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倫理道德哲學* *
倫理學(英語:Ethics 或 Moral Philosophy)也 稱為道德哲學或道德學,是一門哲學學科,主要探討道德價值;在此,「道德」被定義為一群人或一種文化所認可的所有行為準則。倫理學試圖從理論層面建構一種指導行為的法則體系,並且對其進行嚴格的評判。
倫理學涉及捍衛並鼓勵對的行為,並勸阻錯的行為。倫理學領域與美學又一起涉及了價值問題,因此也構成了另一個稱為價值論的哲學分支。
倫理學旨在定義諸如:善與惡、對與錯、美德與惡習、正義與犯罪等概念來解決道德問題,也探討甚麼是聰明或愚蠢。作為一個知識探究領域,道德哲學也與道德心理學(Moral psychology)、描述倫理學和價值觀有關。
道德(英語:moral,源自拉丁語:moralitas, 文學上"舉止,品質,適當的行為")是依據一定社會或階級(生活形態)的價值觀、社會輿論、傳統習俗和人的內心信念的力量(生產能力)來調整對他人和自己之間的行為進行善惡、榮辱、正當或不正當等的相互關係(生產關係)的評價和斷定的行為規範標準。有著通過確立一定的善惡標準和行為準則,來約束人們的相互關係和個人行為,調節社會關係,並與法一起對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起保障作用。貫串於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如社會公德、婚姻家庭道德、職業道德等。
在英語中,Moral是指那些傑出的人之間的意圖、決定和行動的區分,即是正確的還是不正確的及其相關的觀念準則[2]。道德可以是源自於特定哲學、宗教或文化的行為準則中衍生出來的一系列標准或原則,也可以源於一個人所相信的普遍價值。道德是一種「非正式公共機制」,非正式即指無法律或權威能判定其正確與否,而公共機制指所有場合都能套用的準則。
一些研究認為,對道德情操的注重,存在於所有的人類社會當中,道德情操是普世文化通則的一部分;而一些研究更認為,像是誠實、助人、寬容、忠誠、責任、社會公正、平等、家庭與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的穩定、報恩等等和道德相關的行為,是普世價值的一部分,也就是說,這些行為可能是所有社會普遍認可的德行,提倡此種原則的倫理學立場稱為道德普遍主義。不過道德相對主義的哲學則與道德普遍原則對立,道德相對主義認為不存在普遍的道德原則。
*研究領域*
倫理學系統性地思考和研究關於道德觀念方面的問題,像善與惡、對與錯(right and wrong)、美德與惡行(vice)、正義與罪行一類的概念。
倫理學主要分為後設倫理學、規範倫理學與描述倫理學三個領域,同時加上因應實際議題上的應用倫理學,共四種研究領域:
後設倫理學:研究倫理概念的理論意義與本質。
規範倫理學:評判各種不同的道德觀,並且對於正確或錯誤行為給予道德準則建議。
描述倫理學:研討社會族群所持有的倫理觀,這包括風氣、習俗、禮儀、法規、對於善與惡的見解、對於各種實際行為的響應等等。
應用倫理學:將倫理理論應用於特定案例,當遇到道德問題時,人們應該如何處理這些問題。
後設倫理學
後設倫理學(Meta-ethics)有時也被稱作元倫理學,是一個哲學上的倫理分支,其探討人們在談論是非對錯的時候,到底知道什麼、了解什麼,其中的含意又是甚麼。後設倫理學所探討的不是某種特定實際問題或日常生活遇到的問題,例如,我應該吃這塊巧克力蛋糕嗎?元倫理學探討的問題抽象地涉及到倫理理論或批判的本質,例如,道德與不道德的含意為何?怎樣區分道德與不道德?有些哲學家認為後設倫理學是一種「第二階層」的問題;其他諸如規範倫理學探討的則是第一階層的問題,這些問題直接地涉及到道德準則的設定與執行。後設倫理學檢視所有其它倫理學的第一階層活動,並探討其倫理理論與批判的本質,因此被稱為第二階層。
