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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灣國際地位─主權未定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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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台灣國際地位─主權未定論()

台灣到底是不是國家?台灣是不是一個叫做中華民國的國家?台灣是不是一個被中華民國非法佔領的土地?台灣跟中國的關係是什

台灣地位未定論,或稱台灣主權未定論,認台灣的主權歸屬未定,是關於台灣國際地位的論述之一。

台灣地位未定之說出現於二戰戰後初期,至遲由美國駐台新聞處處長羅伯特·卡度於1946年提出該論述。美國國務院政策規劃局長喬治·凱南與副手保羅·尼采、美國國務院特別政治事務辦公室主任迪安·魯斯克等人都在1948年提出過台灣地位未定的議論。19493月更有駐日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表示:「在對日和約簽定之前,台灣仍屬於盟軍總部」;同年415日,美國國務院新聞事務特別助理麥克德莫特公開表示台灣與戰時的庫頁島一樣,「其最後地位將由一項和約決定」。麥克德莫特之言是美國官方首次公開表明台灣地位未定。

隨著1948年底國共內戰情勢逆轉,美國對於可能被中共佔領的台灣進行政策檢討。1949年,美國以外交與經濟手段保衛台灣的結果均告失敗,認台灣終將落入中共之手。在國務院掌握決策優勢下,美國擺脫介入國共內戰失敗的責任,決定從中脫身。1950年初,美國國務卿艾奇遜草擬一聲明並說服美國總統杜魯門接受。195015日,杜魯門出面發表該聲明:實踐《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台灣移交給蔣介石四年以來,美國及其盟國均接受中國在台灣行使權力。

艾奇遜當日稍後也闡釋杜魯門的說法表示:中國管理台灣已達四年之久,美國及其盟國對於該項權力與該項佔領從未發生疑問,當台灣被納中國的一省時也未發出法律上的疑問,因人們認那是合法的,現在若干人認情形改變了,他們認現在控制中國大陸的那個勢力,對我們是不友好的,而那個勢力,不久將獲得其他若干國家的承認,因此他們就主張:「好,我們等待一個條約。」

美國國務卿艾奇遜在19501月聲明「美國太平洋防線」不包括朝鮮半島和台灣,蘇聯得知後決定支持並軍事援助北韓的統一朝鮮以及中共的攻佔台灣計劃。214日中共與蘇聯簽訂《中蘇友好互助條約》,艾奇遜拉攏中共離間蘇聯的計畫宣告失敗,轉變成積極圍堵政策。625日韓戰爆發,美國防止中共佔領台灣,杜魯門於627日發表聲明派遣第七艦隊協防台灣,實施台海中立化,同時聲明:台灣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地區恢復安全、對日本的和平條約訂立、或經聯合國審議後才能決定。後世普遍將此聲明解讀台灣地位未定論之起源。

依國際法而言,戰爭的始末是從宣戰到和平條約生效止,所有經過協議後的權利義務須在和平條約生效以後才能生法律關係。1951年日本與同盟國簽訂《舊金山和約》,1952年又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中日和約》,但是在這些和約中,日本都只有表示「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並未表明台灣主權歸屬於何方。

《舊金山和約》簽訂時,大多數簽約國代表的共識台灣的地位暫時未定。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政府依據《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聯合聲明》或《中日和約》來否定台灣地位未定論,並各自主張擁有台灣與澎湖的主權。而美國則視《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中關於台灣的部份為從未正式執行的意向聲明,且視《中日和約》未處理台灣地位,並認台灣地位未定。美國政府在《中美建交公報》與《八一七公報》聲明了美國「認知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其後表示「認知」不代表認可、不代表接受,除了「認知」以外不代表任何意義。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意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張,亦不承認台灣是主權國家。

 

()歷史背景

<1-1>舊金山和約前

1945815,日本無條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92日,日本簽署《降伏文書》,表明接受《波茨坦公告》,而該公告表示《開羅宣言》的條款必將實施,宣言當中表示作戰的目的包括將臺灣、澎湖列島歸還中華民國。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依美國總統杜魯門指示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要求日軍向代表同盟國的將領投降以及協助同盟國軍隊佔領日本及其控制地區,同時授權蔣介石委員長在中國(東三省除外)、臺灣和越南北部接受日軍投降。蔣介石交由何應欽分別委派16名將領分區受降,1025日至臺灣受降主官陳儀。

194591,國民政府將「軍事接管臺灣」任務劃歸警備總部負責,警備總部依據「臺灣省收復計畫大綱」,與美軍連絡組共同討,以軍事佔領原則制訂《臺灣省佔領計畫》。國民政府最後確立「軍事接管臺灣」,而將臺灣列入中國戰區。陳儀抵臺後,於1028日頒發〈行政長官公署署字一號命令〉並行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會議,討論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之組織章程與接收辦法,另於1030日頒布〈台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組織規程〉與〈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軍字第一號命令〉,明令111日起開始,進行軍事佔領。

在日本戰敗後至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之前,台灣民間已經有學者公開表示,陳儀奉派接收台灣只是戰勝國的接收(即軍事佔領),而不是台灣主權的轉移,國民政府統治台灣與麥克阿瑟統治日本一樣,都是臨時性的,台灣地位仍然未定。且早在1946年,美國駐台新聞處處長羅伯特·卡度就已多次宣揚台灣地位未定論,主張讓聯合國託管台灣。

1946112,中華民國在和平條約未締結的情況下,將臺灣人的日本國籍改中華民國國籍。接著,陳儀突然在2月間發布命令,預定於9月開始在臺灣徵兵,將臺灣年徵調到中國大陸加入中國國軍、壓共黨徒。由於駐臺國軍軍紀敗壞、民怨四起,尤其是陳儀政府的貪腐,早已成臺灣人茶餘飯後的指責話題,所以此次徵兵命令一出,立刻在臺灣引起烈反對,臺灣地方首長們提出臺灣法律地位的問題,報刊作家和演說家也主張臺灣在法律上是「被佔領的敵國領土」,因而無須服從「佔領當局」的徵兵命令。隨後,向駐日盟軍總司令請願的呼聲越來越高,有些人建議向聯合國請願,有些人建議直接向美國請願。陳儀見狀,遂放棄了徵兵的計畫。

同年8,英國駐華大使館針對年初中華民國片面更改臺灣人的國籍一事,致函中華民國外交部表示反對,信函中說:「關於台灣島之移轉中國事,英國政府以仍應按照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之開羅宣言。同盟國該項宣言之意不能自身將台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應候與日本訂立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續而後可。因此,台灣雖已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台灣人民業已恢經復中國國籍。」1121日,美國國務院也針對在日臺灣人的國籍問題知會中華民國駐美大使館,立場與英國一致:「日本管轄之豁免,初非意在授予數約二萬自稱臺灣人者,他們在戰爭期間乃是敵國國民,除曾依照合法手續個別脫籍者之外,依日本法律仍然保有日本國籍……應注意的是,從法律角度而言,臺灣主權之移轉待正式化,在適當之時或將有一割讓條約來實現主權之移轉並對臺灣居民之國籍做適當改變。」荷蘭、日本政府也持相同立場,認在締結和平條約之前,臺灣人依然具有日本國籍。

