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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刊登 司法院消債公告 消債事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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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字第99消債更**號
主旨:公告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號,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月*日裁定自99年*月*日中午12時開始更生程序。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99年*月*日。
二、公告內容:如附件所示之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號裁定一件。
法官***
附件: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號裁定一件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住屏東縣**鄉**路**巷*號居高雄縣**鄉**村**街*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送達代收人***住台北市**區**路*段*號*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月*日中午十二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累積債務已達新臺幣(下同)*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年*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即**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伊每月薪資雖約*元,惟家中經濟狀況欠佳,伊需扶養父母親並幫忙負擔家庭生活開支及弟妹就學及生活費用,無法負擔土地銀行所提每月清償*元之還款條件,以致協商不成立。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薪資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存摺明細、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此外,本件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其聲請更生,應屬有據,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法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9年*月*日*時公告。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99司執消債**字第**號
主旨:公告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號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清算程序。
依據:
一、本院99年*月*日99年度消債清字第***號民事裁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78條、第86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債務人***自99年*月*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
二、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97消債更字第***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惟現今更生程序經轉換為清算程序,是於更生程序已申報之債權,視為清算程序中已申報之債權。
三、債務人即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債務人不得為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於申報債權之期間,無故不交還或通知者,對於清算財團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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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為協助卡債族合理還款,立法院96年6月8日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未來卡債族只要無擔保的債務 一千兩 百萬元以下者,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在法院裁定範圍內可爭取降利或減款,還款計畫最長可達八年,保障超過五十萬卡債族的權益。
此法公布後九個月施行,換言之,即將在下個月也就是4月11日上路,法院將可適時介入保障合理的還款計畫。
基於弱勢保障精神,此項條例最主要保障卡奴和小額信用貸款者。
只要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平均每月二十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營業活動者都是可適用對象,包括受薪階級、或計程車司機或小商販等小老百姓。
法保障債務人合理還款程序,避免遭到銀行過度剝削,這也是國內首度納入自然人更生程序。還債未來可採取雙軌制,包括「更生程序」和自然人破產概念的「清算程序」,債務人與銀行協商未果,可選擇合理還款的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清算程序。
依照新法,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房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背負債務,必須先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破裂才可聲請更生或清算。
此外,為避免協商程序延滯債務人清理債務,法令也明訂,債務人提出協商三十天內,銀行必須進行協商,若九十天協商期協商破裂,債務人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換言之,債務人最晚可以在一百二十天內選擇聲請更生或清算。
法官任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並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自然人擔任監督人或管理人。
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一千元,但無力支付者可暫免繳納。
債務人向銀行聲請「更生」必須提出更生方案,包括清償金額、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的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不得超過六年,但有特別情事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得以延長到八年,換言之,可提出六至八年的還款計畫。
債務人如果未提出更生,法院最終也可以裁定進入清算程序,分配債務人財產。
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法院可逕行裁定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若債務人和債權人無法接受,最終仍可由法院裁定。
此外,若債務人評估無法還款,也可以選擇清算財產分配給債權財團,若債務人不願履行清算義務,甚至有具體事實顯示債務人有逃匿,或者是隱匿、毀棄或處分屬於清算財產的可能,法院可以拘提或管收等強制手段介入。
為防制債務人利用清算迴避還款責任,反而過著奢華生活,新法也明定「阿B條款」,債務人聲請清算後,生活不得超過一般人通常程度,限制債務人生活,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也不得離開其居地,法院得通知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
條文也訂有解除清算復權重生,債務人在清算程序終止翌日起滿五年或符合清償債務完畢等條件下,也可聲請復權,債務人因法院裁定清算程序所受權利限制,不應終其一生。
此外,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造成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債務,而生開始清算原因,甚至是捏造債務,法院也可裁定債務人不可免除債務。
針對債清條例的適用對象,銀行公會內部已決議「從嚴解釋」,也就是銀行公會希望在未來訂定的施行細則中,能夠明確定義卡債族無故停止繳款、造成毀諾,將無法申請更生或清算,藉此避免引發道德風險。


