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塵埃版主以下連結的引述,有感而發,簡略記要發表心得。
http://mypaper.pchome.com.tw/dnalife/post/1320724289(已刪除)
殺人者死,亙古定律。
但,汽車肇事致死,何以仍要區分意圖與責任
另,戰爭殺人,何以免責
所以,殺人者死,並非定律。
若殺人者死,是定律;則應處死者,必須要是殺人者。
遺憾的是,機械化定紛爭的審判,轉移到對人生命剝奪的判斷時;再先進的科學技術,也無法百分百呈現事實的原貌讓所有的判斷者做出相同必然的判斷。
因為有這個重大誤差存在,所以才會主張死刑不要由人決定。
唯若一旦法院不為死刑判斷時,又會陷入私人自行私下報應的輪迴裡;同時也違背公民社會將判斷執行權交給政府處理的民主框架思想。
結論:廢除死刑,前提必須要有高度的民權背景社會,台灣連最基本的民事判決都屬恣意判斷了,更遑論高深的刑事理想與誤差思維。王清峰太急躁了,他以為大家都是刑事被告家屬,以為大家都能了解"誤判"機率非常高。
註1:路痕版主有不錯的註解,詳如以下連結
http://mypaper.pchome.com.tw/lovefactor/post/1320727222 (已隱藏)
註2:我對版友的回應文
我接受殺人者死,但,我無法確定,我對被告的判斷一定正確.
法律,只是一個判斷工具,是一個絕對人為的工具,他無法保證一定的正確.
在這兩難間,存有無限多的折衷假設方式,唯若只要有折衷,永遠排除不了"誤判"的可能,所以死刑存廢,不是對錯問題,這是一個生命哲學.
三權分立學說中,司法是中立的,廢了司法,形同瓦解了近代民主架構。
人為了要扮演中立、睿智的神,所以戴上了假髮,或劃上月亮表示青天。但不論如何裝扮,人不會變成神。
因為人不是神,又要扮演神;所以用"自由心證"、"皇后貞操"、"罪刑法定"等學說來自我包裝。
既然是包裝過的制度,那麼"司法"的核心價值,只是"裁決",也就是了斷一件事。等同於切割機,切完定江山。
切割完,是否一定公平? 公平只是理想與希望;我只知道司法"不保證公平",卻"保證一定會有答案"
因情而推理,因理而立法,這是最早的概念;
但現在立法卻被獨立看待了,導致以法領政,以法導理,以法定情。
也就是大家忘了自然的次序,倒果為因,所以產生矛盾。
法律可以為了保障男性或女性,而規定一夫一妻;但卻不能禁止一隻公狗到處找母狗苟合的自然特性。但這又是法律反自然性的可愛之處。
這就是我們所要維護的對象 VS 我們可能犧牲的對象
這就是權衡與裁量,端看大眾對維護與犧牲的感受而定
一般人,只會將自己想像為被害人,卻不會將自己假想成無奈的被告
存在版主寫得更好,忍不住複製過來
http://mypaper.pchome.com.tw/fevlaner/post/1320782767
我想談談其他作品。
我沒有權力探討是否應該原諒,或值得原諒的問題,接下來我想介紹另一本書,從不同的角度觀看這個議題。
卡謬(異鄉人),於麥田新版的書腰上,出現這句文案。
「我知道這世界我無處容身,只是,你憑什麼審判我的靈魂?」
(異鄉人)是一部怎麼樣的作品?
(異鄉人)由第一人稱的觀點描述,主角在母親死亡後,度過日常的生活,與女孩子交往,認識一個品行不好的朋友。在一個意外中,因為朋友與阿拉伯人發生過節,展開鬥毆。友人當下受傷,他們的旅行也黯然落幕。再度回到海水浴場的主角,遭到阿拉伯人逼近,他看著那樣的太陽忽然感到目眩與難過,於是朝向對方開槍,並且在對方倒地後又連開四槍。
故事的重點從這邊開始,主角進入監獄遭到審判時,他選擇不相信上帝,也不接受懺悔。他試圖理性地分析這一切事情,包括他犯的錯與應該接受的懲罰。即使法官詢問,他仍然拒絕向神悔改,也拒絕接受上帝。檢察官除了指責主角殺人,更指控他『擁有冷酷的心靈』,包括在母親的靈前抽煙、進行不正當男女交往、與皮條客為友,更包括射殺阿拉伯人冷酷地補上四槍。
主角最後被判死刑,對讀者這並不讓人意外,問題是,誰有資格判他死刑,又憑什麼審判他?
檢察官起訴他,法官要求他悔改,因為他不相信神。什麼是可笑的部分?這個社會憑什麼審判人類?