19472月中旬,在二二八事件發生前,一群臺灣年前往美國駐台領事館遞交了一致美國國務卿馬歇爾將軍的請願書。這些青年在請願書中向聯合國沉痛地陳述道,臺灣已被中國人的不當統治蹧蹋地不像樣了,慘況前所未見,開羅會議把臺灣人推入「人間地獄」,與會者們對於臺灣人此時此刻在苦難中掙扎都有責任。請願書中接著表示臺灣人的國籍仍是一個懸案,在聯合國與日本簽定和平條約之前,臺灣還未被歸還給中國,在這樣的情況下,臺灣還有一線希望。青年們在請願書的最後請求聯合國幫助和友善地介入治理臺灣。

二二八事件發生後第六天,36日,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致函美國國務卿馬歇爾,轉達美國駐台領事館的來函,該份來函中說:「臺灣人強調美國因為開羅會議而產生的責任,並有意在主權最終移交給中國之前訴請美國協助聯合國介入。全島性的負責團體正準備正式請願,並已告知領事館。我們收到的其中一份請願書是要給馬歇爾將軍的。由盟軍最高司令部進行臨時管理的可能性獲公開討論。……美國的聲望很高,臺灣人深切希望美國介入,他們相信在目前日本擁有法律上的主權的情況下,向南京交涉並直接介入對於聯合國而言是正當的。」

19473月底,《紐約時報》對二二八事件的兩份報導中稱,目擊中國軍警搶劫和屠殺臺灣人的外國人士表示臺灣人對中國人的敵意已經加深,臺灣人佔領屏東市政府的時候歌唱《星條旗》,「中國對該島嶼的取得尚未透過國際條約正式化,這在對日和約締結之前都無法發生,臺灣人知道這一點,有些人在談論向聯合國請願將該島列入國際託管,他們強調中國對臺灣的歷史主張比不上更早之前就已在此從事貿易活動的日本人、荷蘭人、葡萄牙人。」

到了630日,英國國會下議院也出現了關於二二八事件和臺灣法律地位的議題。英國國會議員哈瑞斯在國會中向英國外交部詢問有關3月間在臺灣發生的大屠殺和暴動的資訊,以及臺灣被分配給中國是決定性的或臨時性的。對於臺灣法律地位的問題,英國外交常務次官梅修答道:「國王陛下政府的看法是,日本先前所擁有或合併的領土,必須等到最終的對日和平會議才能正式進行領土移轉。」

729,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戰犯軍事法庭審判辜振甫等五名臺灣仕紳,以其在1945820日前後向臺灣總督府尋求協助臺灣獨立為由判其有罪。此判決出現後,中華民國國防部長白崇禧行文司法院表示不同看法,白崇禧指出臺灣在1945815日至92日之間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土之事存在疑義,並進一步指出一般議論者有以下不同見解:

(1)依國際公法上一般公認之原則,國家領土之得失須以媾和條約為準據,當時臺灣之割讓與日乃依據中日馬關條約,故在國際間久已公認為日本領土。此次波茨坦宣言中雖有臺灣應返還中國之規定,但日本之接受該項宣言是為一種諾言,換言之僅係媾和條約之預約,與媾和條約之締結顯然有別。在媾和條約未締定以前,中國之於臺灣事實上為占領性質,法律上之土地主權變更手續既尚未完成,故在國際公法上,猶不能認為中國領土。

(2)臺灣原為中國領土因戰敗而被迫割讓者,此次返還中國其性質與割讓有異,前說自嫌未盡合理,惟其返還既係根據波茨坦宣言而來,則其開始重入中國版圖之日期應以波茨坦宣言為日本正式接受之日為準。質言之,即應以三十四年九月二日日本向盟國正式簽訂降約之日為準,同年八月十五日日皇廣播,答復盟國『願意接受波茨坦宣言』僅係口頭上之意思表示,依國際慣例並無若何拘束力可言,設使事後全部或一部推翻其諾言,在法律上亦不負任何責任,自該日起即視波茨坦宣言為已發生效力而認臺灣為中國領土似嫌欠缺法律依據。

1015,美國駐台新聞處長羅伯特·卡度向台灣某參政員表示,「開羅會議公報和波茲坦宣言雖然規定將臺灣歸還中國,但對日和約未締結以前,臺灣的歸屬實尚未確定。美國有意將大西洋憲章適用於臺灣,那個時後,臺灣人可以由自己的意志來決定臺灣的歸屬。」

1948年秋,中國國民黨在國共內戰中節節敗退、每況愈下,蔣介石及國民黨高層開始將資產、技術人員、家屬等轉移至臺灣,準備在其失守中國大陸時撤往臺灣,將臺灣當作最後的反共基地。至此,美國已對蔣政權失去信心。對於國民黨人員陸續抵臺,美國駐台北總領事克倫茨(Kenneth C. Krentz)向美國國務院發出警告表示,如果蔣介石及其政府部門遷臺,必將危及臺灣的和平與安全。美國國務院也持相同意見。為阻止蔣介石遷臺,美國方面在臺灣接觸了先後擔任臺灣省主席的魏道明和陳誠。

1948年底開始,美國政府內部陸續出現了有關台灣地位「究竟誰屬」的議論,國務院政策規劃局長喬治·凱南與副手保羅·尼采、美國國務院特別政治事務辦公室主任迪安·魯斯克等人,都曾在公開和秘密場合提出「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論調,這項論調隨著國共內戰局勢的惡化,而逐漸浮上美國政府對華政策的檯面上。

11月,克倫茨密會了魏道明,魏道明告訴克倫茨,蔣介石引退後打算去臺灣,魏道明並表示如果能取得一千萬美元貸款作為心理支持,他可以實現臺灣自治並且說服蔣介石不要來臺灣。但在1224日,蔣介石突然任命陳誠取代魏道明。

194915,針對蔣介石準備向臺灣撤退之事,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的私人顧問傅涇波拜訪了中華民國副總統李宗仁。李在其回憶錄中對此記載:「司徒大使遣其私人顧問傅涇波來見我說,美駐華軍事代表團團長巴大維將軍聞悉蔣氏有計畫地放棄大陸,經營台灣,甚為詫異。……巴大維將軍並認為台灣係美軍從日本手中解放出來的。雖開羅會議時有歸還中國的協定,但在對日和約尚未簽訂之前,其主權誰屬,究未有法律的根據。今蔣總統即欲據為已有,作為撤退海、空軍的基地,似有潛越之嫌。巴大維將軍擬請司徒大使向蔣總統提出口頭的抗議,但是司徒大使尚未決定採取任何行動,故特遣傅君先來問問我的意見。」

同一天,陳誠正式就任臺灣省主席,並在就職記者會上強調要使臺灣成為一個復興中華民族的堡壘。不過陳誠的這番話並未獲得蔣介石的認同,蔣介石在112日致電告誡他:「須知此時何時,台灣何地,尚能任吾人如往日放肆無忌,大言不慚乎。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託管地之性質,何能明言作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地,豈不令中外稍有常識者之輕笑其太狂囈乎。」

119,路透社駐南京分社報導:「對於南京政府一部份遷往台灣,美國已向國民黨警告,在對日和約簽訂之前,美國根據開羅協定,盟總對台仍負有任務,故南京政府可遷往廣州,不能遷往台灣。」122日,合眾社駐台北分社亦報導了該問題:「如蔣介石真的前往台灣,逃避中共的報復或在台設立流亡政府,那麼他將在一個非正式屬於中國的領土上進行活動。根據1943年的〈開羅宣言〉,中國對於台灣僅有實際管轄權,而真正合法的統治權,有待對日和約簽訂之後。」

