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故意」?什麼是「過失」?
(1)故意:是指從事加害行為的公務員對於侵害行為的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而言。
(2)過失:是指造成加害行為的公務員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或對於侵害行為的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而言。
至於過失的有無,應依每個人對一件事情所應注意的程度來判斷,公務員對於其職務因各有專業的認識,所以其注意程度除應較普通人為高外,也因其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的不同而有差異。
刑法第十二條(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第十三條(故意之意義)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十四條(過失之意義)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 184 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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