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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08 21:14:40| 人氣53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交通部民航局決定 開放商務專機、私人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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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如嬌/台北報導 近幾年航空業不景氣,國內航班年年銳減,空域已不如往日擁擠,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台灣高鐵通車後,國內航班勢必大幅萎縮。在外商和航空業強烈建議下,交通部民航局決定順應民意,分階段全面開放商務專機及私人飛機。


 為與現有的民航運輸業有所區隔,草案明訂,「商務專機」是十九人座以下飛機或直昇機,經營者按時間、里程或架次收費基準,無公開售票型式,提供單一客戶專屬客運商業服務。「私人飛機」是中華民國國民、法人自備飛機或直昇機,從事非營業性飛航活動。

 民航局考量市場需求、空域管理、監控及保安等配套措施,商務專機及私人飛機飛航活動規畫分三階段開放。第一階段開放純民用機場、第二階段為軍民合用機場、第三階段開放松山機場飛航國際航線及開放民營飛行場起降。

 配合開放商務專機及私人飛機飛航活動,民航局除訂定「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草案,同時民用航空法及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都要增訂相關條文予以規範。

 依照民航局規畫,商務專機業務委由普通航空業經營,只能載客,不能載貨,避免與民用航空運輸業的貨運或快遞造成混淆。普通航空業若營業項目包括商務專機,其實收資本額將由不得低於新台幣五千萬元提高至不得低於新台幣兩億五千萬元。

 從事私人飛機活動者,新修訂相關法規並無明確規範企業或大老闆購買私人飛機的門檻,只規範申請從事私人飛機活動者,應先取得航空器停駐場站同意書,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為妥善管理私人飛機飛航活動秩序,民航局明訂,私人飛機機齡不得超過十年;國家緊急需要時,私人飛機應接受交通部指揮,擔任交辦的運輸事項;有國防及軍事需要時,得以停航。相關法規同時明訂,空域及航空站資源的使用以公共運輸優先,空域或航空站設施不足時,得不同意或限制申請人從事私人飛機飛航活動。


台長: 牛兒VS.花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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