3月份,駐日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在東京宣稱,「在對日和約簽定之前,台灣仍屬於盟軍總部」。314日,美國中央情報局發表報告:「從法律角度來看,臺灣不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在等待對日和約的期間,該島嶼仍是被佔領的領土……無論是美國或任何其他強權都沒有正式承認臺灣被併入中國……現在在臺灣有一種強烈想要自治的情緒,但情況被本土臺灣人和中國國民黨的利益衝突複雜化。臺灣人極度怨恨國民黨政府自VJ日以來在臺灣的表現。中國統治者已經剝削本土人民到了極限,不顧人民的福祉或島上的資源保育……國民黨的陸軍、海軍、空軍不僅效率低,連忠誠度和作戰的意志力都是問題。此外,這樣的一個亡命政權會因為本土人民的敵視而變得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本土人民會越來越容易被共產勢力影響。」

同年415日,美國國務院新聞事務特別助理麥克德莫特公開表示台灣與戰時的庫頁島一樣,「其最後地位將由一項和約決定」。這是美國官方首次公開表明台灣地位未定。

自陳誠接替魏道明之後,美國便開始陸續接觸陳誠。陳誠為爭取經濟援助,起初曾向美方表示贊同成立自治政府,並表示蔣介石不會出來主事等等,但後來在512日則向美方表示自己追隨蔣二十年,不可能拒其來臺。美國於是不再與他談經援的事情。

1949518,美國國務卿艾奇遜致電美國駐廣州總領事館,其中對臺灣地位表示:「國務院對臺灣地位的立場已於國務院發言人的聲明中言明,最終的決定必須等候對日和平解決方案之議定。」

525,美國駐英大使路易斯·道格拉斯向美國國務卿艾奇遜回報英國朝野對於臺灣問題的反應,當中提到英國外交部官員埃斯勒·德寧表示:「萬一有中國亡命政府或中國流亡政府設在臺灣──其目前還不是中國的合法領土──英國政府很可能就在淡水安排一間領事館作為英國在中國的大使館辦公室。」

1949618,蔣經國於其日記中記載蔣介石說:「英、美恐我不能固守台灣,為共軍奪取而入於俄國勢力範圍,使其南太平洋海島防線發生缺口,亟謀由我交還美國管理……」。20日,蔣介石接獲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電報稱:「盟總對於台灣軍事頗為顧慮,並有將台灣由我移交盟國或聯合國暫管之擬議」,蔣介石極為憂慮,立即覆電,請該團負責人就此事與麥克阿瑟元帥詳談。

624,蔣介石抵達臺灣,並於710日應菲律賓總統季里諾之邀訪問菲律賓。英國《經濟學人》週刊接著於716日與23日連續兩週刊載以臺灣為主題的報導,16日的《臺灣的未來》一文寫道:

「蔣將軍從他在臺灣的堡壘前往菲律賓的旅程已經使得臺灣的前途問題比起先前更加緊張,該地直到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之前,在國際法上仍屬於受中國佔領的日本領土。……臺灣人與日本投降後來自大陸的入侵者之間所存在的緊張關係使得狀況更加複雜化。臺灣人在1947年時發起反抗,但遭到非常嚴厲的鎮壓。……目前沒有人對臺灣居民的期望給予關注,但相關的考量應該値得討論。如果在任何時候撤銷對國民政府的承認,那麼與該政府之間所訂下的關於在戰後暫時佔領臺灣的協議也將會終止,除非這些協議能明確地在有利於共產中國的情況下更新;與此同時,最高權力將會回歸到盟軍最高司令部,作為其對所有日本領土職責的一部份。」

23日的《在臺灣的中國人》一文寫道:「在太平洋戰爭期間制定處置日本殖民帝國的計畫時,沒人預料到臺灣島返還中國會有任何問題。日本在1895年時就從中國手上兼併了臺灣,作為前一年中日戰爭的戰利品;絕大多數人口說漢語,以及在族裔背景和先前領有的基礎下,中國對於該領土之返還似乎具有毫無爭議的主張。因此,當日本在1945年投降時,不但中國被同意應該承擔對臺灣的軍事佔領,而且中國更在日本正式割讓之前就被視為已將臺灣納為中華民國的一個省份——這在和平條約締結之前都無法生效。」

1948年底國共內戰情勢逆轉,戰況對國民政府相當不利,美國政府已著手針對可能被中共佔領的台灣進行政策檢討。10月份,美國國務院建議將台灣交由聯合國託管。

1114,英國國會議員提靈質詢關於臺灣的最終處置,負責答詢的英國外交常務次官梅修表示,臺灣法律地位的改變只有在對日和約中才能正式實現。

美國為了擺脫對華政策失敗的責任,在杜魯門總統同意下,由國務卿艾奇遜主導撰寫出版有關遠東政策之《中美關係白皮書》,並於194985日發表。該書出版之主要目的是為美國錯誤的對華政策卸責,並試圖打開與中共談判之大門,以承認中共政權。白皮書對中國局勢立即就有了影響,不只美國眾議院否決了對華援助款項,美援就此中斷,中國將領固守廣州的決心亦為之動搖。11月,國民政府的局勢每下愈況,廣州已告失陷。此時,美國對華政策,幾乎劃下休止符,兩國外交關係陷入谷底。中共軍隊則在福建部署重兵準備犯台,台灣安全危在旦夕。

121,美國國家安全會議應國務院之要求,發表報告NSC37,就參謀首長聯席會議意見,分析台灣及附近島嶼(包括澎湖群島)一旦被克里姆林宮所指揮之共產黨佔領後對於美國在安全上之戰略意涵。參謀首長聯席會議同時將呈送給國防部的備忘錄分送給相關單位。美國政府對情勢危急的中國政府予以慎重評估,並認為台灣有可能淪陷於共產黨手中。

1949年,美國國務院認為以外交與經濟手段保衛台灣已告失敗。隨著國共內戰情勢發展,台灣極有可能淪陷。69日,美國國務院遠東司開始對台政策進行再檢討,儘管台灣戰略地位非常重要,美國參謀首長聯席會議仍堅持原來意見,以美國現有軍力與全球各地所擔負的義務呈現不平衡狀態,認為美國無法在台用兵。

19491214,美國陸軍部副部長崔西·佛西斯將其過去兩週在日本考察期間與麥克阿瑟所進行之會議的記錄提交給國防部長路易斯·強森。記錄中寫道麥克阿瑟表示:「在對日和約簽訂之前,福爾摩沙在法律上仍為日本的一部份。在波茨坦的協商認為日本的四個本島以外的區域應分別被分配給幾個盟國管理,直到條約得以簽訂。依這項計畫,福爾摩沙被分配給了中國……在和約簽訂之前,中國國民政府只是一個託管者而已。」

1949年,共產黨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政府播遷至台灣,面臨解放軍可能渡海進攻的威脅。從這時候開始,不但關於「中國代表權」的爭論開始浮出檯面,台灣本土派人士認為台灣主權地位的走向也顯得不確定。

195015,在艾奇遜的說服下,杜魯門出面發表艾奇遜草擬的聲明,表示美國支持開羅會議的決議、盟國對中國統治台灣四年的事實已經予接受,指出美國無意在臺灣建立軍事基地,亦不供應軍事援助給臺灣,並表示美國政府不再介入國共內戰之衝突。此聲明被後世解讀為「袖手旁觀政策」。當日稍晚艾奇遜也在例行記者會上闡釋杜魯門的聲明表示:

