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條條文第十一條明文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也就是大約一年前為憲法最近之增修日期,我國憲法屬於剛性憲法,經過80、81、83、86、88、89及94年七次增修之後,今後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我納悶,增修條文連憲法原文第三章有關國民大會25至34條都可以使之全部停止適用,何以這麼大意膽怯,不便還是根本不敢直接把這明文而如今已幾乎再難更改的「大陸地區」名為「共產極權地區」。
如今「一國二區」明定於憲法之上,而憲法之解釋操之在司法院大法官之手上,就是如此,難道大法官能如釋字第328號解釋,睜眼說瞎話,如同解釋我中華民國之固有疆域般,推說是「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嗎?
如今的情況顯然是,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最新的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要改已經十二萬分困難地要全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上至總統,下至販夫走卒地必須稱對岸為『大陸地區』-------和平統一之意念甚至根本滿含在此增修條文之中,誰若再搞台獨,豈非公然違憲。
我一直對美國公然對我國總統過境其國領土多所阻撓,極不諒解,試想台灣任一人民,只要有錢不違法,觀光也好,消費也罷,其國如何不張開雙臂大加歡迎,我國總統有的是錢,也未犯法,有什麼理由這樣倍受鄙視?
卻原來問題可以出在這我國根本大法憲法之增修條文之上,顯然,我國總統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岸這一個同文同種同語言同為共和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本國策上,既然因其意識型態總是不自覺公然違憲,就不能怪剛性憲法之立憲創始國美國如此好管閒事,老是為中共撐腰, -------這可是合於本國憲法增修條文。
我真是目瞪口呆到啼笑皆非的地步了。
可不是嗎?「一國兩區」的另一區既不是寫著「共產專制地區」,和平統一之意念既滿含在此憲法條文之中,在心態或意識形態上,甚至民進黨的台獨黨綱都是公然違憲啊,
真是令人啼笑皆非到驚心難過的地步啊,
曾經,我期許\我的國家能自立於中國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如新加坡一樣獨立於馬來西亞一樣的大國之外。如今連想上一想原來已是違憲了‧啊,何其悲哀!
增修條文不過短短十二條,最後一條,如前所述,尤其還特地強調了將來若要修憲將比過去更要困難多多的剛性憲法特點。
為政者真是太不經心了!
記得以前媒體譏諷萬年國會、駡老賊、逐老立委之時,其中有一名老立委,向來總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法條之前為之字斟句酌,而被新聞報紙以惋惜的口吻加以褒揚,如今立法院諸公除了立法之外,又多了憲法修正與領土變更權,權力這麼多,事務這麼多,我能不能說他們是只想在任期內撈錢撈飽就好,或其實根本全部毫無根本把基本的法律與國學素養擺\在一旁之年輕飯桶呢?
綜觀國內民生凋敝,當政者卻可以睜眼看著自己修出來的增修條文,而公然終統廢統,「大陸」與「共產專制」二個名詞,一個代表地區,一個代表制度,制度可以不妥協,地區有什麼不能往來交流呢?這樣的失誤,修憲者是不慎?是故意?還是忽略呢?
總之,向來我自認是一個超級獨派,向來口中總是唸著對岸自38年以來對台灣一無貢獻,如何能夠對台灣一再文攻武嚇?但如今看著這自己親自選出來的當政者修出了這樣的增修條文,也只好突然覺得對方既然已漸漸由流氓轉為紳士,又好意願以國寶貓熊為禮物相贈的誠意上,只好後悔,力勸自己應該好好學學國民黨員-----試想死在中國共產黨手上的國民黨人,難道會比二二八事件還少嗎?而如今真心想對中共示好的卻是這一群人。
如果真正該咬牙切齒,與中共勢不兩立的中國國民黨都快樂地紛紛走向「極權」之地,我知道我這篇文章最多雖只可能出現在一個小角落裏,但時機出現在總統出訪拼外交之時,仍有我一貫超級獨派思想的悲哀在心裏,即使如此,我又怎能昧著良心不說出正直的公道話來呢----九四年最近那一次修憲的機會,民進黨在國會中固然居於少數,但既已是執政黨,一切政治資源比起國親各黨不是多得更多嗎?為何修憲之前沒有鬧得沸沸揚揚、據理力爭?既然沒有,九四年之後依基本的法律與國學修養,就該好好反躬自省,或依自己所立所修的憲法,在此被修憲法尚未再度被改之前,設法不要公然違憲。
不要在理字上站不住腳的情況下,違背自己親口說的:「不宣布台獨、不更改國號、兩國論不入憲、不推動統獨公投,以及沒有廢除國統綱領與國統會問題」的四不一沒有政策,以卵擊石,貽笑大方。
良藥苦口,但願當政者能不以人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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