後設倫理學可以細分為認知主義與非認知主義。認知主義聲明,通過某種客觀方法,人們可以知道與明白道德真理。例如,今天是晴天,因為我可以通過視覺看到太陽。安德魯·卡內基在美國捐資興辦了幾千所圖書館,因此,我可以通過推理總吉他是一位大慈善家。非認知主義正好與認知主義相反。非認知主義倚賴的並非視覺、推理客觀方法,而是感覺、情緒等等主觀方法。因此,當人們判斷某件事為對或錯,這並不代表這件事真的就是這樣,人們可能只是在表達對於這件事的主觀感覺或情緒。
倫理學的本體論是關於帶有價值的事情或性質,即倫理命題所指的事情或性質。非描述主義者與非認知主義者認為,倫理學不需要特定本體,因為倫理命題並沒有指定。這稱為「反實在立場」。道德實在主義(moral realism)者必須作出解釋,哪種實體、性質、狀態,對於倫理學值得論述,它們怎樣得到價值,為甚麼它們引導與啟發人們的行動。
規範倫理學
規范倫理學是對道德行為研究的倫理學分支,研究從道德來說在行為產生之前、考慮該如何行動時出現的一系列問題。規範倫理學並評判各種不同的道德觀,並且對於正確或錯誤行為給出道德準則建議。它研究人們應該遵守甚麼樣式的道德行為準則。這就好似交通法規,按照常理,只要遵守交通法規,就可以合法合理的在大街小巷自由行駛。但是,實際而言,並不是這麼簡單,因為規範倫理學又分為三種理論,每一種有其獨特的道德觀點,對於很多論點存在互不相容之處。這問題使得普通人很困惑,時常不知道應該遵守哪一種倫理理論。這三種理論分別為,目的論、義務論、德性倫理學(virtue ethics)。 每一個行為都涉及到三個部分:後果、行為本身(包括動機)、主體(行為的推動者)。目的論注重於後果,行為的對與錯是決定於後果的好與壞;義務論注重於行為本身/動機,行為本身的特點決定了行為的對與錯;德性倫理學注重於主體/推動者,道德主體的性格為倫理行為的推動力。
規范倫理學與元倫理學不同在於:規范倫理學討論的是檢驗行為正確與錯誤的標準,而元倫理學則研究倫理學語言的意義和道德事實的形上學。規范倫理學也與描述倫理學不同,描述倫理學是對人們道德信念的實證研究。舉例來說,描述倫理學關注的是「哪些人認為殺戮是錯誤的」,而規范倫理學關注的則是「持有這種信念是否正確」。因此,規范倫理有時也被稱為慣例性(prescriptive)的。不過在某些道德現實主義的元倫理觀點中,道德事實既是描述性(descriptive)的,也是慣例性的。
20世紀以後,道德理論與規範倫理學變得更加複雜,並不再只是關注正確與錯誤,而是對許多不同的道德地位感興趣。到了20世紀中葉,隨著元倫理學突出的發展,對規范倫理學的研究逐漸減少。這種對元倫理更加關注的原因是由於分析哲學中強烈的以語言為焦點以及邏輯實證主義的普及所致。
描述倫理學
描述倫理學試圖蒐集關於人們怎樣生活的信息,從觀察到的樣式來作總結。在整個倫理學領域裏,描述倫理學比較不像是哲學的分支。很多明顯地屬於哲學方面的抽象與理論問題,都不是描述倫理學主要關注的論題。例如,"人們有否可能得到倫理知識?"描述倫理學給出一種研究倫理學的非價值(value-free, value-neutral)方法,因此可以將它視為一種社會科學,而不是人文學。它對於倫理的檢視不是從預想的理論出發,而是調查實際道德主體(moral agent)所做出、並且被觀察到的真實抉擇,促成了這決擇的所有道德因素。
描述倫理學時常會對於幾種不同倫理系統做比較;區分這些不同倫理系統的參數可以是歷史時期、文化背景、經濟狀況、政治組織、地理位置等等;因此,描述倫理學時常又被指稱為比較倫理學。有些哲學家認為,描述倫理學其實更應該歸屬於人類學的分支。描述倫理學又會將心理學、社會學、歷史學等等領域對於道德行為的學術研究結果融合併入,使得整體理論更為寬廣穩健。
應用倫理學
應用倫理學是將倫理理論應用於實際生活狀況的學術。這門學術有很多專門領域,例如工程倫理學、生物倫理學、企業倫理學、政治倫理學等等。 對於制定公共政策、解決個人困難,這些事務經常會使用到應用倫理學的理論。應用倫理學專注於解答的問題包括:「墮胎是否不道德?」、「安樂死是否不道德?」、「平權措施是對還是錯?」、「甚麼是人權,我們怎樣肯定人權?」、「動物是否也享有權利?」、「個人是否有自我決定的權力?」或是一些更特定的問題:「假設某人比我更能夠對於人類做出貢獻,並且必需犧牲我的生命才能夠拯救他的生命,實現這動作是否合乎道德的檢視?」假若沒有上述這些尖銳的問題,則找不到明確支點來平衡法律、政治、仲裁。所以,在平衡權力之前,必需先挖掘出任何存在的關鍵問題。
