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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9 15:44:58| 人氣1,07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報紙廣告刊登-年度股東常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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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廣告刊登-年度股東常會公告分類廣告報紙分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書面提案公告,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公告,董事會召開股東常會公告,股東臨時會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99年度股東常會公告
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99年股東常會受理提案相關事宜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暨本公司99年*月*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股東書面提案相關事宜:
壹.受理處所:*市*區*路*段*號
貳.受理期間:99年O月O日至受理期間:99年*月*日
參.應注意事項
1.以書面提案
2.持股需達1%以上
3.以一項為限
4.300字為限(包括標點符號)
5.不得於非受理期間提案
6.不得提非股東會所得決議案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股東臨時會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公告
公告事項: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姓名:***
學歷:**大學金融所碩士
經歷:**半導體稽核專員、**科技財務經理、**科技管理部經理持有股數:*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姓名:***
學歷:**交通管理工程系
經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持有股數:*
以上獨立董事被提名人之資格條件,業經本召集權人於99年*月*日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弟二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逐條審查通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召集權人***

*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度現金增資催繳股款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月*日(99)*字第*號
主旨:公告本公司99年度現金增資催繳股款有關事項。
說明:
壹、本公司99年度現金增資,原股東認購現金增資股款繳納期間已於民國99年*月*日截止。
貳、依公司法第266條,準用同法第142條規定,茲定民國99年*月*日至99年*月*日為股款催繳期間,尚未繳款之股東及員工請於上述期間內繳款,逾期未繳納即放棄認股權利,認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補辦手續。
參、代收股款行庫:**商業銀行**分行。
肆、若對以上所述,有任何疑問,敬請向****股務室洽詢。電話 **-********分機**
伍、特此公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集九十九年股東常會暨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召集九十九年股東常會。
依據:公司法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月**日下午*時整
二、開會地點:新竹科學園區**路*號*樓
三、開會事項:
(一)報告事項:1、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書。2、九十八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二)承認事項:1、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案。 2、九十八年度虧損撥補表承認案。
(三)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四、停止股票過戶日期: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九十九年*月*日起至九十九年*月*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九十九年*月*日下午*時前,親臨或郵寄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
五、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日前分別寄發各股東,屆時如尚未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號、姓名及詳細地址,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電話:(02)********。
六、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七、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會提出議案者,本公司於99年*月*日起至99年*月*日止(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達或以掛號郵寄﹙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受理股東提案申請。請股東於上述期間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受理提案地點:新竹科學園區**路*號*樓,電話:03-*******。
八、除分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新承接股務代理業務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月*日***股第*號函
一、主旨:本公司股務代理部自九十九年*月*日起新承接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0000)股務代理業務,特此公告。
二、說明:
1‧依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辦理。
2‧本公司股務代理部營業處所:*市*路*段*號一樓,電(02)****-****。
3‧服務項目:辦理股東之開戶、印鑑變更、住址變更;有關有價證券之過戶、職權設定、消滅、掛失、撤消掛失等之異動登記;有價證券之合併與分割作業;召開股東會之事項現金股利與投票與投利之發放;處理股務相關稅務事項;處理股東查詢及其他有關股務作業事宜。

法人變更登記公告 清算人任免 公司清算公告報紙登報 證券交易法更正公告 派下現員名冊 系統表不動產清冊新聞紙登報 文理補習班登記公告 個資法登報 籌備會基金會登報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 現金流量表 盈虧撥補表廣告刊登。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分類廣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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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之程序(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通知與公告之效力(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股東名簿(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股東會之種類與召集之期限(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股東會召集之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股東常會議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之ㄧ條)(民國98年01月21日修正)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少數股東請求召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決議之撤銷(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董事選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前項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四、未檢附第四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審查董事被提名人之作業過程應作成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對董事選舉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持有股份數額與所代表之政府、法人名稱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告,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提名股東,對於提名人選未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者,並應敘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監察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表冊編造、通知、公告之準用規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E - MAIL:ypad123@yahoo.com.twypad12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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