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女商人丁書苗因涉嫌行賄罪等被檢方公訴。根據鐵道部原部長劉志軍案的起訴書,丁書苗行賄金額驚人。
行賄者被司法追究,這種情形似乎並不“普遍”。
“眾所周知,‘行賄’與‘受賄’作為對合性犯罪,是相互依存的。但人們在為貪官受嚴懲而拍手稱快的同時,卻較少有人關註隱蔽在背後的行賄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為中國青年報記者估算,當前,行賄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可能僅為受賄者的1%。
有人把這種現象概括為“嚴懲受賄,寬縱行賄”。行賄者為何能頻頻逃出“法網”?
行賄受賄“冰火兩重天”
甘肅華亭原縣委書記任增祿案,安徽蕭縣原縣委書記毋保良案,河南安陽原副市長張勝濤案……盤點近一個月曝光的官員受賄案,一個共性細節浮出水面:隨著收受賄賂的“主角”鋃鐺入獄,作為“配角”的行賄者去向如何?卻往往不為人知。
而上述案件裡的行賄群體,均數量龐大,卻十分隱蔽。
中國青年報記者梳理發現,任增祿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兩罪並罰,已被判處無期徒刑,其受賄金額達991萬元,行賄者竟包括瞭當地129名官員,“幾乎完整覆蓋瞭該縣所有的部門和機關”。
毋保良被檢方起訴,其於10年間總共受賄109起,涉及近300名行賄者,單筆行賄金額最高達900萬元。而行賄者中,既包括從事建築、房地產、礦產等行業的數十名商人,也包括蕭縣縣直機關和鄉鎮幹部。
張勝濤背後的“行賄網”,同樣觸目驚心。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並認定,先後向他行賄的商人達14名,人民幣賄金計825萬元,以取得工程建築、土地使用、企業融資等方面的“便利”;同時參與行賄的,還有張勝濤的137名下屬,他們用628.68萬元賄金,試圖換取“職務晉升”的機會。
但受賄者身陷囹圄之後,這些行賄者去瞭哪兒?
中國青年報記者檢索媒體報道發現,截至發稿,盡管起訴書中已明列瞭姓名及職務,但任增祿案的129名行賄者中,僅4人被治罪,不少“至今還在位”;毋保良案尚未宣判,行賄者是否面臨起訴,目前檢索不到明確消息;張勝濤案的行賄者多達百餘名,但記者檢索到“行賄者被判刑”的信息隻有一條:2011年底,為承攬工程,被告蔡某因向張勝濤行賄18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中國青年報記者隨後致電甘肅、安徽和河南的相關司法部門,但當地法院及檢察院均未透露打算對行賄者“作何處理”。
另一輿論熱點也耐人尋味:吉林省原副省長田學仁涉嫌受賄案近日開庭,起訴書中,最引人註意的一名行賄者叫嶽忠田,曾任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局長,其向田學仁行賄11萬餘元,為自己升任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長“買幫助”。意外的是,田學仁雖被查處,行賄者嶽忠田目前仍在職,並於2010年被提拔為吉林市政法委副書記。
“上述現象絕非個案。當前,行賄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即使不要求與受賄者達到1:1,1:10也難做到。”洪道德總結,大多數情況是,行賄者“一窩蜂”地上前行賄,當某個貪官“落馬”後,又“一窩蜂”地全身而退。
有媒體形容,嚴懲受賄又寬縱行賄,“這樣的反腐與開著水龍頭拖地毫無兩樣。”
“污點證人”身份成免罪牌?
“受賄被判,行賄沒事”的現象,已令一些司法人員感到憂心。
今年“兩會”期間,曾任安徽省馬鞍山市金傢莊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全國人大代表童海寶就撰寫議案,提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行賄人不被處罰的問題,影響惡劣,危害很大。”
議案稱“一個巴掌拍不響”,有受賄必有行賄,甚至有國傢將行賄稱為“積極腐敗”,稱受賄為“消極腐敗”。“但是,在我國《刑法》中,行賄和受賄不僅不同罪、不同罰,而且行賄罪與受賄罪在處罰上也極不對稱,可謂‘陰陽兩地’、‘一生—死’。”
我國《刑法》規定,受賄罪以5000元為起刑點,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索賄的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及後續司法解釋,行賄罪則以1萬元為起刑點,“頂格刑”是無期徒刑,並且必須滿足“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這個限制條件。《刑法》第390條還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隻讓受賄者坐“雲霄飛車”的危害不言而喻。
從赤裸裸地送錢送物,到安排出國旅遊、子女留學乃至情色服務,行賄者的手段花樣百出,對官員隊伍和社會公平的“腐蝕”作用明顯。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廳廳長宋寒松曾向媒體表示,賄賂犯罪對社會的傷害遠遠超過瞭貪污。“如果這種行為蔓延成風,大傢都認為不花錢辦不瞭事,公務人員即使履行法定職責,也收禮收得心安理得,都‘不給錢不辦事’、‘給瞭錢亂辦事’的話,那麼,提高整個社會的誠信水平、道德素質,將成為一句空話。”