應用倫理學所研究的問題並不是都關注於公共政策。例如:「欺騙是否永遠都是不對的?」以及「假若答案是否定的,甚麼時候可以允許欺騙?」這類問題從禮儀角度來處理與從專業角度來處理,所得到的兩種答案大不相同。
通常,對於兩種相反的選項,人們會直覺地感覺比較容易做決定。但是,在倫理學裏的論題大多數是多方面的,最好的措施必需同時處理這些不同的論題。在倫理學的結論裏,答案幾乎永遠不是一個「是或非」、「對或錯」的語句。很多選項都會被點選來改善整體狀況,而不是施惠於任意特別團體。
*應用倫理學各論*
生命倫理學
生命倫理學研究由於生物學與醫學的進展而產生的很多極具爭議性的倫理論題。這些論題涉及到生命科學、生物技術、醫學、政治學、法律學、哲學等等。包括在它的研究範疇內,還有一些在基層醫療與其它醫學部門比較常發生的關於價值方面的問題,即基層醫療倫理學(primary care ethics)。
生命倫理學需要針對所有影響基礎生物與未來人類的新興生物技術來作論述。這些科技發展包括克隆、基因治療、基因工程學、天文倫理學(astroethics)、太空生活(life in space),以及通過改變DNA、RNA與蛋白質來操控基礎生物。相應地,生命倫理學也必須針對生命的核心來作論述,例如,生物倫理學重視有機基因與蛋白質生命,嘗試傳衍它們。擁抱了這種生命中心原則,倫理或許可以促使生命獲得宇宙性的未來。
地球倫理學
根據國際地球倫理學協會(International Ethics Association)的定義,地球倫理學是一種地球科學與應用倫理學之間的跨領域研究。對於人類至今唯一能夠生存的居所──地球,人類所持有的思想、表現的行動是地球倫理學的研究領域。
地球倫理學涉及到科學的創新、技術的發展、實行的方法、社會組織、文化道德等等不同層面。地球倫理學必須針對以下論題給出解答:
怎樣確保地球不會因為過度工業化、溫室效應、自然災害而遭受到不可修補的損毀?
怎樣保持地球平衡發展,優化再生資源的機制?
怎樣促使地質多樣性,維持珍貴地質遺跡?
怎樣審慎消費礦產資源,實行資源回收?
怎樣制定關於可預測性與自然危害的適當量度?
關於研究這「無生命世界」所考慮到的相稱協定、科學完整性、良好作業守則,都已包括在這學術範疇之內。研究行星地理學(planetary geology)與天文生物學也需要一種地球倫理學理念。
地球的未來主要是決定於人為與自然因素。自然災害時常遠超過人類所能控制的限度。有些曾經發生的異常嚴峻災害並沒有被記載在人類歷史裏面,對於這些事件,只有地球與天文科學的的專門知識能夠正確分析與了解其行為,從而給出預測,並且試圖降低其損毀潛能。從嚴格的地球教育與地球倫理學理念,人們能夠改變最簡單的關於環境永續性的想法,明白這無生命世界也擁有其特有的動態演化,知道與了解災害與氣候變化的規律性與定律,從而改善任何預報與降低重大災害。
商業倫理學
商業倫理學是一種應用倫理學或專業倫理學,它檢查在商業環境裏會遇到的倫理原則與問題,它適用於任何商業行為的各個方面,與單獨個人、整體組織的行為有關。
商業倫理學具有規範與描述兩種層面。對於公司業務與職業專精,商業倫理學主要表現出規範層面;而學術界使用描述方法來嘗試了解商業行為。商業倫理論題的範疇與數量反應出利益最大化行為與非經濟顧慮兩者之間的相互作用。
大型公司與學術界對於商業倫理學的重視在1980年代與1990年代急遽加速,例如,今天,大多數大型公司採用像倫理守則與社會責任憲章一類的方式來推展它們對於非經濟價值的支持。但是,商人的職業道德時常會被社會大眾疑問,例如,亞當·史密斯說,"屬於同一行業的人們很少會聚集在一起,甚至為了消遣或娛樂,但是會話的結果是不利於公眾的陰謀,或某種提高價錢的手段。"政府使用法律與規則來督導商業行為朝向政府認為有益方向發展,而倫理學隱性地調控在政府管控之外的行為範圍與細節。大型公司的出現,由於它們與社區之間的關係與敏感性相當有限,這促使人們開始擁抱倫理學。
關係倫理學
關係倫理學是從關係的角度來研究倫理行動;在這裏,關係指的是人與人、人與社會、或人與環境等等之間的關係。當遭遇到某種狀況時,正確的行為不能樣板式地依照規則或成例,而是必須敏感地反應整個狀況的複雜性,並且了解關係所扮演的角色,更要明白與承擔自己的道德責任。
