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書指出,曾獻瑩以第12案領銜人身分提案公投主文:「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但他不滿中選會10月24日發布公告,就行政院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的意見書,又在11月2日以原處分重行公告,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另提起本案訴訟欲撤銷原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認定,中選會如繼續執行公告並刊載於選舉公報,恐影響公民投票的意願,而使人民對這項公投案所欲創制立法原則的多數意見無法公平客觀呈現,對人民所生損害顯不能回復原狀,也無法以金錢賠償,將發生難於回復的損害。
【記者張健台北報導】幸福盟不服中選會重行公告公投意見書,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獲准。中選會主委陳英鈐19日說,中選會絕對遵守法律規定,包括法律裁定,除依法提抗告外,也努力準備替代方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公布裁定書指出,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以第12案領銜人身分提案公投主文:「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但他不滿中選會10月24日發布公告,就行政院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的意見書,又在11月2日公告,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獲准。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9日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英鈐列席,專案報告「從行政法院裁定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重新公告公投意見書一事,探討中央選舉委員會中立性、獨立性及公投公報重新印製費用責任歸屬問題,以及投票日公投宣傳之法律適用問題說明」,並備質詢。
開會前中國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李彥秀、江啟臣、賴士葆、柯志恩等人就拿著「中選會違法、陳英鈐下台」等標語,並指「中選會是助選會」、「民進黨附隨組織」、「中選會是西廠」等,不讓陳英鈐到座位上。
陳英鈐會前受訪時說,中選會絕對會遵守法律規定,包括法院裁定,當然也依法提起抗告,只是裁定雖然是暫時性,上星期中選會召開委員會,會中達成共識,依法提起抗告,但在最高行政法院還沒做成終局決定前,中選會將採取適當措施,讓民眾了解法院裁定的內容,並努力準備替代方案。
中選會的書面報告中指出,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投公報要在投票前2日送達家戶,但24日即將投票,若要重新印製,相關作業需要10天以上;中選會將以適當替代方式,如新聞稿、電子公投公報、刊登報紙、open data等方式,讓民眾周知行政院10月24日公告提出的意見。2018/11/19
公投公告 中選會終於低頭道歉
- 2018-11-19 20:10:05 自立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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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健台北報導】中選會主委陳英鈐19日表示,對於辦理全國性公投案時,重新公告公投意見書,並納入行政院意見書,及公投案辯論會中出現「假反方」等,無法滿足所有民眾期待,要向全國民眾道歉。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9日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英鈐列席,專案報告「從行政法院裁定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重新公告公投意見書一事,探討中央選舉委員會中立性、獨立性及公投公報重新印製費用責任歸屬問題,以及投票日公投宣傳之法律適用問題說明」,並備質詢。
陳英鈐在口頭報告中,向全國民眾道歉,因為中選會做為獨立機關雖然依法行政,但無法滿足所有民眾期待。其中由提案人黃士修提出的公投第16案,當時提早補件,查對完成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才下裁定,事實上也依法行政讓黃士修補件最後也成案,最高行政法院上週也廢棄假處分。
陳英鈐說,第16案10月23日成案後,全體中選會同仁非常努力辦理,讓正反方都有機會參加電視發表會,但卻發生贊成公投的人去登記想要成為反方,所謂「假反方」的問題,雖然最後圓滿解決,但也發生一些爭議。
陳英鈐指出,中選會為全國性公投10案,共辦理50場電視發表會,有些領銜人要怎樣去主張都是他們的自由,中選會沒有意見。但有些學者認為,有些提案在電視發表會主張的,跟在公投提案的理由、主文不合,「我要跟各位抱歉,這不是中選會職權」,中選會沒有任何審查權限。
陳英鈐強調,10月24日依法公告「公投公告」後,10月29日接獲行政院修改意見書,中選會查了過去紀錄,發現全國性公投第6案也有過行政院修改意見書前例,所以才接受行政院意見書修改,並在11月2日公告修改的意見書。2018/11/19
中選會重行公告案 游信義聲請停止執行獲准
- 2018-11-19 19:51:57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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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盟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不服中選會重行公告公投意見書,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今裁准指出,本件有急迫性,如繼續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損害,中選會不得將重行公告登載選舉公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公布裁定書指出,游信義以第10案領銜人身分提案公投主文:「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但他不滿中選會10月24日發布公告,就行政院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的意見書,又在11月2日以原處分重行公告,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另提起本案訴訟欲撤銷原處分。
游信義主張,公投法規定,政府機關意見書應於投票日28天前公告,中選會原本在10月24日已公告行政院意見書,卻又於11月2日修改後再重行公告,明顯違法。
合議庭指出,本件程序上原處分違反公民投票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甚為明確,「107年10月24日公告之行政院意見書」與「107年11月2日公告之行政院意見書」,經形式上初步查核,二者確實不同,至少後者在「憲法保障同性間得以結婚之權利,已經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確認,不會因本次公投結果而有所變更」的立場或表態是前者所無。原處分在程序上的違法性的明顯程度,使本案請求在法律上獲得勝訴的蓋然性升高。
合議庭表示,中選會是選務機關,本質上是中立色彩極為濃厚的行政機關,就程序法規的遵循度,應採最嚴格的標準來實踐,這是中立的態度所衍生社會的公益,這才是選務機關於規範實踐中所呈現無可取代的公益。
合議庭認定,原處分如繼續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的損害,並有急迫情事,且原處分停止執行,於公益無重大影響,因此本件停止執行的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