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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3 15:35:18| 人氣1,34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刊登報紙廣告-受理公司股東書面提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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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紙廣告-受理公司股東書面提案公告
刊登報紙公告股東常會股東提案期間公告,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公告,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更正公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召開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有限公司公告,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公告等分類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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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及MAIL請註明聯絡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100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
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0年**日(星期*)上午*時整。
二、開會地點:台北市**路*段**號
三、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說明:
(一)股東資格: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二)議案內容: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
(三)受理期間:民國100年*月*日起至民國100年*月*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民國100年*月*日下午*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
(四)受理處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區**路*段**號;電話:**}。
(五)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六)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形:
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七)其他說明: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書。
四、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00年股東常會股東提案期間公告
一、開會時間:民國一00年*月*日(星期*)上午十時整
二、開會地點:新竹科學園區*路*號*樓(本公司會議室)
三、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100年股東常會議案。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
四、本公司受理股東提案期間為民國一00年*月*日起至民國一00年*月*日止,凡有意提案股東請於受理期間內辦理提案手續,並詳留聯絡方式。
五、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六、本公司受理股東提案處所為**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竹科學園區**路**號*樓;電話:03-*******)
七、以上所提及其他未盡事宜,均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

股東名簿(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股東常會議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之ㄧ條)(民國98年01月21日修正)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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