關係倫理學與關懷倫理學有關對於關係倫理學的研究最早開始於1990年,主要是探討在醫療保健裏的倫理行為,從關係的角度,而不是從自主性的角度。關係倫理學常被用於定性研究,特別是在民族誌學與自體民族誌學(autoethnography)裏。關係倫理學研究者尊敬與重視他們與被研究的人們彼此之間的關連,尊敬與重視他們與生活工作社區彼此之間的關連。
關係倫理學可以幫助研究者了解困難論題,例如,對於已過世的親人做相關研究,跟研究的參與者建立友情。在親密人際關係裏,關係倫理學是情境治療(contextual therapy)的重要概念。
軍事倫理學 (日內瓦公約和紐倫堡原則)
軍事倫理學主要是關注那些關於武力使用與軍人風氣的問題。這是一種應用專業倫理學,專門用來幫助軍人光榮與正確地完成它們被委派的任務。
正義戰爭理論通常被視為設定軍事倫理學的背景條件。可是,不同國家與傳統會表現出不同的關注點。
軍事倫理學涉及到多個重要論題,包括以下論題:
若戰爭法存在,它的內涵應該為何?
使用軍事武力的正當理由為何?
在戰爭中,哪些可以做為攻擊的目標?
在戰爭中,可以使用哪些武器?
哪些損毀效應可以被容忍?
對待戰俘的標準為何?
應該怎樣處理任何違反戰爭法的動作?
政治倫理學
政治倫理學(political ethics)研究關於政治行為所做出道德判斷。它包含了兩個領域:第一個領域是職務的倫理,專注於公眾官僚的行為與他們所使用的方法;第二個領域是政策的倫理,論述關於政策的判斷與法律。
*文化與歷史中的倫理學*
倫理學在西方歷史中最早可以追溯到史詩與神話中考究,在中國古代則有五倫的學說。在這些不同的文化與歷史時期都有不同的論理學觀點或學派產生。
希臘羅馬倫理學
早期階段:畢達哥拉斯派——蘇格拉底派
中期階段:蘇格拉底派——亞里斯多德派
晚期階段:亞里斯多德派——基督教神學興起
中國倫理學
先秦創始時代:儒家、道家、農家、墨家、法家
漢唐繼承時代:
宋明理學時代:
中世紀基督教倫理學
前期階段:以奧古斯丁為代表,相應於教父哲學
中期階段:以阿奎那代表,相應於經院哲學
後期階段:以培根、司各特等人為代表,相應於異端哲學
文藝復興時期倫理學
第一部分:人文主義的倫理思想,以瓦拉與蒙田等人為代表
第二部分:宗教改革的倫理思想,以加爾文為代表
第三部分:政治的倫理學,以馬基雅維利等人為代表
近代倫理學
17-18世紀,英國經驗主義倫理學,代表人物:休謨等
17-18世紀,歐陸理性主義倫理學,代表人物:斯賓諾莎等
18世紀,法國啟蒙派倫理學,代表人物:伏爾泰等
18-19世紀,德國學院派倫理學,代表人物:康德與黑格爾等
18-19世紀,英國功利主義倫理學,代表人物:邊沁與西季威克等
19世紀,英國進化論倫理學,代表人物:史賓塞與赫胥黎等
19世紀後期,德國新康德主義倫理學,代表人物:李凱爾特等
19世紀後期,新黑格爾主義倫理學,代表人物:托馬斯·希爾·格林等
過渡時期倫理學
非理性主義倫理學,代表人物:齊克果、叔本華與尼采等
分析哲學
以分析方式,建立倫理學理論,並且開創新學科後設倫理學,知名人物包括G.E.摩爾、A.J.艾耶
復興德行倫理學,知名人物包括G.E.M.安斯康姆
*科技倫理*
“科技倫理”是一個複合詞,目前大致有三種不同的理解:
一是理解為科技的倫理(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ethics),是把科技倫理當作科技活動、科技體制機制的倫理道德觀念與規範,側重於從“科技活動”本身來揭示科技倫理的內涵與特征。
二是理解為關於科技的倫理(ethic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是把倫理道德當作科技活動的前提或先決條件,強調倫理目標是科技活動的出發點與歸宿。
三是理解為科技的倫理問題(ethical issue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把科技置於當代“風險社會”的大背景下,認為科技與人、自然、社會之間形成了多層次的利益與道德關係。當這種利益與道德關係出現衝突時,潛在風險就會演變成顯在問題。
