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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0 17:26:42| 人氣29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火車有專屬路權 判駕駛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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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有專屬路權 判駕駛無罪

中國時報【馬瑞君╱台中報導】

台鐵道班工黃閔星、何諸聰,去年在龍井站南端施工時遭自強號列車撞死。檢方認為自強號駕駛蕭維漢在進站前,未以無線電呼喚應答、也未鳴笛,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蕭男。台中地院昨天審結,判蕭維漢無罪,法官認為司機駕駛列車對前途瞭望,在於必須注視號誌並依其條件運轉列車,無辨別路線上之「障礙物」義務。另鐵道路線有排除性,司機可以在「前途路線安全」前提下駕駛,所以縱然沒有即時辨識路線上的障礙物,也沒有違反任何注意的義務。

台鐵台中工務段龍井道班領班黃閔星,去年7月7日帶何諸聰前往龍井站南端軌道進行巡查、整修;由蕭維漢駕駛的自強號北上列車,剛好要進入龍井站,撞上正在施工的黃、何,兩人當場死亡。

檢方調查,黃男因認為車接近車站前,都會以無線電與值班站長進行呼喚應答,他們帶有無線電,可聽到提前避讓;因此未依規定在施工地點兩端800到1000公尺處,設立工作鳴笛標,也未在兩端指派瞭望員、列車監視聯絡員,掌握火車動態。

蕭男辯稱,進入龍井站前,他在注意彎道與進站號誌機,且他的無線電話顯示「沒有服務」,才未呼喚應答。因火車時速達110公里以上,他看到黑影後,已相當接近;立即鳴笛後緊急煞車,已盡力避免事故發生。

法官認為,從被害人進入蕭男合理視距範圍起,到自強號撞擊2人為止,僅餘5秒鐘、156公尺距離;蕭男能否在第一時間望見並辨別被害人身影、立即鳴笛提醒,確有疑義。法官認為,綜觀世界各國鐵路之列車速度,均無晝夜之分,足證明司機駕駛列車,對前途瞭望之義務,並非瞭望路線上的障礙,而在於必須注視號誌並依其條件運轉列車,縱未能即時辨別路線上之障礙物,亦難任其有注意義務之違反,難認定應對被害人死亡負業務過失致死罪責,因而判無罪。

台長: 綺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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