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25:1-3
25:1人若有爭訟、來聽審判、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
25:2惡人若該受責打、審判官就要叫他當面伏在地上、按着他的罪照數責打。
25:3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若過數、便是輕賤你的弟兄了。
古代以色列社會的刑罰大致分為死刑、體罰與賠償
若罪行不至於死、就要在審判結果下
按照罪的輕重、施行40杖內的鞭刑
因為過度的責打會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
也是對人尊嚴的羞辱
畢竟,刑罰是為了挽回人、而不是為了敗壞人
後來,以色列人為了不觸犯此例,會故意少打一下
保羅傳福音被打時,就是40減一的刑罰 (哥林多後書11:24)
Ps. 聖經中的40常被理解為〝試煉或苦煉〞的數字
象徵生命的更新與造就的時程
1. 大洪水時四十晝夜降大雨在地上,是對罪惡的徹底審判 (創世記7:12)
2. 百姓造金牛犢的罪,摩西代求後、在西乃山上不吃不喝40天 (出埃及記34:28)
3. 以色列探子探迦南40天,百姓受罰在曠野漂流40年 (民數記14:33-34)
4. 神給予尼尼微城的人40天內悔改的機會 (約拿書3:4)
5. 主耶穌在曠野禁食40晝夜,戰勝魔鬼的試探和引誘 (馬太福音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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