

一、免稅額:年滿70歲〔民國25年(含該年)以前出生〕的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115,5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本人、配偶,每人免稅額77,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4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92,000元。

三、列舉扣除保險費: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24,000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列舉扣除保險費須檢附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四、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的個人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78,000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78,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五、殘障特別扣除額: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殘障者(須檢附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每人可減除77,000元。

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應以扣除該補助或獎學金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所得稅並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及扣除額憑證之取得保存,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服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20)


http://www.mof.gov.tw/fp.asp?xItem=32958&ctNode=657





申報入門 : http://www.ntak.gov.tw/CmsShow.aspx?Parm=2005103117140125,20051031115125687,1

台長: 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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