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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0 21:07:55| 人氣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農業用地再移轉,要重新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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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購買農業用地後立即再移轉,是否可以持憑前所有權人名義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機關表示,證明書的作用在證明所申請之土地在證明書核發時點係作農業使用,再移轉時,其時點及權利主體不同,其證據力恐有瑕疵,應另行申請證明書。

稅捐機關進一步指出,土地再移轉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土地的所有權人和原來的農用證明書上所載之所有權人不同,縱使農用證明書還在6個月的有效期限內,仍然不符合規定,應重新再申請辦理。

台長: 陳仙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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