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24:16
24:16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
當時古巴比倫的《漢摩拉比法典》規定
如果因為建屋者的過失、導致屋主的兒子因為房屋倒塌而死亡
建屋者的兒子就要被處死
中國古代從商朝就開始「族誅」,也就是斬殺犯罪者及其後代
秦朝時發展為誅三族、五族、七族
隋煬帝時甚至擴展到誅九族
史上唯一次誅十族的記載則發生於明成祖朱棣誅方孝孺十族事件
據記載,在行刑當日把他們押往刑場,在方孝孺面前一一殺害,場面十分殘忍
方孝孺的宗族親友前後受誅者達873人、受牽連者達數千人
另一位御史大夫景清,欲刺殺明成祖朱棣為明惠帝報仇不成,遭磔刑
朱棣又下令誅其九族,並將景家祖墳全部破壞
又把景清家鄉的居民全部殺光,使其村落成為廢墟
最後凡是跟景清有任何輾轉相繫關係的人都受到株連,稱為「瓜蔓抄」
人若不尊重神權,就不可能尊重人權
天地萬物都是神造的,神愛惜、看重生命
甚至吩咐帶血的肉不可吃、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
因此,無論兇手是否故意殺人
想報血仇的至親都有殺死他的權利
因為〝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
Ps.請參閱《申命記-逃城》
然而,各人承擔自己的罪、〝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
對待殺人犯,我們不可把他的家人也牽連在內
絕不可因父殺子,也不可因子殺父
猶大王亞瑪謝在為父王報仇時
沒有治死殺王之人的兒子,正是執行了這條律法 (列王紀下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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