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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9 21:42:04| 人氣1,19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女巫獵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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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巫獵潮(二)



六、迫害的對象

在迫害對象上,通常80%是女性,不過每地比例皆不一,見表一。

表一 巫師審判,女性被告與所佔的比率(%)
地區 時間 男性人數 女性人數 女性比
Germany 1562-1684 238 1050 82
Geneva 1537-1662 74 240 76
Castil 1540-1685 132 324 71
Aragon 16001650 69 90 57
Venice 1552-1722 119 430 78
Russia 1622-1700 59 40 40
Essex.England 1560-1675 23 290 94
Scotland 1560-1727 242 1491 86
New England 1630-1700 60 193 79

又多是接生婆,老婦、寡婦、獨身女子。接生婆被認為女巫的原因是因為當時的社會,嬰兒死亡率高,而女巫的特點之一就是以未受洗嬰兒為美食,所以她們會被遭受懷疑 。老婦則多年老、身形枯槁、醜陋、貧窮,是社會的弱勢族群。

由受迫害的性別來看,可見當時的女性地位不高,是屬於社會中的弱勢族群。在傳統社會與教會的觀念中,認為女性是意志不堅,易受誘惑,先天具有原罪(偷食禁果的是夏娃,而非亞當)。所以女性最易受魔鬼誘惑而成女巫,其中也透露出對女性的社會偏見,因為原本原罪是亞當和夏娃共同的原罪,隨著女性地位的低落,後來就將過錯全歸之於夏娃身上。女性在當時的法律、財產地位,甚至不如中古初期,當時女性的工作機會被排擠,工資也與男性工資差距漸大,教會設立的大學禁止女性就讀,女性被認為無法獨立自主、缺乏理性,所以要留在家中,服從丈夫。如此一來,那些脫離家庭,獨居的女人被認為最易受魔鬼的誘惑,因此,寡婦、獨身的婦女最容易被懷疑為女巫 。

以聖女貞德(Joan of Arc,Jeanne d‘Arc,1412-1431)為例,如此突破傳統角色的女性,激發法國打贏英法百年戰爭的一位女性,下場卻是被法國人出賣,被英國人以女巫的罪名燒死 。


七、女巫獵潮的地區性差異

雖然女巫獵潮在當時的歐洲盛行,不過每一地對女巫的迫害,皆不盡完全相同,存在著各地區的區域性差異。

例如「西班牙」,雖然西班牙是宗教裁判所迫害最激烈的地方,但其主要對象是猶太人和摩爾人,對女巫的迫害反而是較為和緩的,因為宗教裁判所認為實行巫術是心智耗弱者的幻覺,故應通知其代理人注意 ,還把巫術認罪視為神經質的幻想,並且從輕處罰 。所以在西班牙,僅有少數人因為巫術被處死,而其他控告則被視為幻想或報復而不予受理。

「法國」和「德國」是女巫掃蕩最激烈的地區。法國在Strasbourg一地,4天內燒死134人(1582年10月)。德國也同樣瘋狂,據德國學者估計17世紀,共有10萬人因為巫術而受刑。

「英格蘭」自1641年起,將巫師罪列為重大犯罪,1644年,霍普金斯(Matthew Hopkins)號稱為「英格蘭搜巫大將軍」(Witch-finder General of England)巡迴英格蘭,揭發許多巫師,其一套的審訊制度,使得更多女巫被迫認其罪。

「蘇格蘭」的地區也相當狂熱,1560到1600年之間,就有8000個婦女因女巫之罪而死。甚至在各地已逐漸減輕對女巫壓迫時,蘇格蘭仍然很激烈,直到18世紀中。



八、當時歐洲人的觀點

歐洲人對女巫迫害的觀點,贊成者當然含要恢復權威的公教教會,藉機鞏固權力的各國政府。

在人民的觀點方面。以西班牙為例,他們對於受難者少表同情,通常都表贊同。不過由於審判的密告制度,可使任何人被誣告為巫師,一經被捕,殘酷的審訊過程,在民眾之間也有形成一股恐怖的氣氛。

雖然迫害主要是羅馬公教在執行,但新教也沒有置身事外,例如信仰新教的伯恩(Bern),在16世紀末的10年,處死300人,17世紀初10年,處死240人。路得(Luther)說:「對那些女巫我沒有絲毫的同情,我要將他們都燒死。 」而喀爾文(Clavin)訴諸於聖經的出埃及記裡,主張應該將女巫處死 。

即使是知識份子也有人贊成對巫術迫害。不過有些雖然相信巫術,卻反對如此的迫害,例如17世紀的科學家克卜勒(J. Kepler,1571-1630)雖然也相信巫術,但當母親被指控為女巫時,他寫下長達128頁的辯論稿,才使得母親免受牢獄 。一個耶穌會的會員,Friedricg von Spee,他承認有巫師的存在,可是認為這樣的逮捕是毫無根據,並且反對審訊的不公和殘酷的虐待,說那種虐待連「教會的博學知識和主教們」受了也會被迫招認一切。英人Peginald Scoty在1584年,出版《論巫術》(The Discouerie of Witchcraft),認為巫術的信仰是無害的,把奇蹟推到那些不至於傷害任何人的老太婆身上,正是對基督神秘力量的侮辱。
也有人不相信巫術的力量,例如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曾說:「我不認為巫師的巫術具有任何實際的力量。」



九、女巫獵潮的結束

歐洲在18世紀的前25年,在民事法庭和宗教法庭所判決的來說,實際上巫師已被禁止 。英格蘭在1712年,一個巫師的案件中,陪審團判決有罪,可是法官拒絕判刑,於是地方教士是告發他,但自那年以後,英國就再也沒有因為巫術處決人的事,在1736年,廢止巫術法案(Witch Act),不再以巫師的罪名起訴犯罪 。在法國,1672年時,Clobert從路易十四得到一個詔書,禁止宣判巫術罪,雖然在1680到1700年仍有案件,但在1718年之後,就再也聽不到這種死刑。女巫獵潮的結束直到瑞士在1782年最後一次女巫被處死,女巫追獵劃下句點。

女巫獵潮與宗教寬容有關,在宗教迫害和宗教戰爭之後,逐漸走向宗教寬容,包含對女巫的寬容,這並不代表對異端就是完全的寬容,只是與以前相對之下,女巫的迫害逐漸平息。知識的發達,科學革命之後,理性主義的興起,人對大自然的恐懼,隨著知識的瞭解,破除對巫術的迷信,也使得女巫的迫害逐漸平息。工業革命,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改善,保險的出現,人對自然災害的恐慌降低,使得將怪罪女巫的罪名消失。



十、結論

對於女巫獵潮。總括而言,宗教裁判所,異端迫害的原因並不單純,除成為教會在消除異己之外,也成為政府政治鬥爭的工具。異端迫害擴大到女巫的迫害也與宗教環境緊繃,當時社會環境不佳,人心心理不安,對迷信巫術的恐懼,及對女性地位的歧視,知識未興,都使得女巫獵潮越演越烈。女巫迫害在歐洲是普遍現象,但是各地在人數、方式仍都有其差別。隨著宗教、社會、科學革命、經濟的改善,女巫在18世紀劃下句點。

這場獵捕女巫的殘酷大屠殺,被人形容為「直到20世紀希特勒的歇斯底里發作,在歐洲才再見到此種程度的大屠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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