「中國管理台灣已達四年之久,美國或其他任何盟國對於該項權利及該項佔領,從未發生疑問。當台灣改為中國一省時,沒有一個人發出法律上的疑問,因為人們認為那是合法的。現在若干人認為情形改變了,他們認為現在控制中國大陸的那個勢力,對我們是不友好的,而那個勢力,不久將獲得其他若干國家的承認。因此他們就主張:『好,我們等待一個條約吧。』」。

蔣介石在革命實踐研究院演講時表示:「台灣的主權是沒有問題的,只是有一些法律程式還未完成,須待對日和約的簽訂」。

112,艾奇遜在國家記者俱樂部的演講中提及「美國太平洋防線」不包括朝鮮半島及台灣、美國不會為保護這些地方而採取軍事行動。原本,史達林不同意金日成在19499月提出的「統一朝鮮」計劃,原因是戰爭若出現相持局面則會給美國提供干涉朝鮮的理由;史達林也不同意毛澤東在194912月要求的軍事援助攻佔台灣,理由是蘇聯有雅爾達協定之約束而不能干涉協定中屬於美國防禦圈的範圍。但在杜魯門聲明、艾奇遜談話發表之後,史達林認為美國主動放棄了雅爾達協定劃定的範圍,因而決定支持並軍事援助「統一朝鮮」以及中共攻佔台灣的計劃。由於亞洲地區有北韓、中共及越南相繼成立共產國家,代表蘇聯在亞洲的勢力不斷擴張。美國國務卿艾奇遜的「離間蘇聯」計畫前功盡棄,故開始思考加強軍備,準備採取更為強硬之全球性圍堵工作。亞洲新情勢發展,使美國政府愈發認識到台灣一旦受中共統治,成為蘇聯軍事基地之可能性提高,後果堪慮,這使得美國政府不得不重新檢討政策以為因應。19502月《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簽訂後,美國政府改為採取積極的圍堵政策。

1950215,英國外相歐內斯特·貝文回覆香港首席大法官萊斯利·吉普森詢問的臺灣地位問題:「福爾摩沙在1943年是大日本帝國領土的一部份,國王陛下政府認為福爾摩沙現在按照法律仍然是這樣的領土……1945年10月25,由於一項基於盟國間的協商所發布之命令,在福爾摩沙的日軍向蔣介石投降。於是,經過盟國的同意,福爾摩沙之管理由中華民國政府承擔。」

1950625,韓戰爆發,為了堅守西太平洋的反共防線,美國政府一改先前的消極態度杜魯門於兩天後發表「韓戰聲明」,除了宣布台灣海峽中立化,派遣第七艦隊協防台海外。美國總統杜魯門同時表示:「台灣若遭共產勢力占領,將會對太平洋區域及美國於此區之維和勢力造成直接威脅……台灣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待太平洋地區的安全恢復,以及對日本的和平條約成立,或經過聯合國討論後,再作決定。」此即為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起源。

78,美國第七艦隊司令海軍上將亞瑟·史樞波到訪臺灣,與蔣介石進行短暫的關於雙方軍事合作的談話,並表示欲在不久的將來再度走訪臺灣,以加強雙方的軍事聯繫。蔣介石憶及自己以盟軍中國戰區指揮官的身份接管了臺灣以待日後簽訂和平條約,而麥克阿瑟以盟軍最高統帥的身份接管了日本及其它地區。蔣希望史樞波不久後到訪臺灣時不會感覺像是身處外國領土,即使中國政府現在在臺灣。

7月中旬,美國駐英大使路易斯·道格拉斯與部份英國外交部官員交涉遠東事務,後者認為臺灣應該依開羅及波茨坦宣言交給共產中國,且無法理解美國為何以第七艦隊阻止。道格拉斯在回應中表示,儘管開羅及波茨坦宣言聲明了將臺灣歸還中國之意向,但是「臺灣的主權尚未移轉給中國乃是事實」。道格拉斯強烈質疑兩三個國家便可決定將臺灣主權交給中國之合法性,並表示除非透過國際協定,或對日和約,或依據聯合國合法決定的其他方式,否則臺灣主權無法移轉給中國。

726,英國國會議員艾瑞克·弗萊榷爾向英國外交部詢問,英國政府對中國共產黨的承認是否有引申為承認其對臺灣之權利。英國代理外相肯尼斯·楊格答覆:「國王陛下政府在法律上承認中國中央人民政府為中國之合法政府,其有權享有中國國家之權利。臺灣在法律上迄為日本領土,故無所謂臺灣政府。日本投降後當時之中國政府,經其餘盟國同意,承擔了對臺灣的臨時治理,然該領土仍須俟和平解決方案對其地位作最後之決定……鑒於目前對臺灣的治理之臨時性質,國王陛下政府期望臺灣之處置能在對日和平解決方案中謹慎決定。」

728,美國國務卿艾奇遜令駐英大使路易斯·道格拉斯向英國表明,由於世局已經發生許多變化,實非開羅會議時所能預見,使得美國不能以開羅宣言作為臺灣地位問題的定論。艾奇遜指出以下變化:第一、蘇聯對開羅及波茨坦宣言的有關承諾,如朝鮮獨立,及支持國民黨政府等,皆已棄置不顧;第二、在日本投降後接下管理臺灣之責任的國民黨政府,不夠稱職;第三、把臺灣交給開羅宣言時期的中華民國是一回事,把它交給支持莫斯科及與自由國家為敵的北京政權是另一回事;第四、因為中國政局劇烈改變,滿懷敵意的專制政權在北京建立,難道民主國家不能質問:為什麼不與臺灣人民協商,或不採用適用於殖民地人民的聯合國憲章原則,便把臺灣交給這樣的專制政權?

1950825,依杜魯門的指示,美國常駐聯合國代表沃倫·奧斯汀致信聯合國秘書長賴伊,並要求將該信轉發給所有安全理事會成員國。信中解釋美國派遣第七艦隊進入臺灣海峽之舉並非如中國共產黨指控的「侵略臺灣」,而是要保護臺灣免於任何攻擊,以待太平洋地區恢復安全之後,始得決定臺灣未來的地位。信中同時提到:「美國的行動對該島嶼未來的政治地位之解決,不預存立場,此業經表明。該島嶼的真實地位是,其為盟軍在太平洋地區獲勝而從日本取得的領土。如同其他類似的領土一樣,它的法律地位在有國際行動決定其未來之前都無法定案。中國政府被同盟國要求接受日軍在該島嶼的投降,這是中國人現在在那裡的原因。」

 

<1-2>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

195098,杜魯門指派美國國務院外交政策顧問杜勒斯協調和平條約之議定。914日,杜魯門授權美國國務院就締結對日和約一事與遠東委員會各成員國進行非正式協商。對於和約中的臺灣問題條款,杜勒斯初步擬定的草稿為,日本僅放棄臺灣主權,且該島嶼之永久地位將由美、英、蘇和中國等四強共同代表所有簽約國決定,假使四強無法在一年內取得協議,則將該問題交由聯合國大會處理。

