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0-10-20 14:50:36| 人氣2,076|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民事裁定公告/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聲請狀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民事裁定公告/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聲請狀

法院公告刊登宣告死亡事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清償債務事件/請求離婚事件/本票裁定事件/變更子女姓氏事件/遺失證券事件/聲請陳報遺產清冊刊登報

民事裁定寫聲請狀聲請確定證明書(要寫上案號及股別)範例
民事聲請狀
案號:**年度**字第*****號
股別:*
訴訟金額:新台幣*元
聲請人***男,民國**年**月**日生
(債權人)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
住:**縣**市**路**號*樓
郵遞區號:***電話:(**)****-****

相對人***男,民國**年**月**日生
(發票人)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
住:**縣**市**路*號
郵遞區號:***電話:(**)****-****
為聲請核發本票強制執行裁定已為確定之確定證明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規定,業由 鈞院於民國99年**月**日裁定強制執行在案,現已為確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第1項、第4項規定,聲請 鈞院付與該案之確定證明書。
謹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蓋章)
註:上列僅供參考,實際依各法院規定

如何聲請民事強制執行
前提要件
1.管轄:要執行的財產必須在本院轄區內,才可以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2.要提出執行名義的文件:(一)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二)准予假執行的判決。(三)訴訟上成立的和解或調解。(四)公證書(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者)。(五)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以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或本票、支票。(六)其他依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如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
聲請民事強制執行之程序程序:
1.要寫強制執行聲請狀:狀紙可向本院為民服務中心購買司法狀紙撰寫,這樣才合法。不能用十行紙或信紙撰寫送來。狀中一定要寫明聲請人及債務人現在的居住所,使自己及債務人能收到通知,不要寫空的戶籍地住所。如果無法收到通知,還要進一步查明現在住居所,以便送達。狀中寫上債權人的電話更好,以便緊急聯繫之用。狀中要說明聲請強制執行的意旨以及債權數額。
2.要附送執行名義的文件正本。
3.繳納執行費: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強制執行法第廿八條之二參照)。
4.上列手續辦好後,要將聲請狀,執行名義的文件、執行費收據,一起送到本收發室。
5.所要查封拍賣的債務人財產,其產權證明文件要附在聲請狀中提出來。
6.查封以後,本處會委託公家機關或民間法人團體鑑價。債權人要先繳鑑價費用。鑑價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優先受償。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於此項鑑價可以表示意見,但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會酌量各種情況定底價。
7.拍賣日期一定會事先公告於本院公告欄及刊登報紙。刊登報紙必須債權人先出錢刊登,登報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優先受償。債權人最好刊登於銷路廣大的日報上,使更多人知道前來投標。
8.拍賣時會公告底價及保證金。保證金在新台幣壹萬之以上者,應以銀行法規定之銀錢業者所簽發,並以台灣銀行○○分行為付款人之本票、支票、匯票連同標單投入票櫃,由出價最高者得標。得標者必須在一星期內繳足價金,否則保證金要沒收,將來再開標時,低於此價,還要賠償差額。
9.拍定後如果有優先購買權人,則暫緩繳款,要先詢問優先購買權人是否願意以此價款購買,如果願意,就必須由他購買,拍定人不能承購領回保證金。優先購買權人如果不願意承購,才由得標人承購。本處才通知繳款。

債權人主導及協力
1.民事強制執行的主導人是債權人,法院只是介入公權力,以完成保障債權人的財產權為目的。因此執行程序中,在在需要債權人導引並協力。切勿以為法院應該包一切執行程序,置身事外。
2.債權人所主導的主要事項為查報債務人財產及其使用狀況,如有無出租,出租情況,查封時要導引至現場,陳報債務人現址,如無法送達,要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
3.外出執行時,本院執行人員一概乘坐本院的公務車,債權人不必另僱車輛或負擔交通費,債權人亦不得搭乘本院的公務車。
4.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債務人衹要與債權人和解,由債權人撤回執行,就可終結強制執行程序。如以書狀撤回者,應注意撤回狀上所蓋印章必須與原來強制執行聲請狀相同,否則應附送印鑑證明書或親自前來本處聲請撤回,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5.不動產的拍賣,每股都將當天所要拍賣的案件,同時投標,且不限投入同一標櫃。任何人都不知道何人投何標,標價若干。又當場開標,馬上決定各筆得標人,並當場投影標單,以昭公信。

