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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1 18:03:43| 人氣37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天主的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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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聖事

聖保祿說:「你們作丈夫的,應該愛妻子,如同基督愛了教會,並為她捨棄了自己
。這與奧秘真是偉大!但我是指基督和教會說的」(弗5:25,32)。
透過婚姻盟約,一男一女組成一個共同生活及互愛的親密共融團體;婚姻盟約是造
物主所創立的。婚姻的本質指向夫妻的幸福,以及生養和教育子女。兩位受過洗的人的
婚姻也由主基督提昇到聖事的尊位。






婚姻聖事象徵基督與教會的結合。它賜予夫妻恩寵,使他們以基督愛教會的愛彼此
相愛。如此,這聖事恩寵成全夫妻之間的人性愛情,強化他們之間那不可拆散的結合,
並在邁向永生的旅途中聖化他們。
婚姻建基於締約雙方的合意,就是建立在彼此決定性地把自己交付給對方的意願上
,其目的是為活出一個忠貞和傳衍生命的愛情盟約。
由於婚姻確立夫妻在教會內生活的公開地位,故此婚禮宜公開舉行,安排在禮儀慶
典中,在司鐸(或教會認可的證人)和其他證人及信友團體前舉行。專一性、不可拆散
性及對生育的開放皆是婚姻的要素。

婚姻聖事指南

婚姻是終身的愛情與忠信的盟約;若雙方均己領洗,婚姻同時又是一件聖事。婚姻
在本質上兼具宗教意義和社會意義,教會和政府均極表重視,因此訂立了一些教友應遵
守的規定。
1.向其中一方教友所屬堂區登記(若是與基督教通婚,則向天主教教友所屬堂區登記)。
2.向堂區登記的手續應盡量提早辦理,但無論如何,至少要在預定的婚期之前一個月。
3.雙方必須親自會見堂區主任司鐸或助理司鐸,接受婚前查核,並且承交;戶口名簿和
最近的領洗證(須在過去六個月內簽發)。
4.(若不在其中一方教友所屬的堂區舉行婚禮,則須有所屬堂區的主任司鐸出具的委託
書,始可至欲舉行婚禮的堂區辦理登記。
5.教會法規定,每一宗至少有一方為天主教教友的婚姻,婚禮通常須在一位司鐸或執事
之前舉行;而且要有兩名證人在場。
6.聖教會不贊成宗教混合的婚姻;但在某種條件下,得容許之。同時司鐸應向有關的男
女雙方解釋清楚這些條件。教友欲與一位已領洗的非天主教信友(例如基督教徒)結
婚,必須徵得所屬堂區主任司鐸或行將舉行婚禮之聖堂之主任司鐸的准許。如果教友
欲與一位未領洗人士(即教外人士)結婚,須獲得「信仰不同」婚姻無效限制的特別
寬免。在特殊情形下,主教可豁免教會法定之儀式。
7.教會懇切奉勸教友在行婚禮前辦妥和好聖事(告解)及領聖體。將結婚的男女雙方,
應已領過堅振。凡未領過堅振聖事的人,倘無重大不便,應先領堅振。如有可能,更
應參加婚前講座及先作退省。

舉行婚禮須知

慈母教會為使其子民能在婚姻生活中,體驗到聖事性的恩澤,並按福音精神善度婚
姻生活,天主教洛杉磯總教區規定以下條例:

一、教堂報備:
未婚夫妻在結婚典禮預定日期之前 的六個月(不得少過六個月),必須向當地堂區
提出申請,並開始準備辦理在教會內結婚手續。

二、婚禮地點:
結婚典禮必須在教友一方所屬的教堂舉行。倘若未婚夫妻二人均在天主教會內領過
洗禮,他們的結婚典禮可要求在男方或女方所屬的教堂內舉行。(法典1115)

三、適當教堂:
為表示婚姻的神聖性,婚姻聖事必須在教會內一適當的、用來朝拜和讚美天主的場
所舉行。天主教的婚姻聖事,不得在餐館、旅店、民眾聚會中心、或婚禮專用小堂等地
舉行。