科技倫理與科技發展的關係
科技倫理是調節科技工作者相互之間、科技共同體與社會之間諸種關係的道德原則、道德規範等的總和。在科技不發達的時代,科技倫理並不受人們的關註,其僅局限於科技人員的個體道德範疇。伴隨著核倫理的出現,科技倫理日益吸引人們的眼球。生物技術的出現導致基因倫理學、生物技術倫理學迅速發展,網路的迅速發展又將科技倫理的範疇擴展至信息技術倫理。人們對科技倫理的廣泛關註,科技倫理範疇的不斷拓展,與科技的飛速發展密不可分。
科技的發展促進了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發展,併進一步促進社會分工的發展,形成新的社會關係,從而形成與之相適應的新的倫理關係和倫理規範;同時,科技的發展還會不斷提高人們的知識水平和思維能力,改變人們的世界觀,從而提升人們的倫理道德觀念。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科技是推動現代社會和現代倫理道德進步的最終決定力量。
在科技不發達的時代,人們探索科技更重要的目的在於求真、求是,發現自然界的客觀規律,因此不乏甘於為科學事業獻身的科學家,他們對科技沒有明顯的功利性質。但是進入高科技時代,科技發展對科技倫理造成了巨大的衝擊。
其一,科技發展不斷挑戰社會倫理底線,如克隆技術的出現,涉及允不允許複製人的問題,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註。
其二,科技發展不斷拓寬科技倫理的範疇。從核倫理到生物技術倫理,再到信息技術倫理,科技發展要求科技倫理不斷更新、拓展範疇,適應科技發展的要求,但是科技倫理往往滯後於科技的發展,導致社會輿論甚至科技共同體內部對科技倫理產生困惑。
其三,與科技不發達時代相比,功利主義和經濟性成為高科技時代的一種病態訴求。科學技術本身呈現出強烈的功利價值,它不但可以為社會創造豐富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而且還能給科學家帶來名譽和利益。在這種背景下,許多科技人員“求真”的意識越來越淡薄,對經濟利益方面的考慮越來越多,因而如何建構科技倫理的人性向度,成為法治社會背景下極其重要的命題。
作為道德底線,作為內心的自我約束,科技倫理對保持正確的科技發展方向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科技倫理能夠增強科技工作者的道德理性和責任感,促使其自覺抵制科技開發與應用活動中的經濟利益誘惑,減少不自覺行為。其次,科技倫理可以有效引導科技工作人員正確處理有爭議的科技成果,最大限度地減少有爭議的科技成果的盲目投用和濫用,避免給人類社會帶來毀滅性的災難。相比較於科技不發達時代,當今社會,科技發展對科技倫理的需求更為迫切,科技倫理對科技發展的規製作用也更為凸顯。
*道德哲學*
西方文化自古希臘以來把道德視為一個獨立分離的單元,為哲學中的倫理學,倫理(Ethics,即為道德哲學)是解決道德問題的哲學分支,「道德」與「倫理」經常被互換使用,有時也狹隘的用於描述特定傳統、群體或個人的道德原則。
道德哲學(Moral philosophy)包括道德本體論,研究的是道德的起源;以及道德認識論,研究關於道德的知識。道德的表達,會產生不同的系統,包括遵守一套既定規則的義務倫理系統,以及考慮行動本身是否具有優勢的規範倫理系統。黃金定律是一個規范倫理學的例子,該定律認為應該「待人像他人對待自己(One should treat others as one would like others to treat oneself)」,即類似積極面的「待人如己」、消極面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某些類型的道德理論有時會區分「道德」與「倫理」,像是義務倫理學指出:「儘管人們的道德觀及其倫理觀念是相同的,但像是伊曼努爾·康德就使用一種將道德限制在諸如責任、義務和行為準則等概念的制度上。並將倫理留給亞里士多德基於美德概念的實踐推理方法,且通常避免將道德考慮與其他實際考慮分開」。
描述性與規範性
