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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02:08:52| 人氣1,638|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淺談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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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在民法債編各論中,系屬於相當重要的契約類型

現今社會中人們因工作上的需要,往往需要在外地作租房子

而這也是當中租賃契約中最為常見行為

因租賃契約是一個典型的完全雙務契約,簡言之:

在一般租房子的過程中 房東約定將房子有使用權益的範圍授與承租人

而承租人就以租金支付的方式,完成雙方兩邊對等的給付義務…

以上之精義也是民法423條之所明定的~

有租過房子的人都會了解,房子租期一簽便是一年二年的

當中就租賃關係而言,是一種繼續性的契約…

也就是說房東(出租人)就必需保持房子良好的狀態,使得關系得於存續

如同民法429條所定之,萬一在租期中就房子中的瑕疵(指有損壞情形)

需得依民423所規定有保持義務外(維持屋況良好)

得就不可歸責房客(承租人)下應盡修繕之義務

在民430也明定,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房東(出租人)負擔…

房東(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

倘若出租人裝死,沒聽見的話,依法可以停止房子的契約

或自行修繕者,可保留收據向出租人請求償還,或租金扣除之

若狀況惡劣者,可先行書寫存證信涵至出租人要求修繕…

若他還是不鳥你的話,可向法院提訟(民事訴訟)

當然,在承租過程中不是都只要求出租人而已

因民432也明定,承租人也是有義務負房子之保管義務的

有歸責之事由,承租人也是需要負賠償責任

其實就該契約法律效律而言,有著許多規定可應用

按照不同之事由作法條上之適用

如終止契約,賠償的範圍,支付租金遲延,失火責任,轉租等

若有興趣了解,歡迎提問~~








台長: 苦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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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月仙
我覺得這篇不錯呀,怎會提不起讀者的興致(笑)?
2007-03-05 18:48:00
版主回應
呵,感謝您的鼓勵…
2007-03-20 22:37:37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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