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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5 22:57:30| 人氣7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午後雜記-旅遊業的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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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在N年前,上過一門課叫『服務業管理』,先不論該課老師的催眠功力及教學方式『服務業的定義是什麼?』,以客為尊?利益導向?卑恭屆膝?,客人您最大!orz…

什麼錯通通都不是客人您的錯呀,尤其在今日媒體又要亂亂講唬爛報的情況下,更變本加厲難怪常有人說服務業真不是人幹的,噴血又噴汗,錢又少,幹的要死,也被老闆上司幹的要死怪誰,有人叫您作服務業嗎,嘖~台灣整體的經濟體制和就業市場將近7成都是『服務業』難道日復一日如惡性循環在地獄輪迴般的生活工作嗎??,至此,本欲有兩面相來探求討論:即『勞工的權利』(就高鐵針對員工不當去職的判決和勞工的權利作介紹)及『從事服務業的新體認』但先以後者來廣淺的抒己之所見。

案例:

《有位在旅行業年資7年多的好友,多次曾詢問,怎辦客人不付後續費用,怎辦客人訂了機票又突然取消,都已開票了,催討很多次,都沒下文,難道所有的sales都活該認賠嗎?公司也難道只會叫員工認賠嗎,若是如此員工一個月辛苦的工作不就付諸流水(個人作業過失,即另當別論)。有某大學所謂的教授,向旅行社購買行程,爾後因一堆個人因素,遲不付款,怪罪旅行社員工該教授仍義正嚴詞的訴說,知道旅行社利潤如何計算,本人曾教授該相關科目之"抗辯"》

老話一句,為人師者,既為該行,即輕於己,授業解惑,似已更於私慾。

北史‧文苑傳序》:『學者如牛毛,成者如麟角』,可謂當今台灣學術界最好的比喻!!以上的案例,若有基礎民事法概念者,其實都是很好處理,雖今旅行社,有所謂定型化契約惟內容係以規範旅遊行程商品之購買及在"服務的過程中",所應負之責任與消費者訂定的條款因此,既有商品之買賣,不論機票,代辦護照簽證等,都有民法總則、債編以及消保法的適用如上所述,服務的內容除了以消費者親身體驗的『無形產品』外,其餘『有形商品』既曰買賣,即有『契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其買賣雙方當事人主體間則有所謂的『意思表示』,而欲使『意思表示』完成而達到一定的承諾之前,常有所謂的『要約』及『要約引誘』。

基本上以目前旅行社在網路上或平面報章所刊登的廣告,大致皆為『要約引誘』!!吸引消費者,進而和旅行社協議洽商,欲購買之旅遊產品。而契約成立後,基本上若『意思表示健全』,基本上契約即生效,生效了事情就好辦了…

欠繳費用,很簡單,客氣點,先行『存證信函』哈啦幾個法律用詞,不就就告死你好呀來告呀,基本上,也不用告,為啥,只要花1000元,去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法院基本上就聲請者所提出之『文件』,作形式審查即作『裁定』在20日內對方都沒提出異議者,該『支付命令之裁定』形同『判決』!!!!即可以該裁定進而聲請對欠費不還之人『強制執行』!

學醫者,當然要了解『醫師法』,學健築者,要了解『建築法』,各領域皆有規範法規命令那『觀光旅遊業』呢?,個人力主,一定要修習最基本的『民法』、『消保法』。倘若在學校的教育,如有基礎的法學認知下,在體認自己的立場及角色下相對的在"認事用法",這社會會減少產生許多乖誕荒謬之事。

◎個人強調所謂基礎的法律概念,是對事物本身有所謂的"行為認知"

若連自己作的是不是法律行為都沒"認知意識"的情況下,那就真的很糟糕。

台長: 苦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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