在描述性(Descriptive)意義上,「道德」是指來自社會文化或個人的習俗、價值觀或行為準則,適用接受的個人行事之原則。它並不代表客觀對或錯的主張,而是主觀的被認為是對或錯的主張。描述性倫理學是針對這個意義來研究道德的一個倫理學分支。
在規範(Normative)意義上,「道德」指的是任何實際上的對或錯(如果有的話),它可以獨立於任何特定民族或文化所持有的價值觀。規範倫理學是在這個意義上研究道德的哲學分支。
現實主義和反現實主義
關於道德的本質和起源的哲學理論(即元倫理學理論,theories of meta-ethics)大致分為兩類:
道德現實主義認為客觀道德事實產生了道德陳述。例如:道德自然主義者的哲學觀點可能承認來自社會整合的某種力量會高強度的影響個人的「道德」決策,但他們否認這些文化規範和習俗定義了正確的道德行為。但並非所有道德現實主義者都接受這種立場,例如道德非自然主義者。
道德反現實主義認為,道德陳述要麼失敗、要麼試圖不報告客觀的道德事實。他們認為道德陳述可能是斷然否定客觀道德事實的主張(錯誤理論);或是認為道德是主觀態度而不是客觀事實(道德主觀論);或者不是描述世界層級的道德,而是描述其他東西,向是道德是一種情感的表達或一種發出的命令(非認知主義)。
道德普遍主義與道德相對主義
道德普遍主義是一種一元論的倫理學立場,認為存在一種普遍適用於所有人的普世倫理(universal ethic)。
道德相對主義則認為,道德和文化有密切關係:雖然人類的道德在某些方面有共通性,但是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社會,往往有一些不同的道德觀念;不同的文化中,所重視的道德元素及其優先性、所持的道德標準也常常有所差異;同樣一種道德,在不同文化社會背景中的外在表現形式、風俗習慣往往也相去甚遠。
*心理學觀點*
(柯爾伯格道德發展階段和尚·皮亞傑 § 認知發展階段)
在現代心理學中,道德被認為是隨著個人發展階段而改變的。許多心理學家研究了關於道德發展的理論,指出人會經歷不同的道德發展階段。道德很多時候跟良心一起談及,良心是指自覺遵從主流道德規範的心理意識,同時也是一種基於個人的道德哲學或價值體系引發情感和理性聯想的一種認知過程。
認知心理學中有許多關於道德的研究。勞倫斯·柯爾伯格、尚·皮亞傑和艾略特·圖里爾(Elliot Turiel)將道德發展建立在認知發展上,將過去僅限於空談的道德形式建立在一系列的階段和領域中。在Carol Gilligan所建立的護理倫理學中,關懷促進了道德發展,建基於相互依賴的關係下,特別是在養育子女的過程中,但也存在於一般的社會關係中。Martin Hoffman和Jonathan Haidt等社會心理學家強調道德基於生物學中的社會和情感發展,例如:同理心。
道德身份理論家,如William Damon和Mordechai Nisan,認為道德目的所定義的自我認同發展會產生道德承諾,這種道德自我認同並產生了追求道德目的的責任感。具有歷史興趣的心理學家暨精神分析學家西格蒙德.弗洛伊德認為道德發展是一種超我的產物,通常是為了避免愧疚。一些社會學家以及社會語言心理學家透過研究人們如何在社交互動中表現自己來研究個體內的道德,以取代長期將道德視為個體特徵的觀念。
道德認知
道德認知(Moral cognition)是指一個人以道德允許的方式行事或決定行事方式的認知過程。它由幾個一般領域的認知過程所組成,從對於道德的「顯著刺激感知」到「面對道德困境時的推理」。一個重要、必須提到的事情是:沒有一個專門致力於研究道德認知的認知學院,對於道德認知的貢獻來自於將一般認知領域對道德行為科學以及了解道德運作、改進道德行為研究的努力。
認知心理學家和神經科學家研究認知的輸入及其相互作用的過程,並通過控制實驗連研究道德行為的產生。在這些實驗中,設定道德與非道德刺激,並相互比較,同時控制其他變量,如:工作內容及記憶負荷。通常使用神經影像學實驗來研究受測者對特定道德陳述或場景的不同神經反應。具體認知過程通常取決於一個人遇到的狀況,舉例來說:一般需要積極進行決定的道德困境情況可能需要使用積極的推理,但對於道德違規行為所引起的驚嚇可能促使快速的立即反應來影響過程。