920,美國向第五屆聯合國大會提出議案,要求將臺灣問題列入聯合國大會議程。921日,第五屆聯合國大會美國代表團團長艾奇遜致信聯合國秘書長賴伊詳述提案原因,信中引述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的內容以及日本投降,但提到「臺灣正式移轉給中國尚須等待對日和約之締結,或其他適當的正式動作……美國政府已充分表明其所採取的有關臺灣之措施並不妨礙臺灣長久的政治地位,美國對臺灣沒有野心,也不尋求特別地位或特權。美國還認為,臺灣及其將近八百萬居民的未來,應該依聯合國憲章之規定,和平解決。」

19501020,杜勒斯在紐約會晤中華民國駐美大使顧維鈞,並遞交美方制定的對日講和原則之草案。在雙方就對日和約的領土問題交換意見時,顧維鈞問:「所謂臺灣問題,美已提交聯合國大會討論,究竟美方用意及希望如何?」杜勒斯答:「須待余下星期一與艾卿商談後方能作答。但美之用意,欲將臺灣地位暫付凍結,因美雖切望世界大戰不再爆發,但並無把握;深不願臺灣落入仇視美國者之手,尤不願為蘇俄利用。美國人力不足,對太平洋防衛,祇能利用海軍空軍樹立強固防線。倘一朝有事,美能控制亞洲沿海大陸,而臺灣島正在此防線之內。凍結臺灣島地位,即是維持中國國民政府地位。故深盼貴國代表不在聯合國會議席上積極反對美國對臺立場。如貴國政府為表明貴國立場,而聲明臺灣為貴國領土,美可瞭解。但如貴國在會議席上堅決反對美國對臺立場,力與爭辯,未免增加美國困難,使美不能貫澈保持臺灣,維持貴國政府國際地位之宗旨。蓋如美亦認臺灣已純為中國領土,不特貴國政府代表權問題即須解決,而美之派遣第七艦隊保臺,及自取領導地位,出為主持此案,亦將失卻根據。」

1027,顧維鈞將其與杜勒斯會談結果致電中華民國總統府秘書長王世杰:「美向聯合國提出臺灣問題,意欲保障臺灣安全不使仇者取得,尤不願為蘇聯利用危及美國在太平洋之防線。故採臺灣中立化政策,先令第七艦隊執行。繼因英國聲明不能贊助,印度傳達中共堅決反對之意,中共地大物博,萬一實施攻臺,不特遠東戰爭擴大,美單獨抵抗,犧牲必巨,勝券難操,不如以和平解決為口號,將此問題付諸聯大公同討論。既以表示美國對臺毫無野心,緩和中共,且期將保臺責任,由聯合國分擔。賴此一舉,解除目前軍略與外交上兩重困難。此舉原為美國本身利害計,並非有所愛好欲示我者。但美維持臺灣現狀政策,影響所及,不得不維持我政府之國際地位,以免其他種種糾紛。即杜顧問所謂凍結臺灣,即是維持中華民國政府地位云云。然美欲達此目的須有根據。故特別注重臺灣島雖經開羅會議決定,波茨坦追認,日本放棄,然尚未完全成為中華民國領土,仍須由和約正式規定。美惟採此立場,方能貫徹其保臺宗旨,而維持我政府地位。否則中共所堅持臺灣為中國領土,而視美對臺措施為干涉內政,按之聯合國憲章第二款規定,美亦將難辯護。職此之故,杜顧問深望我不堅決反對美之立場,以致損害美我兩方共同利益。」

128,杜魯門與艾德禮在華盛頓舉行會談,並於會談結束後發表聯和聲明,當中提到:「關於臺灣問題,我們已注意到兩個中國都主張開羅宣言具有效力且表示不願意讓聯合國關注此事。我們一致認為此問題應該以和平的方式解決,才能保障臺灣人民的權益及維持太平洋地區的安全與和平,聯合國的關注將有助於達成這個目標。」

1219,顧維鈞再次與杜勒斯就對日和約問題會晤時表示:「關於臺灣等領土問題,我認為祇須日本依照波茨坦宣言投降條件,聲明放棄對該項領土等一切主權,由協約國自行處理,毋須日本各別追認撥歸何國。」杜勒斯回答:「此亦是美之主張,但臺灣問題或仍須先由聯合國討論,且杜魯門、艾德禮會議之公告,亦曾提及此點。否則美之派艦保臺之舉,似無根據。同時為應付聯合國內主張臺灣應歸中共之若干會員國起見,亦不得不將該問題留在聯合國議程上。」

一星期後,美國政府在1227日向蘇聯常駐聯合國代表雅科夫·馬利克遞交了一份備忘錄,答覆馬利克在一個月前代表蘇聯政府詢問有關美國提議的對日和約之暫時議定原則的若干問題。美國在備忘錄中說道,雖然開羅宣言聲明要將臺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但美國認為此宣言和其它戰時宣言一樣都必須服從於將所有相關因素納入考量的最終和平解決方案,並且美國認為有必要對照聯合國憲章來考慮開羅宣言等宣言,聯合國憲章的條款優於任何國際協議。隔天,美國在一份公報中向新聞界公布了美國答覆馬利克的全文。

19511月初,杜勒斯受命擔任商定對日和約的美國總統正式代表,全面展開與各國間的訪問與協商工作。122日,顧維鈞向杜勒斯提交一份節略,轉達中華民國同意締結對日和約的意向。

2月份,杜勒斯先後訪問了菲律賓、澳洲、紐西蘭,針對二戰善後問題以及對日和約之締結與各該國交換意見。12日,杜勒斯首先在馬尼拉馬拉坎南宮與菲律賓總統季里諾進行會談,季里諾強調菲律賓深切關切臺灣的未來,並表示不同意美國所持的「臺灣的未來應只由四強決定」之立場。季里諾認為某種形式的聯合國託管應該會是最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法。杜勒斯向季里諾答道,美國最初的立場只是暫時性的,美國當然希望能夠仔細考慮菲律賓政府的見解,且他自己長期以來也認為聯合國託管可能是最好的解決方法,然而國民黨政府完全反對這樣的方法,因此另尋其他方案才有助益。17日,杜勒斯在坎培拉會晤澳洲外交部長波西·司班德,在對日和約的臺灣事項上,司班德表明,如果該和約的意圖是要確認國民黨政府對臺灣的主權,那麼澳洲政府將持嚴重保留意見,澳洲政府不殷盼承認中國共產政權,但對於繼續承認國民黨政府感到非常不悅,並且不願看到臺灣被交給這個政府進而鞏固了它。杜勒斯回答,臺灣呈現了一個困難的問題,「我們無意確認國民黨政府對臺灣的主權」。司班德建議,最好的解決方法是讓日本放棄主權,不指明將主權移轉給誰。

在杜勒斯與菲律賓、澳洲、紐西蘭等國協商之後,和約內容逐漸成型。此時美國已放棄原先將臺灣問題交由四強決定,如四強未能解決則交由聯合國大會處理之方案,而是改以維持臺灣地位未定之方案。原因是美國認為若交由聯合國大會處理,聯合國大會很可能會將臺灣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此外也必須充分尊重臺灣住民的意願。並且基於戰略考量,在條約上使臺灣地位未定,也使美國派遣第七艦隊阻遏臺灣落入中共之手能繼續保有法律根據。於是,和約草案轉而只規定由日本放棄主權,未明定歸屬。

