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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5 13:54:51| 人氣1,17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提存所公告 - 辦理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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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所公告 - 辦理取回提存物

一、提存之原因可分為下列二種:

1.清償提存事件:1)債權人受領遲延。(2)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民法三二六條)。

2.擔保提存事件:1)當事人因請求法院為假扣押、假執行、假處分及請求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法院裁判令其提供擔保者。(2)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二、聲請書類:聲請提存,應提出左列文書:

1.提存書:提存人應購提存書一式二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

2.提存通知書:為清償提存者,應添附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如提存物受取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

3.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聲請書: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應填具國庫保管品聲請書一份。

4.提存費繳款書:清償提存之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者,應填具提存費繳款書一式六聯,未滿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者,免填。

5.提存原因證明文件: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抄本或節本代替者,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清償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無庸附具。

 

三、繳納聲請費:

清償提存之金額每件在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以上者,須繳納提存費六十元,未滿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或擔保提存,均無庸繳費。

 

四、提出提存書及提存物:

提存物為現金或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者,提存人應將提存書連同提存費及提存物,一併提交當地國庫駐院收款處或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提存物不適於國庫保管者,提存人應聲請提存所指定保管物之處所,由提存人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提交該處所。提存人為此項聲請時,應同時向法院繳納提存費,並將繳費聯單黏附提存書。

 

五、送達提存通知書或通知有關機構:

提存所收受提存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收入憑證聯單後,應於提存書上記載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公印,發給提存人,如為清償提存者,並將提存通知書送達提存物受取人。如為擔保提存者,應即通知執行法院或有關機關。聲請人提交提存物三日內,未獲法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管提存所查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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