債務處理的方案
1.個別協商:所適用之族群,具有勞保薪轉之受薪者,名下有資產者,擔心資產遭假扣押者,單純只想降低月付款繼續正常維持信用者皆適用。
2.債務託管:債務協商破裂者,具有勞保薪轉之受薪者,已協商呆帳有意願清償債務者皆適用。
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高循環利息無力還款者,薪資已遭法扣者,自用住宅遭假扣押或拍賣中執行當中者,債務已呆帳或協商毀諾者,無擔保品債務1200萬以下者皆適用。
3-1.更生前之前置性協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債務人在行更生前,需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共同協商!這時債務人可以依據自己的付款能力定出還款金額,向銀行要求協商。
如果通過,則可以讓債務人繳款無壓力!若銀行不同意通過,便可以進一步聲請更生!
3-2.更生:由債務人明列債務明細以及收支明細,再由法官判決還款金額,以六年為限,六年還完,視同債務全數清償!(例如,總負債200萬,債務人每月僅能還款1萬(每月收入減掉每月支出所剩下來之金額),繳完6年72期,共72萬,亦視同清償200萬之債務)倘若有特別之情事亦或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得以向法院聲請延長至8年。
申請所需之基本資料
1.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清算)聲請狀。
2.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處分聲請狀。
3.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4.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
5.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6.擴張不屬清算財團財產範圍聲請狀。
7.債權人之債權陳報狀。
3-3.清算:若是債務人所能負擔之金額過低,法官會依據債務人狀況評估,若是不認可更生則打入清算!清算即簡易破產!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適用對象
Q: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和消費者保護法的『消費者』是一樣的意思嗎?
A: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和消費者保護法所稱「消費者」並不是一樣的定義,這裡是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的人,或是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人,例如上班族或小吃攤老闆、計程車司機等等。

Q:什麼叫做『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
A:法條所稱「小規模營業」是指每個月營業額收入在20萬元以下的人,每個月營收達到20萬以上的人就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至於如何證明每個月的營業額,可以以國稅局出具的財產清單或存摺、帳簿、納稅證明等文件來舉證。

Q:平均營業額要怎麼計算?
A:目前司法院尚未制定施行細則,平均營業額究為五年內總營業收入以60個月平均?或是逐年計算?目前尚無定見。

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Q:什麼叫做『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A:如果負債超過財產總額,當然就屬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是債務人發生被裁員、生病等收入減少或支出增多之情形,已經沒有餘力還款者,也可以算是「有不能清償之虞」。

無擔保或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得聲請更生
Q:我的房屋向銀行設定抵押貸款500萬元,另外因為信用卡債務和小額信用貸款又欠了銀行800萬(無設定擔保),我可以聲請更生嗎?
A:債務人必須是無擔保或優先債權之債務總額1200萬元以下,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若是債務過大,更生程序對債務人而言就沒有實質上的幫助,此時就不適宜向法院聲請更生,而必須聲請清算。例示中房貸的500萬元屬有擔保債務,而信用卡債務及小額信用貸款800萬元屬於無擔保債務,由於無擔保債務並未超過1200萬元,因此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

Q:一定要是向銀行借錢或是信用卡債務還不出來的人,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A:本條例並未規定僅適用於銀行之消費借貸債務或是信用卡債務,因此只要是負有債務並符合本條例要件的人,都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Q:我的銀行債務已經被銀行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我還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A:本條例並未規定僅適用於銀行之消費借貸債務或是信用卡債務,不管債務人之債務是來自於銀行小額信貸、信用卡消費、私人借貸或甚至是地下錢莊,只要是負有負債並符合本條例要件的人,都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銀行雖然將債權移轉給資產管理公司,然資產管理公司扔為該筆債務之債權人,得依法請求債務人清償,當然也是屬於債權人之一,債務人仍然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管轄法院、程序機關及裁判費用
Q:我該向哪一個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A:為了方便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債務人應該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若長期在外地工作者,可在主要財產所在地之法院提出便可。

Q:聲請更生或清算要不要繳交費用?
A:法律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必須由聲請人繳交1000元聲請費給法院,如果超過法院規定的繳費時間還沒繳費者,將會被法院駁回更生或清算的聲請。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力繳交聲請費用者,可以說明理由向法院聲請暫時免繳聲請費。

