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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0 11:37:59| 人氣1,10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都市更新條例 條例細則 - 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案公聽會公告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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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更新條例  條例細則 - 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案公聽會公告登報

公聽會舉辦流程時機
1.事業概要申請前
2.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及公展期間。
3.擬定或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期間及公展期間。
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併送時,擬定期間之公聽會可一併辦理。除公展期間由主管機關為主辦單位外,其餘均由實施者主辦。

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公告 - 範例
擬定OO市OO區○○段0小段000地號等00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公告
主旨:公告擬定OO市OO區○○段0小段000地號等00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召開時間、地點。
說明:
一、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開會時間:九十八年○月○日 星期日 下午二時
三、開會地點:臺北市○○區大業○○路0000號
申請人  ○○○

第十條 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
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其同意比例已達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並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

第十一條 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依前條規定,申請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六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舉辦公聽會時,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並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關係人參加。
前項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於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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