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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8 23:36:08| 人氣4,000| 回應3 | 上一篇 | 下一篇

刑法之刑罰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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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人類社會存在的報應之觀念,亦即「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自十八世紀啟蒙哲學以來,報應的觀念,才有重要的意義轉變…

到了今天人們對報應的理解為:

依照常理而言,對這種觀念俱有分配性的理解…

程度上犯了多少的不法行為,相對的就該受多少的處罰

這裡所說的報應不是復仇之意,而是說一種均衝的原則

就康德在「倫理形上學」這一本書中,就曾經提到說

他本人把所謂的報應跟正義,當作是一個倫理原則,盡而加以說理

嘗試把「報應」和「正義」作一個見解

就是說報應本身不是一種目的或手段

刑法是一種規範罷了,犯罪人因其實施的惡,必須得到該有的痛苦

此時所謂的「正義」亦即實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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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十九世紀時,德國一位刑事法學家-費爾巴哈

曾提出了所謂的「一般預防理論」…

依其見解為,人皆有權衡利害的能力,就是懂得作出是非利害關係

只要是理性的人,皆知道慾望不能滿足雖有痛苦

但如果以犯罪方式滿足慾望,從而接受刑罰制裁,那~~~

受的痛苦必大於慾望不能滿足的痛苦了

經由這種權衡上的關係,理性的人寧舍刑罰的痛苦,而忍受慾望不能滿足

刑罰因此具有心理強制的作用,可以嚇阻欲從事犯罪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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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腦柏拉圖曾言明指出:

智者不處罰已經之罰惡,處罰乃為防止罪惡之再生

此理論以犯罪人的再犯危險性為立論的基礎

犯罪人有再犯的危險性,刑罰才有發動的理由…

在德國近代著名的刑事學者,李斯特曾說明:

刑罰的任務,是對於無改善必要的犯人加以警告,使之不敢犯罪

對於有改善可能的犯人,在刑罰執行中加以教育,使他們「再社會化」

就是說對將來若犯罪人可以不再犯罪的話,即科以較輕的刑罰

以教育作替代之刑罰,讓這些可以籍由教化,返回社會上來

後來,德國的刑法第四十六條也明定:

「刑罰裁量應該注意對於行為人將來社會生活的影響」

因為可視個人之情況作刑罰之執行,以未來受刑人有能力承擔社會責任為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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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而論,刑法中的刑罰隨著時間性的不同,也因地因時而異

以現行各國刑法而言,同採行以上三個理論觀點,作適宜的裁量運用

台灣深受德制法律所影響,但觀之立法者,常以偏概全

照單全收式的採行德國之法律,真的很諷刺也可笑

國情不同呀 法律因地制宜



台長: 苦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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喥咕愷
哈哈~~快速的看下去
大概五秒吧~~~
2006-12-08 00:20:10
風行紋
很棒的論述 謝謝
2007-10-05 02:03:17
風行紋
今日看洪姓受刑人的假釋案,參酌此篇文章,仍受用得很....謝謝! ^^
2008-12-07 22:36:44
版主回應
上述的三種理論的演敘過程中,以特別預理論對當代刑事政策上有著相當重大的影響,如果妳有興趣的話,可以參閱張麗卿教授所撰寫的專書「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感謝妳的肯定!
2008-12-21 05:51:50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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