Q:我的債務關係很複雜,我自己沒辦法整理相關資料,該如何進行程序?
A: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後,如果法官認定事件情況較為複雜者,可以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如果有必要,法院可以選任會計師或律師等人擔任更生的監督人或清算管理人,協助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監督人或管理人的費用不必預先支付,而是優先自更生方案或清算財團取償。


債權的行使及確定-清算更生程序
Q:我要怎麼計債務總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A:只要是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的債權,都算是更生債權或清算債權。這些更生或清算債權不管是否已經取得執行名義或是已經在進行強制執行程序,都必須按照更生或清算程序來行使權利。

Q:我原本跟銀行協商成功以120期零利率償還,也依照協商條件還了20期,但後來因有不可歸責事由而毀諾,日後聲請更生或清算時,要怎樣計算我的債務?之前繳的錢是沖本金或沖利息?
A:對於債權人所申報的債權,不管對於其種類、數額或順位有任何疑問,都可以在公告最後揭示日起1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可以針對這項異議做出裁定,若仍不服得提出抗告,抗告法院必須召開言詞辯論庭針對債權數額進行辯論,法院最後下的裁定就具有與確定判決同等的效力。

Q:我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以後,利息和違約金要照算照還嗎?
A: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前所生的利息和違約金等,要列入更生或清算債權計算,但在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所產生有擔保債權或是無擔保債權之利息和違約金,雖然仍然應該加以計算,但是必須在其他債權都受到清償之後才可以分配清償。

Q:銀行委任律師來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可以要求我支付銀行律師費嗎?
A:銀行為了進行更生或清算所花費的各項費用,都不可以請求債務人清償。

Q:我欠銀行100萬,我的連帶保證人已經幫我還了20萬,銀行應該用80萬還是100萬元作為更生債權?我的連帶保證人替我還的錢可不可以也列入更生債權裡?
A:由於連帶保證人已經清償20萬的債務,銀行自然應該以80萬之債權餘額申報債權。而由於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後,縱使成功更生或清算,銀行對於連帶保證人的權利仍然不受影響,亦即連帶保證人仍然有可能受到銀行追討,因此法律允許連帶保證人可以以將來可能被銀行求償的總額申報行使權利。

Q:我朋友向銀行借款500萬元,由我擔任連帶保證人,現在我朋友要向法院聲請更生,我可以申報我有500萬元的更生權利嗎?
A:由於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後,縱使成功更生或清算,銀行對於連帶保證人的權利仍然不受影響,亦即連帶保證人仍然有可能受到銀行追討,因此法律允許連帶保證人可以以將來可能被銀行求償的總額申報行使權利。

Q:我自己欠銀行100萬元,又幫我先生作保100萬元,我的更生債務總共是200萬元嗎?
A:保證債務於簽訂保證契約同時已然成立,因此應以200萬元為更生債務。

Q:我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已經有銀行持確定執行名義還強制執行查扣我的薪水,在我聲請更生後,銀行還可以繼續查扣我的薪水嗎?
A: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後,債權人就不可以在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進行強制執行,但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則不在此限。

Q:有抵押權的債權人一樣要來申報債權嗎?我對於債權人所申報的債權有異議,可以表示不服嗎?
A:有抵押權等擔保權或優先權的債權人仍然必須按照規定在法院規定之期限內申報債權。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對於債權申報又異議者,可以在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對提出異議之債權必須加以裁定,如果對裁定不服可以加以抗告,經過言詞辯論所做出來的最終裁定便會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藉此即可確定債權總額。

協商前置程序
Q:什麼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定要先進行協商?
A: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債務人,若是因為向銀行借錢、房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產生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定要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協商成功者,除非有不可歸責事由,否則就不能在聲請更生或清算。

