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拆散性的婚姻之在神學、法律和牧靈上的反省
高超鵬神父
本文是高神父在華埠聖瑪利堂婚姻系列講座最後一講的講稿。
教會講的婚姻的不可拆散性雖然包含所有的婚姻,但在特定的意義上,是特別指向兩位有效領過洗的基督徒之間的婚姻,教會稱之為聖事性的婚姻。而聖事性的婚姻在有了夫婦行為之後就成為不可拆散的婚姻。用神學上的術語來講就是:聖事性的(Sacramental)、既遂的(Consummated)婚姻才是不可拆散的婚姻。除非一方死亡,這個婚姻是不可以解除的。這就是教會給不可拆散的婚姻的一個定義。
這樣講來,不在這個定義中包括的婚姻就不是不可拆散的婚姻,譬如純粹民法上的婚姻,非聖事性的婚姻,未遂的聖事性的婚姻,這些婚姻可能都是有效的婚姻,但不一定是教會所講的不可拆散的婚姻,換句話說,這些婚姻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解除的。首先我們要澄清一個誤解:沒有所謂天主教的離婚。天主教認為,要麼一個婚姻是有效的,要麼這個婚姻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這樣的無效的婚姻是應該解除的。而這個解除無效的婚姻往往被誤解為是天主教的離婚。
教會認為,一個婚姻要成為有效的婚姻,必須滿全三個條件:1.地方教會法定證婚人(神父或執事);2.兩個見證人;3.自由地表達婚姻的合意。三者缺少任何一個,除非有教會的豁免,這個婚姻在教會眼中不是有效的婚姻,雖然可以是有效的民法上的婚姻。
保祿宗徒為了教友良心的平安,允許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解除領洗前的婚姻(格前7:12),神學上稱之為保祿特權,但條件很苛刻:夫婦原來是外教,有一方領洗入教,而不信主的一方因此不願跟他/她生活在一起(不是因為信主的一方脾氣大或者性格不好而不願跟他/她生活在一起),這時,他們原來的婚姻可以解除。
除了保祿特權外,還有一些婚姻是因為無效而可以解除的,比如:教友之間沒有舉行教會法定儀式的結婚;證婚的神職人員沒有法定證婚資格。不過,現在最多的解除婚姻的個案都是有關婚姻的合意。婚姻的合意是一項夫婦互相給予自身的人性行為(GS48),這個互相給予的行為應該是完全的,包括孩子在內。教宗JPII這樣描述這種夫婦之愛:夫婦之愛包括一個整體,整個人格的因素都置於其間,包括身體和本能、感官和情感的力量、精神和意願的渴望。它要求深切的人格的合一,這種合一遠超過一個身體的結合,導向成為一心一德;它要求在真正的彼此贈予中不可分散和忠貞;並且通向生育(FC13;HV9)。在很多時候,這樣的婚姻的合意是可以受到影響的,譬如夫婦雖然同意結婚,但卻不願向生命開放,也就是不準備要孩子,那麼這樣的婚姻的合意有瑕疵,可以導致婚姻無效(Can.1101)。
婚姻的合意應該是人的自由的行為,若有心理的(覺得欠別人的太多)、或外在的經濟上的、或暴力的威脅和恐懼,婚姻的合意有問題。如果缺少這分自由,婚姻也就無效(CCC1628)。
以隱瞞事實真相而取得的婚姻的合意也可以使婚姻無效。譬如有人故意隱瞞自己惡習、債務或病情,而如果對方知道他/她的這些情況後就不會跟他/她結婚,這樣的婚姻是無效的(Can.1098)。如果對方知道這些情況,但並不嫌棄,則是另外一回事。
這裏只是舉了幾個例子,讓我們明白教會如何看重婚姻的神聖性,容不得它有任何瑕疵。教會對婚姻這些看似十分苛刻的條件,不是要加給夫婦們一些難以肩負的擔子,而是為確保婚姻的神聖性,以及結婚當事人正當的權益。譬如,教會要求要有證婚權的神職來祝福婚姻,不是為了滿足禮儀上的要求,而是要證婚的神父負很大的責任:他要負責調查結婚當事人是可以自由結婚的(free to marry),在一些教區,他還要肯定結婚當事人確實參加了婚前輔導的課程。
為使夫婦的合意是一項自由而負責的行為,並為使婚約具有堅固而恒久的人性的及基督信仰的基礎,婚前輔導準備是極為重要的。所以,希望父母們在準備孩子的婚禮之前,鼓勵孩子參加婚前輔導的課程。而年輕人自己也要積極主動地參與這樣的課程,準備領受婚姻聖事。
(我們中國人很容易忽略教會這樣的要求,相反不少美國年輕人倒很重視他們的婚前輔導的課程。有的甚至覺得教區的婚前輔導的課程不夠深刻,還到天主教大學選修婚姻和家庭的課程。我記得我班上的一個女同學,她的學期論文就是如何設計她的更有基督徒氣氛的婚禮:從請柬到請客,以及如何把婚宴上節省的花、禮物、錢捐獻給慈善的事情等,都有詳細地計畫。身在美國的我們,看看人家,想想我們有沒有學到別人身上好的東西。比下,我們可能覺得很有餘,但比上,我們差的確實還很遠。)
現在,混合婚姻(天主教徒與基督教徒的婚姻)和宗教信仰不同的婚姻(天主教徒與沒有領洗的人的婚姻)越來越普遍,在此有必要提醒大家,這樣的婚姻一定要得到教會當局的准許,才屬合法。所以在結婚之前一定先要到本堂神父那裡去登記、申請。為獲得教會的准許,結婚當事人應該明白和接納婚姻本質上的目的和特質,就是夫妻相愛,並向生命開放,而且天主教一方要承諾,有責任讓子女接受天主教的洗禮和教育(CCC1635)。
通過民法離婚而再婚的教友,就違反了婚姻的不可拆散性,雖然他們沒有與教會分離,但他們的生活地位和情形,客觀地與基督和教會的愛德結合相背,而此愛的結合正是在聖體聖事中表達並實現,所以他們不能領聖體(FC84;CCC1665)。教會往往用分居、或居如兄妹來解決離婚且又再婚的問題。如果在客觀上不能解除婚姻,但當事人內心確實相信原來的婚姻是無效的,有的神學家建議這樣的人可以到大家都不認識他/她的堂區去領聖體。教會這樣做,不是不盡人情,或拒人於教會之外,而是對基督和其真理表示忠誠(FC84)。天主的法律是不可以打折扣的,不可以因為我們做不到,就要降低福音的標準。福音的標準永遠都是我們所追求的目標和理想。
為有信仰的人來說,婚姻不只是一件兩相情願的事情,它更是一個信仰的行為。為此,教會將婚姻列為七件聖事中。別的聖事的正常施行人是神職人員,而只有婚姻聖事的施行人是夫婦二人。其他的聖事要在一定的時間內完成,可以有目共睹,而婚姻聖事卻是終生的。很多人誤認為婚姻聖事的完成是在聖堂裏,其實聖堂裏只是證婚,神職人員也不過是教會法定的證婚人而已;有人把婚姻聖事的實行只限定在夫婦的性愛中,其實教會從來沒有這樣界定婚姻聖事。其言下之意可能是:性愛是夫婦生活中的一部分,而婚姻聖事涵蓋整個的夫婦生活:包括彼此的扶持、幫助以及教育子女。我希望夫婦們做一個反省:我是以怎樣的心態參與彌撒或其他聖事?我又是以怎樣的心態參與和施行婚姻聖事?我有沒有厚此薄彼?
讓我們彼此努力。願天主降福天下所有的婚姻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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