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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11 23:26:37| 人氣13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看看drops是如何撒謊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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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駁 "台灣託管論"

另外, 法律外行沈建德也緊咬過一個觀點, 即所謂的 "託管論", 其主要論點為 "中國當初係依麥帥之令而託管台灣" 並舉中國在北越託管之例與麥帥號令為其佐證.
(見 "中華民國在北越規規矩矩行使警察權" 依照麥克阿瑟第一號命令第1條規定,1945年9月28日蔣介石的代表盧漢在河內受降時說:「中國軍隊赴越目的為維護治安、保障和平,任務完,即行撤退」。可見,麥帥1號令的內容就是維護治安行使警察權,任務完就撤退。因此中華民國在當年的11月就從越南撤軍回中國。
詳細文章請見 http://www.taiwannation.com.tw/topic/topic013.htm)

先論所謂的盟軍命令究竟為何?
所謂的 "最高統帥" 麥克阿瑟在1945年日本投降後發出第一號命令, 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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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滿洲除外)、台灣,及北緯16度以北的法屬越南境內的日本高級將領應向蔣委員長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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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論盟軍命令是否有效, 首先需定義出何謂盟軍. 同盟國到底是個什麼樣的團體? 查稱盟軍者, 一般係指二次大戰時與德義日等國為敵對的戰爭間國家,國際文獻上上通稱其為 "Allied Power". 文件用得不少, 但卻從來沒有人定義過何謂 "盟軍", 他的範圍在哪裡, 最高統帥是誰, 權限是什麼, 有幾個國家通通不知道, 連一份口頭或書面的默示協定都無; 與盟軍相近而被定義得較為清楚的文字, 應為 "Anti-axis Powers" (反軸心國, 此乃出自聯合國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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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ame "United Nations" was devised by United States President Franklin D. Roosevelt and was first used in the "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 of 1 January 1942, during the Second World War, when representatives of 26 nations pledged their Governments to continue fighting together against the Axis Po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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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略)....在二次世界大戰中, 代表了26國一齊誓言繼續作戰對抗軸心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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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軸心國究竟是否即為所謂的盟軍? 先就軸心國本身而言, 其包含了除德義日三協約國外, 並有其他像墨西哥等不上相且完全不具威脅性的小國. 至於"反軸心國", 依據上述聯合國文獻, 應有 26國, 但事實上有對日宣戰而後於1945年九月二日在密蘇里艦上對日受降的, 卻只有包含中美英蘇澳加法荷紐九國而已, 換言之, 事實上對抗包含日本在內 "軸心國" 之國家竟然只有九國?如此一來, 盟軍地位豈不完全崩潰? 其實, 盟軍二字不過是在戰爭中, 結盟的一方為彼此方便整合為一個對外機制所作出的方便性稱呼, 它基本上算是一個臨時性團體, 不具有當事人能力亦或是法人地位, 其對外關係不明, 內部關係更是從來沒有人探討過, 而參戰國間更是各為己利而互不承認領導地位. 所謂的反軸心國 26國中, 一共只有九國對日宣戰並對日受降, 而剩餘的 17國則因無利害關係而根本沒有與日本有事實亦或是名義上戰爭關係 - 顯然盟軍與軸心國間之團體性完全不具有法理基礎. 也因為盟軍本身並不具有國際法上之國際團體身分, 故國家與國家及戰區與戰區間相互獨立, 互不隸屬而沒有最高統帥以避免利益爭執, 中國考量到不平等條約之廢除而對德對義宣戰 (1941.12.09), 法國考量到對越南主權而對日宣戰, 蘇聯則最為明顯 - 意圖在中國獲取利益而於日本投降前一週對日宣戰, 故很明顯的, 只有在國與國間有真正為宣
告戰爭的意思表示才會有戰勝戰敗國的出現, 也才會有權利義務的轉變與個別條約間的簽訂, 所謂的盟軍與其所代表的國家都不具有國際法上的法理地位, 是故非屬國際組織的盟軍命令究竟有無拘束性, 不辯自明.
另外要說明的, 是沈氏弄錯了麥克阿瑟與盟軍的地位, 麥帥乃 "美軍" 西南太平洋戰區統帥 (SW Pacific), 並非什麼盟軍最高統帥, 至於蔣介石身居的"中國戰區最高統帥" 也不過是中美兩國協議劃分戰場後的妥協, 藉以避免備多力分, 對己不利, 完全不具法律效力. 而日本投降後麥帥之所以會以戰勝國姿態前往日本從事改革工作, 則是因為日本由美軍佔領而負責改革憲法與國會之故, 與盟軍毫無關係, 此由麥帥所搭乘之全白卻漆掛有美軍旗幟而非聯合國之飛機即可看出, 而日本戰後需個別對其宣戰國簽訂和平條約卻非僅一對盟軍之整體條約亦是.

由以上之論證談到領土託管 (trust territory), 我們就可以很明顯的看出,盟軍不是法人機構, 其本身法理性質亦有問題, 根本就無權受各國所託管理土地,怎會有託管之情形? 而事實上, 國際法歷史上也從來沒有國際團體託
管他國領土之情形出現, 更遑論毫無法理根據的盟軍了.
由以上可見, 沈氏的文章既沒品質也沒水準, 連國際條約與國際法原則都引不出來, 甚至引用文件還會用錯, 根本就禁不起我的一辯, 駁他的文章還會降低我的水準 - 那些去相信他的腦袋裡肯定裝的是狗屎, 建議想引他文章
來反駁我的先把本篇文章讀完再說, 裡頭寫得已經很清楚了.