19513月底,美國將對日和約草案的初稿分送五十三個有關國家。然而,去年初已率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英國政府,開始對美國施壓,要求允許中華人民共和國獲邀參加任何對日締結和約之談判。330日,英國駐美大使奧利佛·法蘭克斯向杜勒斯表示,英國政府主張中國中央人民政府應獲邀參加對日和約之協商與締結,至於美國政府所提日本放棄臺灣主權等措詞,英國政府認為有些含糊,應該寫明日本讓渡主權給中國,而不具體指明是哪個中國。杜勒斯回應,這些提議會給美國帶來許多困難,但美國會仔細考慮英國的見解。42日,杜勒斯向法蘭克斯回覆,由於美國政府不承認中國中央人民政府,自不可能邀請它參加對日和約之協商與締結,至於臺灣,美國政府認為對日和約不應忽然消除國際間對於處置臺灣的所有關注,也不應導致日本被捲入糾紛或在將來有機會聲稱接受日本讓渡臺灣的「中國」不是和約本意的「中國」。杜勒斯接著詳盡地重申了美國對臺灣的立場以及未經臺灣居民的意願就將它移交給一個共產政權是不可取的。

535日,麥克阿瑟應邀出席美國參議院軍事委員會和外交委員會舉行的聽證會。4日,面對聽證會主席詢問臺灣地位是否已透過條約決定了,麥克阿瑟回答:「還沒有。在法律上,它仍然是戰敗的日本的一部份。對大日本帝國的各個部份的處置還沒有正式決定。有一些協議業經商討,據我了解,在雅爾達和其他地方,但在法律上,臺灣仍然是大日本帝國的一部份。……盟國將臺灣的治理及託管職責交給了中國,一如日本被交給了我們,而且現在仍處於這樣的狀態下。」

在英、美對於何者是中國正統政府的立場相互對立的情況下,雙方代表幾經磋商,在爭議問題上終達成妥協,即66日杜勒斯與英國外相莫理森達成的六點結論。關於中國,雙方決定不邀任何中國政府簽署「多邊和約」,但替中華民國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保留日後加入多邊條約或單獨與日本簽署雙邊和約的機會;關於臺灣,英國接受美國提議,由日本宣布放棄領土主權。712日,美國在爭議解決後,公布了對日和約草案全文。

195195,在同盟國為與日本簽訂對日和平條約所召開的舊金山和平會議上,英國代表肯尼斯·楊格發言提及:「該條約也規定日本放棄它對臺灣和澎湖群島的主權。該條約本身並未決定這些島嶼的未來。臺灣的未來曾在開羅宣言中提到,但那個宣言也包含了有關朝鮮的規定以及無侵略和無領土野心的基本原則。在中國以行動展現它接受這些規定與原則之前,要達成臺灣問題之最終解決是很困難的。在適當的時候,一個解決辦法必須以符合聯合國憲章之目的與原則的方式被尋得。然而,在此時延後與日本講和是不對的,因此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在對日和平條約中,臺灣之適當處理方式是條約中僅規定日本放棄主權。」

以蘇聯為首,原為二戰參戰國的四個共產國家以及中華民國都未參與簽署舊金山和約,而日本聲明「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

由於和約第二十六條提到:日本將與未簽訂和約的國家,訂立與和約相同或大致相同之雙邊條約,因此日本依舊面臨選擇與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約的問題(美國與英國同意由日本自行決定與何方締約)。原先日本國會在審議《舊金山和約》時,曾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和約的聲音出現;此時,中華民國政府派出外交部長葉公超,一方面與日本交涉,一方面透過美國向日本施壓。

914,美國國務卿艾奇遜指示美國駐華大使館,中日雙邊和約裡的措詞不應暗示臺灣已因該條約之簽訂而在法律上成為中國的一部份,這種做法會給聯合國未來的措施造成困難,而且這件事情不是單靠中日雙邊和約就能決定的。917日,美國駐華大使藍欽與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商議中日雙邊和約事項時說:「國務院並請余明告閣下,在研擬任何方案時,貴方須注意避免使用技術上之詞句以暗示台灣已因該條約之簽訂而在法律上成為中國領土的一部份。此點因與聯合國之利益有關,不僅適用於在多邊和約生效前締結之雙邊和約,抑且適用於以後之各項協定。」

1952320,日前赴臺北參與交涉《中日和約》之締結的日本外務省亞洲局局長倭島英二在東京約見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顧問陳延炯進行談話,並請陳延炯將談話內容轉達中華民國政府。倭島在談話中提及:「台灣之國際地位尚未明瞭。台灣人是否國民政府之人民,亦無法可據。」

1952428,《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約》)簽訂。當中第二條依循《舊金山和約》的規定,再次聲明「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但仍舊未表明台灣主權的移轉對象,僅強調已無處分台灣主權的權限。當時負責《中日和約》簽訂的外交部長葉公超於1952年在立法院接受立委質詢時說明:「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接受。」1952513日,中華民國外交部對日和約案卷第54冊載明:「查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

1952613,日本參議院審議《中日和約》時,外務省亞洲局局長倭島英二向議員們解釋:「現在拜託各位審議的與中華民國的和平條約,並非以決定何處是中華民國領土、誰是中華民國國民為目的而進行交涉的。在這裡面並沒有寫到領土問題以及領土歸屬,或是何者為中華民國國民等這樣的協調。就如先前所言,第十條的規定的宗旨並不是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到底是誰這樣的事情……

以國際法基本常識而言,戰爭的結束是從正式宣戰到和平條約生效為止。換言之,即使一時同意或簽署停戰協定,但經過協議之後的所有權利義務必須在和平條約生效之後才會產生新的和約體制與規範;而在和約生效之前,停戰協定只能視為和平的曙光,原屬各該參戰國(包含戰勝國與戰敗國)之間的權利義務並不會有所改變,戰後台灣主權歸屬問題即是顯例。在《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中,均未明定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後之歸屬對象,亦即並未確定台灣地位的最終歸屬。

 

<1-3>和約簽訂之後

19541018,艾森豪在白宮與國務卿杜勒斯的談話中提到,依照對日和平條約,臺灣和澎湖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由於日本沒有作出對中國有利的割讓,法律上它們不在中國領土主權之內。並提到,簽訂了涵蓋臺灣和澎湖的共同防禦條約之後,國民黨中國必須避免在「特許的避難所」(privileged sanctuary)裡發起軍事行動。

1028,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在給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報告中說:「日本從未把福爾摩沙和澎湖的主權割讓給中國。日本放棄了主權,但讓未來的主權處於未定狀態。因此美國作為日本的主要戰勝國,對這些先前的日本島嶼有尚未處理之權益。」

121,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就隔天即將簽署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召開記者會,當記者詢問中國沿海島嶼金門和馬祖的法律地位是否與臺灣和澎湖不同時,杜勒斯說:「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就如我在上一次的記者會中提到的,是由於臺灣和澎湖的主權在法律上從未被決定。這是因為對日和平條約僅涉及日本放棄這些島嶼的主權,但未來的主權沒有被對日和平條約決定,也沒有被中華民國和日本之間的和平條約決定。因此這些島嶼,臺灣和澎湖,其法律地位與一向屬於中國領土的沿海島嶼的法律地位不同。」