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新任局長徐進輝,近日更撰文明確表示,遏制腐敗,須嚴懲行賄犯罪。
“行賄行為增加的後果,絕非單一的受賄犯罪相應的增加。”文章說,“很多案例證明,挪用公款、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也都會相應增加,因為這些犯罪背後的真正驅動力,都與特定利益相關。”
資料顯示,近年最高檢公佈實施《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之後,投標、采購領域查的行賄者最多。老百姓深惡痛絕的“豆腐渣”工程、“天價政府采購”、食品變“毒品”等現象,一部分就與行賄、受賄直接相關。
為什麼行賄者可以頻頻逃離“法網”?徐進輝認為,除瞭立法規定存在缺陷外,最大癥結在於“賄賂犯罪隱蔽性強,偵查人員發現和證明犯罪,主要依靠行賄、受賄雙方的供述”。
“僅從立法來看,行賄者和受賄者就有四個方面‘不對等’:行賄罪的起刑金額遠大於受賄罪,而一個受賄人可以有很多行賄人,賄金‘攤薄’之後,也許就夠不上行賄罪瞭。”洪道德總結,“此外,法律規定,被‘索賄’的行賄人,如果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不算行賄;如果行賄者能主動揭發犯罪,還能獲得寬大處理。”
行賄者“污點證人”身份的擋罪作用,則是受訪專傢一致認定的主因。
宋寒松廳長曾分析,賄賂犯罪基本上都是“一對一”進行的,雙方大多具有共同利益,又非常隱蔽,如果行賄者矢口否認,檢察機關的偵辦難度可想而知。“大多數案件的偵查,都是從行賄人入手突破的。既然行賄人配合瞭辦案機關,那麼,從寬從輕甚至不處罰,也就理所當然瞭。”據徐進輝局長介紹,這已然成為一種偵查賄賂犯罪特有的策略。
徐進輝進一步撰文介紹,有的司法機關還利用行賄人怕受到處罰的心理,將罰沒“不正當利益”作為與行賄人應受的刑罰進行交易的條件,隻要行賄人無條件將獲取的不正當利益全額或部分交給辦案機關,就免除其刑罰。
“當然,這也與輿論相關。”成都理工大學廉政與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所長肖雲忠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補充分析,一般而言,受賄者是“手握重權”的官員,行賄者往往是“期待從權力手中獲得利益的人”,有的隻是平頭百姓或小官員。“社會關註度不高,當可追究可不追究時,司法機關的追究壓力就小。”
嚴懲行賄從“提高刑偵技術”起步
探究貪官的墮落經歷,不難發現,不少官員的“墮落”,都經歷瞭從最初受賄的膽戰心驚,到面不改色,再到主動索賄的歷程。其中,行賄者的作用不容忽視。
有人認為,行賄者也是被逼無奈。但童海寶認為,行賄者不是天生的“受害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賄者多是自願的“尋租者”,是“加害人”,是不達目的不罷休、專叮“有裂縫之蛋”的“蒼蠅”。
幾乎無人反對,抓行賄受賄犯罪須“兩手都要硬”。但一個困局是:若對行賄者和受賄者“齊抓共治”,會不會讓二者的“利益共同體”關系更加緊密?而一旦沒有瞭行賄者的配合,對貪官受賄的查處是否將大大受阻?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任建明看來,要嚴懲行賄犯罪,首先要破除部分刑偵人員在調查賄賂犯罪時的“口供依賴癥”。
“在偵查賄賂犯罪的過程中,由於調查官員的授權不充分,很難獲得相關證據,很大程度上仍然要依賴‘證人證言’。”任建明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因此,行賄者的揭發才能成為破案關鍵。”他認為,對口供的過分依賴,使行賄者有瞭跟司法機關“討價還價”的資本,偵查技術的進步和偵查能力的提高,才能讓這一“資本”逐步消解。
徐進輝則在文章中指出,刑罰的確定性、嚴厲性和及時性,是公認的刑罰威懾效應形成的三個必要條件,有必要針對行賄犯罪“改進刑罰”。
“行賄受賄應該一樣嚴懲,當前《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行賄罪的量刑仍然較輕,應該提升。”肖雲忠表示,增加行賄者的違法代價,可以從源頭上震懾賄賂犯罪,降低部分官員被腐蝕的幾率。
“在認定一個行賄者涉案金額的時候,不能隻計算他對一個受賄者的行賄,應該考慮累加。”洪道德補充道,這樣可以封堵部分行賄者“小賄不斷,大賄難抓”的局面。
據記者瞭解,由全國檢察機關開展的行賄者“黑名單”制度,也正在全國鋪開。
這項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始於2006年1月,“黑名單”中匯集瞭被法院判決行賄罪成立的個人和企業,有需要的人,都可以通過檢察機關查詢、錄入行賄犯罪信息。截至今年3月,有的地區已將行賄記錄查詢作為招標投標、行政審批、資金撥付、組織人事、行政執法等的“必經程序”,一旦發現有企業、個人等被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記錄在案,相關部門就要作嚴肅處理。
自此,行賄“污點”成瞭影響行賄者信用的一環。據統計,2012年1月至12月,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625傢單位、1253名個人作瞭處置。
(原標題:是什麼讓行賄者頻頻逃出“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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