主角死了,在這本作品最後,他感到悲傷的理由不是因為死刑,而是因為這些人討厭他,認為他應該被社會淘汰,因為他缺乏良心,也因為他不相信神。
多麼可怕又可悲的劇情啊!
我不知道什麼人該死,相反的,我也不知道什麼人不該死。
如果我們把『無罪』認為理所當然,那麼,證明某人該殺就變得可笑。人們創造了一個標準區分自己與對象,或者,區分對象與其他人。當法律存在這種荒謬的地帶,存在各種減刑,存在各種不可思議的制度之際,死刑是可笑的,廢死也是可笑的,應當廢除的不是死刑,而是司法。
我已經厭倦應報理論、教育理論與預防理論等各種說法,這不是實驗過後就能明白的真理,而是許多人的空想,並且不斷試圖透過世界抓取一些證實自己理論,也說服他人的虛偽。
我想舉出第三個故事,請各位思索這個議題。
著名的美國律師丹諾(Clarence Darrow)在『婁伯˙利奧波德』這個案件中,作出一番詮釋。
十七歲的『婁伯』與十八歲的『利奧波德』兩人家境良好,被指控殺了一名叫做羅伯的男童。兩人綁架羅伯,對家中發出勒索信,但交款前警方即已發現羅伯的屍體,並根據屍體附近一副罕見的眼鏡找到利奧波德。
利奧波德、婁伯與羅伯三人的住處相去不遠,一開始警方考量兩人的家境,並未懷疑兩人涉案,只是根據線索詢問利奧波德,利奧波德宣稱當天晚上他與婁伯兩人開車兜風,婁伯則回答他不記得這個禮拜去了哪裡。但進一步詢問後兩人很快自白犯案,這個案件立即引起輿論嘩然,認為應該將兩人處以死刑,輿論甚至對辯方律師展開道德攻擊。
時年六十八歲的丹諾瞭解輿論對這個案件的影響,更瞭解輿論對陪審團的影響。在一番思索後,他仍然決定為兩名被告辯論,並且決定為兩名被告認罪。
我在商周版的(丹諾自傳)中沒有找到這段,不過陳之藩的散文集當中卻有看見以下這段辯護:
「人是很懦弱的,人是很可憐的,自己的一些衝動,自己也不明白所以然的。這兩個學生究竟為什麼作出這類蠢事來,他們自己又何嘗知道。
有一位哲人,叫做尼采,他把他所想的印成了書,書放在芝加哥大學的圖書館,學生到圖書館看書是意中事,超人的學說就在頭腦裡生長起來,無可超人者,即作出這麼個超人的罪案來。『法官,為什麼這兩個孩子的生命與三十年前死去的尼采連在一起,我不明白。但,我卻很明白,下列事實:任何人的寫作經我過目一行一字,或多或少的總是對我發生影響的。我很明白,我所曾經歷過的人物,都對我多少有影響的。
『法官,我願保證的說,你可以去芝加哥大學,你到那個大圖書館,你會發現一千本尼采的書。如果這個孩子是罪魁禍首,那麼誰給他的?這個大學應先獲罪。這個世界的所有的尼采學者應先獲罪,這個大出版商應先獲罪,法官,把個十九歲的孩子處死因了尼采哲學是不公平的。
『每一個新觀念都有其後果的。每個宗教的教條都會創造犧牲者的。每一個哲學都帶來痛苦與死亡的。每個新機器,在服務世界以前先要軋死幾個人的。沒有任何一條鐵路上沒有血跡。沒有任何一個大樓沒有摔死工人的。沒有任何的理想是有百利而無一弊的。
『我想找箇中的原因,我想誠實的找出其中的原因。我盡量用我所知的去找箇中的原因。我只能說,這兩個孩子是不能負全責的。
『法官先生,我們不要忘記歐洲的戰爭。我不知我是否瘋狂;有些時候,我想或許我是的。我加入這個瘋狂與絕望的大眾叫囂,我推動人們去戰,戰,戰。反正我自己是安全的,因為我太老了,不至於去了。我們在幹些什麼?對,還是錯?合理,還是不合理?我們今天不能討論。但戰爭在改變這個世界卻是事實。大家殺紅了眼。
『我們每天在讀成千成萬的砍殺的新聞。我們每天在吃著人肉,喝著人血。這兩個孩子是在這種戰爭氣氛中長大的。我知道,你也知道。這兩個孩子是訓鍊成這麼殘忍的!
