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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9 15:00:40| 人氣4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上班外遇被炒 男獲判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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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徐姓已婚遊覽車司機和吳姓女同事發生辦公室戀情,去年九月不滿吳女另結新歡,竟傳「注定小三命」、「你給我當烏龜,我就給你當三八」等簡訊給對方,兩個月後遭開除,但台中地院認定徐男個人感情紛爭未損害公司名譽,且僱主未在三十日內解僱不合法,昨判僱傭關係存在,僱主須付徐男薪資至復職止,若計算到本月共二十四萬元。


遊覽車公司朱姓老闆娘昨表示:「徐男在開車空檔,情緒崩潰打電話向我訴苦,我兩次勸導,他仍騷擾、恐嚇女同事,我給他機會,卻成為他反咬我的證據,這樣合理嗎?如果他開車出問題誰負責?我會再上訴。」徐男聯繫不上。

僱主開導2月解職

徐男(三十七歲)提告指他四年前受僱擔任遊覽車駕駛,去年十一月底老闆娘突然要他離職,經勞資協調才知解僱理由竟是他性騷擾女同事。徐男供稱,他和吳女交往近一年,去年九月吳女另結新歡,他苦苦哀求挽回被拒,一時氣憤才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簡訊給對方,事後也告知老闆娘,後經老闆娘開導安慰,十月初與吳女分手,隔月卻遭非法解僱。

未依法30天內處分

僱主則供稱,去年十一月初查覺調派車輛的吳女多日心神不寧,詢問才知徐男除多次電話騷擾吳女和其父母,還在深夜、清晨傳簡訊:「不會讓你好過」、「像你這種貨,懶的跟你玩了」、「注定小三命」、「你給我當烏龜,我就給你當三八……騷」等訊息恐嚇、侮辱吳女,不但涉性騷擾,也影響兩人工作心情,已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公司名譽」的解僱事由。
但法院認定,徐男與吳女感情紛爭,並未構成性騷擾,也無法證明其不檢行為,對公司名譽有何具體損害,不符《勞基法》得解僱員工的規定,且僱主九月初己知此事,卻未依法在三十日內處分,故判徐男勝訴。

「不該剝奪工作權」

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表示:「男女紛爭可自行透過訴訟解決,僱主不該以剝奪工作權做為懲處手段。」電腦工程師杜俊達也批:「僱主要開除員工有用不盡的理由,辦公室戀情過了就好,這樣就開除太嚴重。」

企業憂辦公室戀情原因

.擔心公私不分:怕情侶與夫妻吵架或家事不和,把情緒帶到辦公室影響工作。
.忌諱公器私用:戀情當事人有上下屬或業務來往關係,有公器私用疑慮。或不同部門本應互相制衡,也因此破功。
.顧慮管理困難:公司賞罰須顧忌情侶或夫妻關係,例如當眾責罰訓斥A,戀人B的心情會受影響,造成管理困境。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台長: 陽光徵信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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