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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4 10:49:19| 人氣57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如何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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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人000住屏東縣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000(,民國00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生前最後處所:屏東縣000000)於民國000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是傳播工具ㄧ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明報,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000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000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000日書記官000

 

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之程序

管轄法院: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

聲請要件(以失蹤日起算):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

年滿八十歲失蹤屆滿三年。

特別災難終了屆滿一年。

檢附文件:

失蹤人之戶籍謄本。

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警局報尋失蹤人口證明或鄰、里長之證明。

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請詳細核對(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登報後待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另行持公報、整版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裁定具狀聲請死亡宣告。

等候法院開庭通知。

待收到死亡宣告判決書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聲請費用:

辦理公示催告:新台幣1000元。

辦理死亡宣告:新台幣1000元。

 

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收費24-35(1字低於1)

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
請將報紙送院(依各地方法院指示),具狀向法院聲請。
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本公司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並估價見報後本公司會將見報報紙及收據寄給您
刊登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台長: 法院公告每字不到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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