Q:我的協商多久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A:債務人提出協商後超過30天,銀行還不開始協商;或是開始協商以後超過90天,協商還沒有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亦即債務人提出協商後,最快30天,最慢120天,協商不成立者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我已經在95年12月31日 以前透過銀行公會的協商機制與銀行達成協議,這樣我還能來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A:原則上債務人已經透過協商機制完成協商者,應依協商條件還款,不得在聲請更生或清算。但有不可歸責事由導致還款顯有重大困難者,仍然可以巷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我和銀行協商成功以後,可以毀諾不還錢而去聲請更生或清算嗎?什麼叫做『不可歸責於己』事由?
A:原則上債務人已經透過協商機制完成協商者,應依協商條件還款,不得在聲請更生或清算。但有不可歸責事由導致還款顯有重大困難者,仍然可以巷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屬於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有待法院累積裁判案例形成共識,基本上只要不是債務人惡意不還款,都有可能解釋為「不可歸責事由」,例如自己或家人生病、懷孕生子、子女升學學費等增加的支出;失業或減薪而減少收入等等,原則上都算有無法正常履行協商還款條件的不可歸責事由。有這些事由發生,而無法正常還款的債務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我自己已經協商成功,但是因為替人家作保又負有保證債務遭到銀行追債,導致我不能依協商條件還款,是否屬不可歸責事由?
A: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屬於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有待法院累積裁判案例形成共識,基本上只要不是債務人惡意不還款,都有可能解釋「不可歸責事由」。

Q:我在95年間收到債權銀行寄來的協商通知,上面記載的條件我並不同意,但因通知書上記載『若不回覆即視為同意』,那麼這個協議是否已經成立?
A:協商之達成必須得到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的同意才能成立,銀行單方面寄來的協商通知書並沒有得到債務人之承諾,因為該協商應屬未成立。

Q:我在96年以後才個別去跟債權銀行談協商,這樣我有符合協商前置程序嗎?
A:本條例所規定的協商前置程序,指的是由最大債權銀行代理其他債權銀行與債務人所進行之共同協商,並且在協商成立後必須送交管轄法院審核,或由公證人做成公證書者。因此債務人在96年以後個別與債權銀行達成的協議,應非此處所指協商,仍須依本條例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之請求,協商不成立者即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我欠了5家銀行信用卡債務,可是只有跟其中一家銀行在96年以後完成個別協商,若我想聲請更生或清算,要在跟原來的5家銀行進行協商嗎?原來已經成立協商的銀行還要重新協商嗎?
A:仍然必須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與5家銀行共同協商之請求,但必須注意之前已經完成協商的債權銀行所申報之債權額是否回復協商前之數額,可爭取以原協商之數額作為債權額計算。

Q:我一直還沒有進行過協商,現在可以去找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嗎?這樣有符合協商前置主義嗎?
A:在金管會尚未重啟協商機制之前,要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之請求,可能會遭到最大債權銀行之拒絕,因此應請金管會儘速協調銀行公會重啟協商機制。

Q:銀行要求我在協商協議書裡面簽名放棄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權利,我到底該不該接受這樣的協商條件?如果日後無法繳款,真的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A:在協商協議書內簽名表示放棄更生或清算之權利,應有違反公序良俗及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之可能,該條款應為無效。

Q:我與銀行協商成功後,因為仍然還不起錢,所以向親友借錢還銀行,如果親友來對我提起強制執行,讓我更無法還錢,是否屬不可歸責事由?我如果沒有銀行債務而是單純向親友借的錢,需不需要先協商?
A: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屬於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有待法院累積裁判案例形成共識,基本上只要不是債務人惡意不還款,都有可能解釋「不可歸責事由」。單純向親友借錢,可以不經協商,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但若債務中有向銀行借貸的項目者,則必須踐行協商前置程序,由最大債權銀行邀集所有債權人一起進行協商。

債務人法院聲請更生程序
Q:我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
A: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或從事小規模營業,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亦未受清算或破產宣告的人,皆可向法院聲請更生。

Q:聲請更生要準備什麼東西?
A:債務人聲請更生應該要在聲請狀內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有自用住宅貸款的債務人,應表明是否已興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達成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Q:開始更生以後,銀行還可以繼續強制執行我的財產嗎?
A: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但是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的債權如不動產抵押權人之債權則仍然可以進行拍賣等強制執行程序而不受影響。

Q:銀行跟我說他們已經開始查扣我的薪水,或是已經對我的房子進行假扣押了,我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是真的嗎?
A: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因此即使有部分債權已經開始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債務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開始更生以後,抵押權人可以來拍賣我的房子嗎?
A:若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沒有與債務人達成自用住宅借款特別協議者,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之後,債權人仍然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房屋。

Q:更生方案要記載什麼?有規定要還幾成才可以免責嗎?
A:更生方案必須記載清償之金額、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及最終清償期,如果債務人興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有達成自用住宅借款特別協議者,應一併記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協議於更生方案。目前法律並沒有規定還款的成數。