但還有某些認知技能,能夠將諸如信仰、意圖、慾望、情感的心理狀態歸因於自己以及其他人,這種道德情感與前述之道德推理情境在研究上的特徵相符,薈萃分析發現道德情感和道德推理任務之間的腦神經網路存在有重疊活動,這表明這兩項任務共享神經網絡。然而,這種神經分析的結果也證明道德受到輸入處理及任務需求的影響。
道德自我許可
因為人類的自然本性傾向於同情和道德,所以有追求道德目的的責任感。我們或多或少、或偶爾會有一些不道德的行為,這種行為會危害我們的道德自我形象。然而,當我們從事不道德行為時,我們仍然覺得自己是一個道德個體。
道德自我許可(Moral self-licensing)被用於解釋這種現象,指出自我形象的安全感增加了我們參與不道德行為的可能性。而當我們的道德自我形象受到威脅時,則可以從過去的道德行為中獲得自信心。我們越有自信心,對未來行為的擔憂就越少。
實際上,這增加了人類參與不道德行為的可能性。Monin和Miller研究了道德自我許可的效應,發現當參與者獲得了一個證明其為非偏見者的證書時,儘管聽眾不知道他們擁有證書,他們仍更願意表達政治不正確的意見。
*政治學觀點*
如果道德是「我們應該如何在個人層面上生活」這個問題的答案,那麼政治可以被視為「我們應該如何在社會層面上生活」的答案,儘管政治會引發其他更多的問題與挑戰。也因此發現道德與政治態度之間的關聯性證據並不讓人驚訝。在政治方面,Jonathan Haidt和Jesse Graham研究了自由派和保守派之間的差異,他們發現,那些被認定為自由主義者的美國人傾向於重視關懷和公平,而不是忠誠、尊重和純潔。自我認同為保守派美國人則相反,更少重視關懷和公平,而是更多重視其餘三個價值觀。兩組人並依據其自己的標準列出在總體中最高權重,其中保守派認為公平性為最低,自由主義者則認為純潔為最低。Haidt並假設美國這種分裂的可以追溯到地緣歷史因素,保守主義在同質種族社區中最為強大,而港口城市由於複雜的文化組合,因此有較多的自由主義者。
群體道德常從共同的信仰概念發展而來,並且經常被編纂成文化或社區內的行為規範。各種行為在規範中被定義成道德或不道德的行為,選擇道德行為的個人通常被認為擁有「道德構造(moral fiber)」,而沉溺於不道德行為的人可能會被貼上社會墮落的標籤。一個群體的續存可能取決於群體普遍對道德準則的遵守;社區的消亡並可能是在應對新挑戰的過程中因無法調整道德準則造成的。正面的例子像是:熙篤會藉由改革恢復修道主義方面而存續,反面的例子則像是:慈禧太后屈服於歐洲利益。
自由主義觀點
「一切不侵犯他人自由的自由都應該受到保護。」是一種自由主義者的道德觀,以及其檢驗一切道德規範的標準。不符合這條規則的道德就可能是不平等的、迫害弱者的奴役性道德。換句話說,只要是沒有傷害到其他人、沒有侵犯他人自由利益的行為都不應該被認定是不道德的、邪惡與可恥的,且不應該受到任何暴力干涉或輿論譴責。自由主義者通常可能認為:禁止同性戀、禁止乞討、歧視性工作者等行為都是社會多數暴力對弱勢群體的道德性迫害,由於這些人並沒有侵犯他人的利益、沒有傷害他人,因此任何人都不應該、也沒有權利去干涉這些行為。
自認為經典自由派份子的諾姆·杭士基指出:「如果我們採用普遍性原則:那麼某個行為如果對他人是正確的(或錯誤的),那對我們來說就是對的(或錯誤的)。那些沒有達到最低道德標準的人,被用更嚴格的標準檢視,事實上他們顯然不能正確的做出是非善惡的反應。而實際上,道德原則中最基本的原則就是普遍性,即如果某事適合我,那麼它也適合你;如果對你不對,那對我來說也是不對的。任何道德準則中,普遍性都以某種方式存在於其核心。」他認為這種普遍性原則造成了很多衝突。
民族主義觀點
在民族主義中有一種傾向,認為一個國家如果不承認一個共同的道德,無論道德內容如何都將無法生存、繁榮以及獲得人民的支持。 法學觀點 主條目:法律 道德標準有時遠高於法律標準之上,因為道德始於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更高層次自覺與自我要求。但在具體的行為中道德面對到一種不可避免的尷尬境遇:我們不能強制要求他人遵循我所認定的某種標準。且各種地區、宗教、文化中的道德要求並不一致,且可能有高度的歧異。由於對道德的認知不同將使得人與人乃至於社會之間的糾紛無法解決,法治因此而生。道德常常是法律最基本的參考來源,但在法治的過程中道德不能替代法律,也不應凌駕於法律之上。