民事執行地方法院查封拍賣須知
查封
一、債權人必須在查明債務人的財產,才可以聲請查封。
二、債權人要證明所要查封的財產是債務人所有。如果是已登記的房地產,要提出該不動產最近七日內的登記謄本。如果是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子,應提出稅捐處或鄉鎮區市公所的納稅或產權證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
三、如果查封興建中,尚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築物,應提出建築執照及起造人名冊或使用執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以證明產權。
四、法官審查權訴要件完備後,就定期通知債權人(但不通知債務人)實施查封。
五、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導往現場查封(若依執行事件性質,無須債權人到法院導往時,法院得通知債權人以電話陳報將自行前往現場等候)。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二次,法官得裁定駁回其聲請。
六、債權人如果無法在現場引導,可以提出委任書委任他人為之。委任書上所蓋債權人的印章要與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蓋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
七、查封當日,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或門牌整編證明,及指封切結。指封切結應記載「茲因○○法院辦理○○年度○○字第○○號強制執行事件,當場查封債務人○○○之○○財產,請求查封,如查報錯誤,致損害第三人之權益時,指封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的文句,由債權人簽名或蓋章。
八、查封時,預料債務人可能抗拒時,可通知警察或憲兵到場協助維護秩序。債權人如有預納憲警的出差旅費,視為執行費用。
九、查封的動產或不動產,不能超過債權額太多,否則不予查封,以免影響債務人權益。
十、債務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毀封條時,即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拍賣不動產
(一)鑑價:目前由民事執行處囑託澎湖縣政府(建物由建設局,土地由地政局)實施鑑價,債權人要先繳納鑑價費,並導往現場鑑價。
(二)核定底價:鑑價後,法官會問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意見,然後酌定底價,不受債權人、債務人的拘束。
(三)先期公告:公告到第一次拍賣,相距十四日以上,但第二次以後之拍賣與公告相距則在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四)揭示與登報:拍賣公告必定張貼在民事執行處公告欄,以及房地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債權人最好前往現場張貼公告並拍照,將照片送院附卷,且須先墊費刊登報紙廣告,將該報紙整張送給書記官附卷。
(五)投標:投標時要繳保證金,金額載於公告上,保證金應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並連同投標書投入票匭內。如有人圍標,請告知執行人員,馬上取締。
(六)開標:時間一到,按時開標,由法官當眾宣示。
(七)點交:房屋如在查封前為第三人占有者,法院就不點交,是否點交,要注意拍賣公告。
(八)承受: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底價時,債權人可當場表示願依拍賣底價承受。
(九)再拍賣:第一次拍賣不成,法官得酌情減價至百分之二十再定期拍賣。如再拍賣不成,再酌情減價至百分之二十,作第三次拍賣。
(十)特別變賣:經過兩次減價拍賣不成,債權人又不願承受時,法院會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前項所定三個月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貨載權人未於該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拍賣動產
(一)查封物為金銀首飾或古董等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法官可囑託行家鑑定價格,定底價然後拍賣。鑑定費由債權人先繳納,視為執行費用,可優先受償。
(二)拍賣動產,必先公告。公告到拍賣,至少五天,但因查封物的性質須趕快拍賣或債權人或債務人兩方都同意的話,可提前拍賣。
(三)查封物有下面情形之一時,法官可依職權變賣,不必經拍賣程序: 1. 債權人如債務人聲請變賣或對於查封物的價格已經協議。2.查封物容易腐壞。3.查封物價格有減少的顧慮。4.查封物為金銀物品或定有市價的物品。5.查封物的保管困難或需要保管費過多。
(四)拍賣公告一定會張貼在民事執行處公告欄以及拍賣場所或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債權人最好前往賣場所張貼公告並拍照,將照片送院附卷。如法官認為必要,也可命債權人登報,以招徠買主。
(五)拍賣當天法官會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場,但無法通知或受通知後不到場時,照樣進行拍賣。
(六)拍定的標準是出最高價,高呼三次無人加價時,宣佈為拍定。
(七)拍定後,應買人必須馬上交錢,帶走拍定物,不能賒欠,也不能以個人支票付款。
(八)無人應買時,執行處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不承受,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的動產交還債務人結案。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則另行定期拍賣。
(九)如果應買人所出的最高價低於底價或雖然未定底價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認為不足而表示反對時,除在定有底價的情形,可由債權人依照底價承受外,執行處就不為拍定,另行定期拍賣。再拍賣時,最高價還不足底價百分之五十,或者未定底價,但所出最高價顯然不相當時,拍賣主持人可以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不承受就將拍賣物撤銷查封返還債務人結案。

登報紙全國版法院公示催告 報紙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三次拍賣廣告 報紙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刊登 股票遺失公告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登報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法院簡易庭提存所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登報。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嘉聯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遺失).法拍屋拍賣公告.海外版(國外航空版).分別財產制.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刊登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 英文中國郵報 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等線上刊登。
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
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服務中心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廣告部傳真02-22633538
廣告服務處電話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網址
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index.html
網址 http://www.yp123.tw/

台長: 法院公告每字不到1元

春藥
很讚的分享~~~


http://www.yyj.tw/
2020-01-11 09:26:34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