Q:聲請更生有規定幾年內要清償完畢嗎?
A:最終清償期,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的隔天起算,不能超過六年,但是有特別情事的話,可以延長為八年。

Q:我有房貸500萬,銀行說如果我一期未繳就要用加速條款視同全部到期,我可以跟銀行協商在更生期間內不要拍賣我的房子嗎?
A:債務人可以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並且在更生方案記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若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沒有與債務人達成自用住宅借款特別協議者,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之後,債權人仍然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房屋。

Q:更生方案一定要召開債權人會議並得到債權人全體同意嗎?
A:債權人會議並不是非召開不可,法院可以決定要不要召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如果法院召開債權人會議,對於更方案只要有出席會議之無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二分之一,就可以可決更生方案。如果法院不召開債權人會議,可以用書面詢問債權人的意見,債權人逾不以書面回答,就視為同意。經過可決的更生方案,法院除了有特殊情事外,原則上要予以認可。更生方案未可決者,如果法院認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更生方案條件公允者,也可以直接予以認可。

Q:我提出的更生方案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法院也不予以認可,該怎麼辦?
A: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者,會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此時聲請人訧真接適用清算程序進入清算。

Q:我已經開始履行更生方案,銀行還可以對我的連帶保證人行使權利嗎?
A: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所有的權利不會因為債務人聲請更生而受到影響,因此銀行仍然可以選擇對保證人請求清償或是拍賣掉別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擔保之不動產。但若在更生方案裡,雙方已經達成共識者,則銀行或保證人都必須依更生方案的內容行使權利。

Q:我已經將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全畢,可以免責嗎?需要向法院聲請嗎?
A: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已申報的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都視為消滅。債權既然已經當然消滅了,就不必再向法院提出聲請做出免責的裁定。

Q:更生方案經法院認可後,我還可以反悔嗎?
A:更生方案經法院認可之後,原則上就必須按照更生方案清償,如果不依照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可以以此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更生保證人、提供擔保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的人為強制執行。此時法院可以依債務人的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開始進行清算程序。

Q:我在更生條件尚未履行完畢前,因為生病被裁員沒有工作收入,該怎麼辦?
A:債務人因為不可歸責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可以聲請法院延長清償期限,但延長不能超過兩年。如果延長有重大困難的話,只要債務人已經清償達更生方案所規定清償數額的四分之三而且各債權人所受償的總額已經超過原本若進行清算程序所可能拿到的數額者,債務人也可以?法院聲請裁定免責。

Q:我之前跟了一個會,但是會首後來惡意倒會捲款?逃,他欠我們會腳的錢也可以透過更生程序來解決嗎?
A:債務人因為故意侵權行為所應負擔的債務,除非得到債權人的同意,否則不能得到減免,即使在更生期間結束後,仍然必須償還因為故意侵權行為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

清算程序
Q:我向法院聲請清算之後,生活上會有限制嗎?
A: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清算之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的程度。而法律上亦有規定一百七十餘種職業限制破產人不得從事,如律師、會計師、補習班負責人等等。另外,清算程序進行中債務人必須限制住居,也不能出國。債務人如果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是顯有逃匿之虞、顯有隱匿、?棄或處分財產之虞,或是無正當理由不遵守限制住居的規定,可能會被法院予以拘提或管收。

Q:我向法院聲請清算之後,還可以出賣我自己的財產嗎?
A: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後,債務人即不得任意處分財產,否則屬於無權處分,管理人得追回該筆財產。

Q:我向法院聲請清算之後,所有的財產都必須交出來嗎?那我要怎麼維持生活?
A: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清算時,所有的財產及將來可以行使的債權;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後,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這些都稱之為清算財團,必須交給法院或管理人。然而生活必須的費用以及專屬於債務人的權利可以排除在清算財團之外,如果有特殊情形也可以在一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的範圍。債務人將清算財團財產交給法院或管理人時,法院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內生活必須的食物金錢等,對於必須的衣服物品、職業上育上所需的物品等等也不必交出來。