四、婚姻日期:
關於結婚典禮的日期,必須等到負責婚前輔導的聖職人員與結婚當事人雙方見了面
,確定雙方都無任何阻礙,並將按教會所訂手續開始進行籌備,才可以訂定婚禮的日期
。任何其他聖職人員或堂區職員,不得透過電話,就逕自為雙方安排婚禮日期。

五、婚前輔導:
在婚禮之前,結婚當事人雙方均應親自參加婚前輔導講習。這類講習會次數很多,
可以是一整天的,或是分開數天舉行;分別由夫婦懇談會或教區的家庭生活服務處舉辦
,講習會的時間與地點可向堂區神父或職員洽詢。

六、所須證件:
負責婚前輔導的聖職人員,會告訴結婚當事人準備以下證件:
a)天主教教友原領洗教堂於最近六個月之內所開立的領洗證明,
b)初領聖體及堅振證明(並不硬性規定)
c)單身證明
d)其它證件,如:請求寬免申請表(天主教徒與非天主教徒結婚)、死亡證明(為喪偶
者再婚)、因個人情況異同所需要之證明

七、政府登記:
按加州民法規定,任何婚禮若要在法律上生效,必須先向政府指定機構辦理婚姻註
冊,然後才去教堂請聖職人員證婚。若結婚當事人尚未在政府機構註冊登記,聖職人員
就逕自舉行婚禮,主持婚禮的聖職人員就觸犯行為失檢的輕罪,將被處以罰金。

八、不同宗教信仰:
當天主教徒與不同宗教信仰的人結婚,不論對方是基督教,或回教,或佛教,或沒
有宗教,教會要鄭重地提醒雙方:
a)他們的結合不可阻擋天主教一方繼續維持其信仰
b)也不可阻擋天主教一方將其信仰傳續給其子女。
在進行婚前輔導時,聖職人員將代他們向教區申請寬免。在寬免同意書上,雙方表
明清楚地瞭解以上所提的兩點。

九、本堂授權:
任何司鐸或執事欲往其它堂區為準新人證婚前,必須獲得該堂主任司鐸的正式授權
,才能主持證婚儀式。

十、不同宗教場所:
若天主教教友與不同宗教信仰的人結婚,不論對方是基督教,猶太教,摩門教等,
若有非常重大的理由,譬如:對方家庭的特殊傳統與背景,為了表示尊重對方的宗教,
負責婚前輔導的聖職人員可以代當事人向教區請求寬免,婚禮的地點就不必在天主教的
教堂舉行。但是應注意以下幾點:
a) 天主教一方應鄭重許諾:忠誠地保持天主教的信仰;
b) 婚禮應在莊嚴神聖的宗教場所,如教堂,會堂,聖殿內舉行;
c) 天主教的聖職人員可以去到對方的宗教場所參與或主持證婚儀式,但必須遵從天主教
會所訂的"宗教合一與交談"的指導原則

十一、特別輔導:
以下特殊情況,當事人必須先經過特別輔導諮商之後,才能在教會內舉行婚禮:
‧未達合法年齡的青少年;
‧ 未婚先孕者;
‧ 重新補辦婚姻聖事者;
‧未婚同居者;
‧ 疏離冷淡的教友。

十二、儀式守則:
結婚典禮的儀式,應按教會的禮典程序來舉行為宜。教會並在婚禮儀式中,提供不
同的讀經和禱文讓使用者做更多的選擇。主禮的司鐸或執事可協助準新人選擇適合於他
們的經文,做為祈禱之用。音樂的部份也應按照各教區的指示選曲。有關結婚典禮的儀
式應在事前做彩排,使禮儀能在莊嚴而優雅地進行。
此外,各堂區針對花飾與佈置,攝影人員,婚禮,禮成時慶賀的方式,如放彩砲與
灑米粒等,都有各別的規矩,結婚當事人與來賓都應尊重之。



台長: 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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