『這種影響要有五十年的長時間才可以自人類的心靈中抹去,如果能抹去的話。我知道一件很清楚的統計,即美國南北戰爭以後罪案驟增。犯罪像其他的任何疾病一樣,是有其原因的。
『我祈求的是未來,我期望的是終有一日到來,恨與殘忍不再控制人們的心靈。我們可以由推理、判斷,瞭解及信仰而學習到所有生命都是應該拯救的。而慈悲是對人類最高的禮讚。』」
陳之藩,(在春風裡),遠東,頁79~81
這個案件結果如何並不重要,不過,我想再舉出另一個角度。
馬丁˙柯亨在(101個兩難的哲學問題)中也提及了這個著名案件,裡頭除了更加詳盡的介紹尼采哲學,並且也在之後的討論提及另一個案例。
1979年離職的員警懷特(Dan White)被控謀殺市長以及一名助理。因為罪證確鑿,兇手並沒有對這點展開辯論,相反的,懷特宣稱他是吃了太多了垃圾食物而得到暫時性的精神耗弱,並且因此獲得減刑。
懷特所聲稱的『垃圾食物』名為金其蛋糕(Twinkies),是一種很常見的小點心。兇手宣稱他在犯案當下極度沮喪,因此被判處過失殺人罪,而非一級謀殺罪。
另外,在這個案例前面的討論是『山姆之子』,著名的大衛˙柏考維茲( David Berkowitz)。他犯下多起案件,殺人後正常的出外用餐,並且繼續進行下一起犯案。被逮後他宣稱自己受到惡魔控制,犯案前會看見『惡魔狗』要他犯案,被告律師便以妄想型的精神分裂辯護,並且使大衛未獲死刑判決。
我們從頭看待這些例子。
在第一個故事中,沒有死刑的問題,而是當事人的選擇。那不影響司法判決,是經由當事人的選擇作出,也是當事人認為『正確』的舉動。
後頭的幾個故事就依序走進司法當中。裡頭有一個文學故事,三個真實故事。在(異鄉人)當中我們看見什麼?是看見死刑的應該,或者相反?同樣的,在丹諾的『婁伯˙利奧波德』案、以金其蛋糕辯護的1979懷特案,或者震驚美國的『山姆之子』,那些故事說明了死刑應否存在或者廢除?
那麼卡夫卡的(審判)呢?在台灣社會那是否更具備價值,讓人思索我們生存的環境,面對的社會問題?
這篇文章不會給出任何解答,而是繼續累積問題。同時,我也反對對於某個議題太快作出結論,或者試圖以各種文獻累積自己的正確性。人類太過容易相信自己擁護的立場,不論廢死或反廢死都值得批評,而難以深思其中的意涵,更絕非以單一案件作為依據。
鼓勵廢死的情懷值得讚賞,只是如果單純以道德論述,那麼我們是否應該要求他人節儉並且立法禁止浪費?這種層面上的混淆,以及對於他人的反駁因此流於空談。
反對廢死的人則或許單純的認同死刑的用處,死刑能否減少犯罪?死刑一定可以減少犯罪,因為它確實地殺害了一個人,殺害這個人的未來,使得再犯率降到零。這同時除了再犯率的討論,也進入經濟、倫理、感情與法律等各層面的討論。其中包括誤判的可能、對審判的不信任、對於獨立審判的質疑、對國家機關權力的懷疑、對自身安危的驚恐……
一個很少討論的重點在於:要求死刑的民眾,除了要求懲罰犯人,是否另一方面也要求著更好的治安?即使這樣的代價包括了無辜者的冤死、包括殺害我們周遭的鄰居、親友、包括我們對於治安的恐懼已經到了即使誤殺也無可奈何的心態?
人群組成國家,對於國家來說,任何一個人都是主宰,卻相反的擁有能夠剝奪生命的權力。正因為國家已經組成,個人的重要性逐漸遭到剝奪,成為可以被替代的零件。
任何一項死刑的執行都無比沈重,某些人認為這樣的沈重擁有價值。即使殺害了個體,殺害了國家的一部份,它仍然應該被執行;某些人認為國家缺乏權力、認為刑法應當教育、應當寄託未來與希望。
我們知道,丹諾的結辯在今日不怎麼具備力量的。即使社會出現了這樣的兇手,國家也應該理所當然地割捨,或者國家更應該理所當然割捨掉,並且尊重自由意志的可能,也尊重這種無可避免的決定論者的走向。
這個年代,海明威或許更加飢渴,更加茫然,卡夫卡則可能更加入世,卻又悄悄閉世鍛造著自己的思想。
一個人的喪鐘響起,每個人為了鐘聲爭執,而無人哀傷。
或許這就是這個社會的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