Q:我向法院聲請清算之後,繼承一筆遺產,朋友又送我一筆錢救濟我,我可以保留這些財產嗎?
A: 債務人向法聲請清算時,所有的財產及將來可以行使的債權;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後,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這都稱之為清算財團,必須交給法院或管理人。因此債務人所繼承的遺產及朋友所贈與的金錢,原則上都必須提出於法院或管理人。

Q:我向法院聲請清算之後,如果因為生病而必須支出龐大醫藥費,但是我的財產已經交給管理人了,該怎麼辦?
A:生活必須的費用以及專屬於債於債務人的權利可以排除在清算財團之外,如果有特殊情形也可以在一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的範圍。

Q:我在分配表公告之後,才發現有一筆存款沒記入清算財團,我可以保留這筆錢嗎?
A:清算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如果發現有可分配於債權人的財產時,管理人可以聲請法院為追加分配。

Q:我在聲請清算之後的到一筆繼承,我可以拋棄繼承讓我的兄弟姐妹得到遺產嗎?
A:清算開始以後發生的繼承,是發生限定繼承的效力。如果是在清算開始二個月發生的繼承,也不能辦理?棄繼承,而是發生限定繼承的效力。

Q:我的財產已經由管理人全部分配完畢,並收到清算終結的裁定,對於分配後沒還完的剩餘欠款,債權人還可以來向我追償嗎?
A:法院為終結算程序之裁定以後,除非有特殊情形,法院應該裁定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債權人就不能再來追討未受清償的餘額。

Q:什麼情況下法院會不准我在清算終結後聲請免責?
A:一、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免責。二、隱匿、?損財產或為不利債權人的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實債務。四、因為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才導致負債過多而必須聲請清算。五、於清算前一年已經知道無力負擔債務,還隱瞞事實與他人進行交易,使他人受到損害。六、明知道已經無力負擔,而特別只對某些特定債權人清償。七、隱匿、?棄、偽造、變造帳簿等,使自己的財產狀況不正確。八、故意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虛偽不實記載。

Q:我已經得到法院免責的確定裁定,那麼銀行還可以向我的連帶保證人求償嗎?我的連帶保證人還款之後還可以向我求償嗎?
A:免責裁定確定之後,所有的債權人或是保證人等都不可以再向債務人請求清償。雖然銀行仍然可以向債務人的保證人請求清償,但是保證人清償之後不得向已獲得免責裁定之債務人請求清償。

Q:法院裁定免責以後,有可能撤銷裁定嗎?
A:自法院為免責裁定確定一年內,如果發現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受免責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撤銷免責。

Q:法院裁定我不能免責,我該怎麼辦?
A:法院如果認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且債權人所能分配的數額比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兩年前可處分收入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後的數額還低,會做成對債務人不免責的裁定。若債務人持續清償至前揭數額,且各債權人的受償額都有達到應受分配額時,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債務人如果在裁定不免責之後繼續工作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到其債權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

Q:因為聲請清算而受到權利的限制,永遠都不能回復嗎?
A: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或受免責裁定確定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三年內未依本條例規定被判刑或是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復權的裁定。

Q:向法院聲請清算或更生之後,我有可能要負擔什麼刑責嗎?
A: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一年內,或在清算程序中,或是在聲請更生後,如果為了要損害債權,而隱匿或?棄財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實債務;隱匿?棄、偽造變造帳簿等致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適用對象、程序、管轄法院、栽判費用、更生程序、清算程序、債權行使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適用之對象
1、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2、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3、聲請更生程序者,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
4、尚未被宣告破產者。

消費者債務清理之程序
1、協商程序: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2、更生程序。
3、清算程序。
4、消費者可依其需求自行評估選擇更生或清算程序。

管轄法院及栽判費用
1、管轄法院: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2、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超過聲請費時,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更生程序之進行
債務人聲請更生-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權人申報債權-務人提出更生方案-債權人會議或法院可決更生方案-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得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債務人按期履行更生方案-原則上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

清算程序之進行
債務人聲請清算-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權人申報債權-編造債權表並公告-債權人會議可決或法院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做成分配表分配清算財團財產-法院認可分配表-得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裁定終結清算程序-法院依其情節裁定免責或不免責,非如更生程序原則上當然免責。

債權之行使
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有別除權或優先權之債權人雖可不依更生或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但仍應依規定申報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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