此外,法律在某些情況或議題上,可能會准許某些違反道德的行為。例如:一些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中,可能允許未滿十八歲的年輕人之間發生性行為,但在宗教或者一些文化傳統中,婚前性行為反而是違反道德的。有時法律也會允許政府以行政手段執行違反某些道德觀念的行為,例如:賭博、性交易、徵兵、發動戰爭等行為。
*宗教觀點*
宗教和道德並不是同義詞,道德不依賴於宗教,儘管對某些人來說這是一種「幾乎自動的假設」。根據《西敏斯特基督教倫理詞典(The Westminster Dictionary of Christian Ethics)》指出:宗教和道德有不同的定義,彼此也沒有定義上的關聯;在概念和原則上,道德和宗教價值體系是兩種不同的價值體系與行動指南。不過宗教確實是一種能夠建立道德的強大價值體系或文化體系。
道德的宗教定位
在傳統道德的範圍中,宗教價值體系常常與當代世俗的道德框架共存,像是:結果主義、自由思想、人文主義與功利主義等。宗教價值體系的類型也相當多元,現代一神論宗教中,如:伊斯蘭教、猶太教、基督教;以及一些其他的一神論宗教(錫克教和瑣羅亞斯德教),通常會有各自的經文、提出的法律(宗教法)和規則或是由各自信仰中的宗教領袖觀點來定義是非。泛神論及其他非一元論的宗教中價值體系往往不像一神論宗教絕對。例如在佛教中,會考慮到個人的意圖和當時情況來確定行為的對錯。
芭芭拉·斯托勒·米勒(Barbara Stoler Miller)指出,不同宗教傳統價值觀之間存在一些很大差異,她舉出印度教的案例:「實際上,印度教中是根據社會地位、親屬關係和生活階層來決定正確與錯誤的。對於那些在普遍主義和平等主義理想環境中長大的現代西方人來說,印度教具有義務性的相對性的價值觀相當難以理解。」
宗教在道德困境上提供了不同的處理方式。例如:印度教並沒有絕對禁止殺戮,印度教認為在某些情況下殺戮可能是不可避免的,而且確實是必要的。在一神論。宗教並不總是與道德有正向的關係。
哲學家大衛·休謨指出:「在許多情況傳統中有些行為可能被當作絕對不可犯的條款,像是:墮胎或離婚下,重大的罪行也被發現和迷信的虔誠與奉獻相關;因此,即使他相信自己的真誠,從對宗教活動的熱情或莊重程度來判斷或推論一個人的道德是否正面是一種不安全的行為。」
宗教價值體係可能與普遍的當代道德立場有所不同,例如對於謀殺、大規模暴行和奴役的立場。例如Simon Blackburn指出:「印度教的護教者會捍衛種姓制度並為這種關係的重要性辯護,而伊斯蘭教的辯護士則捍衛其對女性和異教徒的嚴厲刑法典或態度。」
Blackburn也指出基督教有類似的觀點:「聖經可以被解讀為教徒有權力以嚴厲的態度對待兒童、弱智、動物、環境、離婚者、非信徒、各種性癖好者與和老年婦女。」
布萊克本也指出了一些他對聖經中的道德懷疑,像是出埃及記22章18節中的短語「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他存活。」帶來了「你不應該讓女巫活下去」的觀點,並使得在歐洲和美國有成千上萬的女人被燒死。
並指出舊約聖經中的上帝顯然認為「擁有奴隸制度的社會沒有問題」、「認為生育控制是一種可以判處死刑的罪行」並且「熱衷於虐待兒童」。
基督教護教者提出了對這些觀點的解釋,例如:猶太法律顯示了社會道德標準的演變,猶太人實際上會威脅那些對強迫奴隸奴役與任意處以死刑的人,認為奴隸是人而不是財產,並以多種方式保護他們。
Elizabeth Anderson也認為「聖經包含善惡教義」並且有「道德上的不一致」。人文主義者Paul Kurtz認為,即使我們不依賴超自然或普遍主義的原則,那些包括:正直、可信賴、仁慈和公平的價值觀也可以在不同文化的道德價值觀中找到。這些價值觀可以幫助我們找到信徒和非信徒之間的共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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