1220,英國外交政務次官羅賓·特頓在國會下議院表示,英國「對臺灣的立場是,日本放棄了其主權,但在我們看來它尚未成為中國的一部份。」

1955125,加拿大外交部長萊斯特·皮爾遜在國會下議院說:「在這個局勢緊張且危險的地區,『臺灣和澎湖』與『國民黨所控制的中國沿海島嶼』之間的地位,我想是可以正確區分的;後者無可爭議地是中國領土的一部份;前者,臺灣和澎湖,在1945年之前的五十年是日本殖民地且在更早之前有過多變的歷史,則不是。……停戰談判不需要涉及爭議領土之最終處置的任何問題。」

21,邱吉爾在英國國會下議院說,開羅宣言「只不過是一個共同目的聲明」,又說「對日和約並沒有解決臺灣的主權歸屬問題」。

應英國國會議員伊曼紐爾·辛威爾的請求,英國外相安東尼·艾登在24日發表了臺灣法律地位之書面答詢,提到:開羅宣言「是表示臺灣應在戰後歸還中國的一個意向聲明。此一歸還,事實上,從未發生,因為有兩個實體自稱代表中國而引發了難題,而且強權之間對於這些實體的地位有所爭論。……19459月,中國軍隊依盟軍最高統帥的指示接管臺灣,但此舉並非一項領土割讓,其本身亦不涉及主權之變更。蔣介石駐於臺灣,是依盟國與其所達成的安排,由其作軍事佔領,等待更進一步的安排,並不構成臺灣成為中國領土。按照19524月的和約,日本正式放棄其對臺灣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但該和約並未使臺灣主權移轉於中國,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國國民黨當局。臺灣和澎湖因此,在英國政府看來,其法律上的領土主權是不確定或未決定的。……國民黨所控制的鄰近中國海岸的島嶼,毫無疑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與臺灣和澎湖屬於不同的類別。」隔天,《泰晤士報》以〈臺灣的地位〉為題報導了艾登闡述臺灣的法律地位。

26,《紐約時報》報導:「國務卿杜勒斯準備明日將《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送交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審核以敦促參議院批准該條約。政府澄清了對臺灣法律地位的立場,並準備向參議院表明,批准與蔣介石總統的條約不會給予他臺灣和澎湖的法律主權……一些著名的民主黨員暗示與蔣總統簽訂共同防禦條約將會改變這些領域的法律地位並給予國民黨這些領域的主權,杜勒斯先生將於本週為該條約作證時駁回這一點,他將聲明政府不認為臺灣和澎湖的主權已定,他的看法是該條約不會將這些島嶼的主權給予蔣將軍。政府的立場是,日本自從1895年就擁有的這些領土是交給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同盟國的,蔣將軍只是被要求代表同盟國管理它們以等待它們的所有權的最終決定而已。」

27,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出席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針對《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所舉行的聽證會。當被民主黨參議員傅爾布萊特和斯巴克曼問到條約第六條使用的「領域」一詞是否有可能改變臺灣和澎湖的法律地位,杜勒斯表示該詞語的使用在此不暗示主權,例如條約中也規定琉球群島是美國負責防禦的領域,但美國並不擁有琉球群島的主權;並說美國無權透過該條約來轉讓主權,因為主權不在美國,而且美國也無意這樣做,因此對於臺灣而言,中華民國的身份事實上並未因該條約而改變。同時提到位於臺灣的蔣介石政府在理論上是一個處於異地的流亡政府,並且就像美軍佔領琉球群島一樣是個佔領當局(occupying power)。隔天,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批准《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時在其報告中註明:「參議院的理解是本條約不得被解釋為影響或更改其所適用之領域的法律地位或主權。」

澳洲總理羅伯特·孟席斯於2月初訪問英國,與英國首相邱吉爾商議遠東外交事務。9日,孟席斯在倫敦公開聲明:「關於臺灣的法律地位,這是尚未被決定的事情,且無疑地在將來的某一天要由聯合國或依聯合國的方式來決定」。

29,英國國會議員亞瑟·亨德森就1945830日中華民國政府在重慶宣布臺灣成為中國的一省之事,向英國外交部詢問同盟國對此事的認可程度。英國外交政務次官羅賓·特頓答曰:「我一直未能查到任何這樣的宣布。單方面的宣言無法影響臺灣的法律地位……

應英國內閣會議所提出的建議,英國外相安東尼·艾登在211日向內閣發布了臺灣法律地位之書面說明:「19459月,依據日本降伏文書以及日本政府在盟軍最高統帥的指示下於194592日發布的一般命令第一號,中國軍隊接管了臺灣,但此舉並非一項領土割讓,其本身亦不涉及主權之變更。蔣介石駐於臺灣,是依盟國與其所達成的安排,由其作軍事佔領,為全體同盟國負責,等待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或者如果臺灣的地位沒有在該條約中得到解決(實際上沒有),那麼就等待一個關於臺灣的最終解決方案——這也尚未發生。這項安排並不構成臺灣成為中國領土。」

為解釋美國在亞洲的外交政策以及澄清來自中國共產黨方面的指控,美國國務卿杜勒斯於216日在紐約外交政策協會發表演說,表明美國的政策立場。在論及《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時,杜勒斯說明臺灣和澎湖是美國在西太平洋防線的重要一環,因此美國予以格外關切。杜勒斯同時也說明,中華民國在1945年時是被授予權力託管臺灣和澎湖。

195554,英國外交政務次官羅賓·特頓在國會下議院答問會中說,「這裡談到的文件是開羅宣言,那是以意向聲明的形式表達的。因為僅僅是意向聲明,它的約束力也僅止於陳述意向的那個時候,所以它本身無法移轉主權……臺灣的案子不同,其主權直到1952年都屬於日本。臺灣在對日和約生效之時正被中國國民黨管轄,它在1945年時被委託給他們作軍事佔領……這個立場已經在24日由首相表達得很明確了,也被尊敬的閣下引述過了,因此我不再重覆。作為答覆──我引述他的聲明的結語──他說:『臺灣和澎湖因此,在英國政府看來,其法律上的領土主權是不確定或未決定的。』……臺灣不在中國領土主權之內乃是事實,那不代表中國國民政府沒有權利在那裡,他們在那裡的原因是1945年時被盟國任命進行軍事佔領,等待未來的安排。」

71,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在國務院與緬甸總理吳努商討亞洲局勢,當中提到「……甚至臺灣的法律地位都是不確定的。美國對臺灣也擁有從日本取得的權益。日本僅僅是放棄臺灣主權,而該主權沒有被和平條約處置,也沒有割讓給任何人。因此美國也可以主張擁有一個法定權利,直到臺灣被某些方法處置為止。是故,我們無法承認臺灣的處置只是一個內政問題。」

19581119,英國國會議員科尼·齊利亞克斯向英國外交部詢問英國政府目前對於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的政策,英國外相塞爾文·勞埃答覆:「經過波茨坦宣言確認的開羅宣言只不過是一個共同目的聲明,兩者都是在只有一個實體自稱代表中國的時候制訂的。從那時以來,中國發生了內戰,各國對於『誰現在代表中國政府』仍然意見分歧。臺灣問題已經變成了國際問題,與若干國家都有了牽涉,不能僅靠參考開羅及波茨坦宣言來解決。」

1961315,日本參議院預算委員會開會時,日本外相小坂善太郎回應議員岩間正男所提臺灣已依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及降伏文書歸屬於中國的論點:「波茨坦宣言中載明開羅宣言的規定必須履行,而我方依據降伏文書,宣布將遵守波茨坦宣言。但是,所謂的降伏文書,具有的是停戰協定的性質,並不具有處份領土的性質。」