或有見解將同盟國定義為 "聯合國", 並舉出日本對中國降書中的 "聯合國"三字作為法理基礎 (註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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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降書全文

一、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已向聯合國最高統帥無條件投降.~~~~~~ (註三)
二、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規定在「中華民國(東三省除外)臺灣與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內之日本全部陸、海空軍與輔助部隊應向蔣委員長投降」。
三、吾等在上述區域內之全部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之將領,願率領所屬部隊,向蔣委員長無條件投降。
四、本官當立即命令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區域內之全部日本陸海空各級指揮官,及其所屬部隊與所控制之部隊,向蔣委員長特派受降代表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上將及何應欽上將指定之各地區受降主官投降.
五、投降之全部日本陸、海、空軍立即停止敵對行動,暫留原地待命,所有武器、彈藥、裝具、器材、補給品、情報資料、地圖、文獻檔案及其他一切資產等,當暫時保管。所有航空器及飛機場一切設備,艦艇、船舶、車輛、碼頭、工廠、倉庫及一切建築物,以及現在上第二款所述地區內日本陸、海、空軍或其控制之部隊所有或所控制之軍用或民用財產,亦均保持完整,全部待繳於 蔣委員長及其代表何應欽上將所指定之部隊及政府機關代表接收。
六、上第二款所述區域內日本陸、海、空軍所俘聯合國戰俘及拘留之人民,立予釋放,並保護送至指定地點。
七、自此以後,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區域內之日本陸海空軍當即服從蔣委員長之節制,並接受蔣委員長及其代表何應欽上將所頒發之命令。
八、本官對本降書所列各款及 蔣委員長與其代表何應欽上將以後對投降日軍所頒發之命令,當立即對各級軍官及士兵轉達遵照,上第二款所述地區之所有日本軍官佐士兵,均須負完全履行此項命令之責。
九、投降之日本陸、海、空軍任何人員,對於本降書所列各款及 蔣委員長與其代表何應欽上將嗣後所授之命令,倘有未能履行或遲延情事,各級負責官長及違反命令者願受懲罰。

奉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命簽字人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陸軍大將岡村寧次(簽字蓋章)昭和二十年(公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時零分簽字於中華民國南京。代表中華民國、美利堅合眾國,大不列顛聯合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並為對日本作戰之其他聯合國之利益(註四)~~~~~~~~~~~~~~~~~~~~~~~~~~~~
,接受本降書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公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時零分簽字於中華民國南京。
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特派代表中國陸軍總司令陸軍一級上將 何應欽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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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說乍聽之下頗為合理, 但卻忽略一點: 聯合國之成立時間為 1945.10.25而前引降書之簽定時間卻是1945.09.09 本條所稱之聯合國在當時根本就不存在, 何來向聯合國投降之有? 向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國際組織投降合什麼國際法理? 是故依照條約公約法善意及有效解釋條約的原則 (參照前引維也納條約公約法); 至於何謂善意有效解釋? 這是指依據誠信原則與良善態度合理解釋條約或降書等國際文件, 例如降書中所稱之聯合國於當時不存在, 故應
將其作有效解釋成盟軍, 但盟軍之定義又不明白, 是故將其解釋成中國最具合理性, 但如果因為降書中所稱受降對象含糊不明因而作成該降書投降無效之解釋而否認降書效力, 則為前稱應該嚴格禁止之 "無效" 解釋而完全不合法理, 因而日本毫無疑問的是向中國投降.

亦有人將降書尾端之 "代表....利益" (註四) 解釋成為台灣係盟軍交付台灣託管之根據, 但事實上如此嗎? 如果閣下曾仔細看過降書, 就會發現到其中所稱之 "代表其利益" ;"代表其利益" 與 "代表" 可差得很遠, 明眼人
一分即出, 更何況在所有日本所簽過的降書中, 只有交給中國這一份出現了他國國名, 其他所有日本在亞洲各區所遞交的降書例如朝鮮半島區或西太平洋與菲律賓區均無 - 同樣是受降豈有向美國與向盟國之分? 參照戰後台灣
一地之對外關係, 可見到日本將駐中國大使館設在台灣.承認中國合法政府主權在台灣的地位, 美國各國也同樣把駐中國大使館設在台灣, 甚而與當時代表中國合法政權的國民黨政府簽訂防禦中國領土台灣的條約, 而各國都設
駐中國大使在台北, 並參考中國政府自台灣光復後與本島有關之接收日產爭訟事件諸如 49台上1912 等判例皆稱是 "接收敵偽財產而歸國庫所有"等判決內容, 更可得知世界各國均認知到台灣係由日本歸還給中國, 而中國亦以
接受主權歸還之地位對台灣行使主權, 行文至此, 可知台灣主權之法理上地位確定歸屬中國則毫無瑕疵可言.

至於那些把越南朝鮮等地扯進來的外行言論, 則是完全對國際法無知的論理.
中國因廢止馬關條約而重新對朝鮮所獲得之主權, 早已於開羅宣言中已言明放
棄並認應使之獨立, 尊重國際法的中國自然不會對之再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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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ro Conference 1943

Japan will also be expelled from all other territories which she has taken by violence and greed. The aforesaid three great powers, mindful of the enslavement of the people of Korea,are determined that in due course Korea shall become free and indepen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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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越南一地, 則仍為法國屬地, 中國怎會意圖染指? 國際法外行一言, 不值一哂.

台灣一地之主權歸屬十分明顯, 前已述及, 只盼台獨份子不要自取其辱, 抓出些許頗無水準之言論來找打, 但歡迎理性討論者來信指教, 對本文贊同者, 煩請幫忙散佈, 不勝感激!

台長: 魔幻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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