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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1 23:46:57| 人氣2,74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之簡易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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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第1

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此兩條皆是刑法對人的名譽所做出的重要保護之法,然到底在何種狀態之下,

什麼時候是會侵犯到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就普世之觀念常使人困惑不易了

解,以此便針對這兩罪之意涵作簡要的概述。

妨害名譽罪,係以個人之名譽為其保護之法益。而刑法第309條和第310條則是

常見於人與人之間的相處之下常發現之侵害。

名譽簡單的說是社會對於一個人所為的人格評價,然從外顯角度而言,很容易

受到外部褒貶之侵害,此為最易外顯之評價,例如散發不實流言指控他人為作

奸犯科,所以有必要予以保護,這也就是誹謗罪所存在的目的,以及其保護之

法益。

再者,另種就是從個人主觀之感受或反應,所產生之評價,例如他人說我負責

任是個好人,我自己會感到高興,相反的他人說我花言巧語,始亂終棄,則勢

必感到不高興,這種不悅之感往往是一種主觀的感受,但若在「公然」的場

合,則刑法對其有著保護的界限所在。因個人主觀的感受可能因為個人體質不

同,覺得不悅而受到傷害而客觀上足以使他人名譽受損,就可該當公然悔辱

罪。「公然」,乃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直接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至於被害人是

否在場聞見及現場實際上有多少人聞見,均非所問。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之區別,如果是摘指或傳述某些「具體事實」而毀損他人

社會名譽的行為,是成立誹謗罪;若是無目標的謾罵他人,使人名譽毀損之言

行,則是成立公然侮辱罪。

台長: 苦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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