日本首相池田勇人在訪美期間,於621日與甘迺迪在白宮進行美中日關係談話,池田在談話中回憶起臺灣島的法律地位未在舊金山和會中決定,日本當時只是放棄主權而已。池田反覆建議,當時出席舊金山和會的所有國家再度集會,以決定臺灣的法律地位。

1215,第十六屆聯合國大會英國代表團團長約瑟夫·葛柏在聯合國大會上投票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時,亦同時表示:「然而,我希望把話說清楚,英國女王陛下政府認為臺灣島的主權未定,並因此認為由誰在聯合國代表臺灣的問題也未定。我所做的支持該決議草案和修正案的投票並不損及女王陛下政府對此問題的立場。」

196122,日本眾議院外務委員會開會時,外務省條約局局長中川融答詢臺灣和澎湖的歸屬問題:「根據開羅宣言,美國、英國、中國三國決定將台灣及澎湖諸島歸還於中華民國。依照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日本必須履行開羅宣言條款中成為同盟國最終要求事項的部分。日本再以伏降文書接受這些條款,可以說在此即是宣告投降。不過,此投降只是日本終止戰爭行為的條件,其它像是最終的領土歸屬等等事項,須待和平條約才能確定。因此,如果和平條約中提及日本於伏降文書中須接受的條件,我認為日本不得不照單全收。但在舊金山和平會議中向日本提出的條約方案裡,並無規定澎湖島及台灣歸屬於中華民國,日本只是單方面放棄這兩座島的權利、權源而已。因此,當日本接受舊金山和平條約時,即變成如今這樣的狀態了,日本本身並未決定將這兩座島歸還於中華民國。」「日華條約中並沒有可稱作領土條款的規定,而是大家對於日華條約的適用範圍有所理解。依照日華條約來看,日本並未表示台灣及澎湖島歸屬於中華民國。」

19613月,日本外務省答覆日本國會議員對於臺灣歸屬問題的質詢時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只具有休戰協定的性質,不具有處分領土的性質

196426,日本大臣官房審議官藤崎萬里在眾議院答詢臺灣歸屬問題:「關於台灣的歸屬問題,誠如閣下之指教,依據開羅宣言,開羅宣言的參與國表明要返還中華民國。這在波茨坦宣言中也確認了,但在最終所有權的問題上,依據對日和平條約,日本僅放棄其所有權。同盟國的見解是在將來委由同盟國決定。」

1964229,日本眾議院預算委員會開會時,日本首相池田勇人答覆議員岡田春夫對於中日和約與臺灣歸屬的質詢時說:「我們說得很清楚了。我方在和平條約中放棄了(領土權)。這不是我們可以置喙的。所以,我們只是依據和平條約的規定,在遵守規定的同時締結了新的日華條約。即使是依據日華條約,也不能做出違背『依舊金山和約之決定日本已放棄(領土權)』的事情。縱使有做出決定,我們也不是以『中華民國擁有台灣領土權』的想法簽訂條約,條約局局長已經多次提到這點了。我們現在也是在這樣的想法下執行日華條約。」

1964423,法國總理龐畢度表示,臺灣「脫離了日本,但沒有歸屬於任何人」,從長遠觀點來說,臺灣的地位是不清楚的,「這個問題有一天必須依臺灣人民的意願來決定。」

196510月,英國外相麥克·司徒華特訪問日本時在一場演講中提到:「英國政府對台灣的見解並未改變。我們認為台灣的法律地位尚未決定。同時,關於台灣將來的最終決定,希望能基於人道主義的理由,將台灣住民的意願列入考慮。」

1966623,英國外交國務大臣艾瑞妮·懷特答覆國會議員朱利安·瑞茲代爾詢問的臺灣問題及其與聯合國裡的中國代表權之關係:「女王陛下政府認為聯合國裡的中國席位應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駐用。至於臺灣,我們的見解是該島嶼的主權未定。」

1966129,英國外交國務大臣沃特·佩德里答詢關於臺灣法律地位的政策:「卡拉登勳爵於1128日在聯合國大會解釋我們就中國代表權議題的投票時,略述了我們對臺灣地位的立場。其陳述的複本在圖書館裡。我們仍維持『臺灣島的主權未定』的見解。」

19711025,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並驅逐蔣介石代表(中華民國政府);美國與盟邦有意採取「聯中(華人民共和國)制蘇(聯)」的戰略,加速了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外交優勢上的逆轉。中華人民共和國要求建交國明確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及其他相關主張,許多國家確實也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交公報中表示承認,不過也有一些國家僅在建交公報中表明「理解與尊重」(例如:日本)、「認知」(例如:美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台灣的領土主張。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建國以來從未實際統治台灣;以及中華民國政府於實質統治之外,是否具有法律形式上正當統治權源仍有爭議;乃至於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後,美國國會仍制定屬於國內法位階的《台灣關係法》,使得台灣地位未定論至今仍經常被援引,成為解釋台灣主權地位的說法之一。

197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簽署的《上海公報》中也宣稱「美方認知到(acknowledge)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台灣為中國的一部分,並對此不表異議(not to challenge),支持和平解決兩岸問題」(1979年簽署的《建交公報》重申了美國對中國方面立場的態度,英文文本中的「acknowledge」具有多重解釋〔例 "注意到" "了解" "認知" "承認"等〕; 在中文文本中, 中方〔PRC〕則以「承認」一詞對應,其他人則將其解讀為「認知」)。

1978年,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和平友好條約 ,亦未在條約中提及台灣的主權歸屬。日本的解釋是,日本已經放棄台灣主權,所以無法再對台灣主權置喙。

1979216,日本外務省美洲局局長兼條約局局長中島敏次郎在眾議院答詢臺灣地位問題時說:「我國依據舊金山和約放棄了對台灣及澎湖列島之一切權限。而那是為誰而放棄,在舊金山和約中並未規定。因此,台灣及澎湖列島的歸屬在法律上並未確定,這是由於舊金山和約中並未明文規定,而產生了這樣的問題。在那之後就開始出現一般常說的台灣地位問題了。」

2005513,日本外相町村信孝在眾議院答詢臺灣歸屬問題時表示,日本根據舊金山和約放棄臺灣,中日和約的簽訂也承認了這一點,但放棄給哪個國家並未明確記載,因此有關臺灣歸屬的問題應該是由同盟國決定,日本沒有發言權,這是日本一貫的法律立場。

200795,美國政府致函聯合國秘書處,針對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曾說「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華府消息指出,美國政府已經致函聯合國總部,明確表示美國不接受這樣的說法。美國在信函中表示,所謂「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的說法不是美國的一貫立場。而且,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並沒有談及「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

20081219,美國國會研究服務部發表報告:「……1945年日本戰敗後,臺灣和澎湖因為戰後佔領的目的被分配給中華民國。臺灣在四年後仍然處於這種佔領之下,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在共產黨贏得中國大陸的內戰之後逃到臺灣。」

200951,日本駐臺灣代表齋藤正樹在國立中正大學的國際關係學會第二屆年會上稱「台灣地位未定論」是日本政府的立場,隨即遭到執政的國民黨政府嚴正的抗議與駁斥。齋藤正樹於是道歉並改口稱該說法為個人失言,並非日本政府的立場。但是日本政府並未對齋藤大使的發言內容提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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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幻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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