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勞動法
勞動是人類創造社會物質財富和精神價值最重要的活動。效率、質量和高效的勞動是國家發展的決定因素。
勞動法律規定勞動者和勞動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標準、勞動使用和管理原則,著力處進生產。因此,在社會生活中和國家法律體系中占有 主要位置。
這部勞動法繼承和發展了我國自1945年八月革命以來的勞動法律是越南共產黨改革路線的體制化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1992年憲法關於勞動、勞動使用和管理方面規定的具體化。
勞動法保障勞動者的工作,利益權和其他權利,同時保障勞動使用者的合法權利;創造條件使勞動關係合諧、穩定;努力發揮腦力勞動者、體力勞動者、勞動管理者的創造力和才能;以便在勞動、生產、勞務活動中提高效率、質量,達到社會進步,在勞動使用和管理中取得效果,為建立民富國強、社會公平的工業化、現代國家貢獻力量。
第一章 總則
第01條
勞動法調整出同酬的勞動者、勞動使用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和直執著同勞動關係相關的社會關係。
第02條
勞動法適用於一切勞動者和各種經濟成分,所有制形式的,按照勞動合同使用勞動的一切組織和個人。
本法也適用於學藝者,家庭幫工者和本法規定的其他一些勞動者。
第03條
在外國越南投資的營業和駐越南的外國或國際機構、組織中工作的越南公民,在越南領土上各營業組織中工作和為越南個人工作的外國人均屬於本法和越南其他法律規定的適用範圍,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締造或參加的國際條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04條
國家公職人員,選舉產生或任命的職務人,人民軍隊人員,人民警察人員,各人民團體和其他政治,社會組織的人員,合作社社員的勞動制度由其他法律文件規定,但任何人都適用本法部 份規定。
第05條
任何人都有工作,同有選擇工作和職業、學習技術和提高技術水平的權利,不因性別、民族、社會成份、宗教信仰而受到分別對待。
嚴禁虐待勞動者,嚴禁任何形式的強迫勞動。
國家鼓勵一切創造,就業機會,自謀工作,為創定就業而授藝,學藝的活動和大量地吸收勞動力的生產經營活動,并為之創造順利條件或給予幫助。
第06條
勞動者必須是至少年滿15歲,並且有勞動能力訂立了勞動合同者。
勞動使用者可以是營業、機關、組織或個人;如係個人,需至少年滿18歲方可僱用、使用勞動者,并要付勞動報酬。
第07條
勞動者在同勞動使用者協商的基礎上獲取報酬,但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并根據工作效率,質量,效果計酬,勞動者受到勞動保護,在保障勞動安全,勞動衛生的條件下工作。勞動者 按休假和每年休假時仍然獲得工資,并根據法律的規定,得到社會保險。保護女勞動者和個別特殊勞動者的勞動制度和社會政策由國家規定。
勞動者有權根據工會法的規定成立。加入工會並在其中活動,以便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者依照營業的規定和法律規定,享受集體福利並參與管理營業。
勞動者有義務執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勞動守則,聽從勞動使用者的合法調遣。
勞動者有權按法律的規定停工。
第08條
勞動使用者有權選擇勞動者,并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安排,調遣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法的規定獎勵勞動者,處理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勞動使用者有權派代表協商,簽訂營業集體勞動合同,有責任會同工會商量解決勞動關係方面的問題,改善勞動者的物質精神生活。
勞動使用者有義務執行勞動合同,集體勞動合同和勞動者訂立的其他協議,尊重勞動者的名譽、人品、正確對待勞動者。
第09條
勞動者和勞動使用者之間的勞動關係,根據平等、合作、尊重互相合法權益的原則通過協商來確定和進行,并充分落實所作的保證。
國家鼓勵一些勞動法的規定更具順利條件的勞動者保障協議。
勞動者和勞動使用者有權要求權力機關和組織解決勞動爭議。國家鼓勵以調解和仲裁方式的解決勞動爭議。
第10條
國家用法律形式統一管理人力資源和勞動力,并制定人力資源發展,分布政策和多種形式的勞動使用和勞務發展政策。
國家引導勞動者和勞動使用者建立和諧、穩定的關係,并為營業的發展而共同合作。
第11條
國家鼓勵在營業中民主、公平和文化的勞動管理,鼓勵學習提高營業的勞動生產管理效果而施營業利潤提成,合勞動者關心營業的活動效果而採取的一切辦法。
第12條
工會同國家機關,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一起共同關心和保護勞動者的權利與對勞動法規定的施行情況的檢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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