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泉3年3月21日
3/7~3/9淡水河河西教會到金山活動中心舉辦活動,這讓我想起大概在1995年左右的青年節,我和Lsr也曾負責舉辦一次金山之旅。
那年代的我,據說蠻自我中心、堅持己見的,從估算活動的收費開始,就面臨一些相左的意見。當時辦活動,教會在經費上會有補助,而社青因為有在工作賺錢,所以教會不補助。那時我問到既然不補助,那如果整個活動有結餘的話要怎麼辦?團契主席的回答就是「繳回教會」,那時聽了,有點不爽,就好比買股票賺錢要繳所得稅,但是虧錢時,政府並不補助,這種不平等條約令人難以接受。
那時Lsr提議,我們是基督徒,所以我們應該犧牲自己,讓我們所邀請的新朋友免費參加。我看參與的同工(大約十個人),有些人還蠻窮的,一個月收入一萬多,生活苦哈哈的,當義工辦活動(當然,教會辦活動並不是想賺錢),付出那麼多的心血(探路、開會討論……)還要他們倒貼,這真是情何以堪,於是我當場否決這個提議。
根據我概算的結果,我提了另一個繳費方案:負責同工,每人繳800元(正確數目現在我已經不記得了),其他參加的人,每人繳1300元。當時就有人覺得不妥,怎麼可以這樣呢!我的解釋是,辦活動變數很多,要是有人報了名沒去,然後又不繳錢,那就會有虧損,教會又不補助,也不太好向每個人再收錢,只有我們這些同工來付錢,這樣的差距就是為了預防這種狀況的。後來也就沒有人反對。
那時我們也定了一個規章,好像是人數超過三十個人才租車前往,不足三十個人就坐公車去。當時有個姐妹樂心幫我們忙租車的事,本來租車問題由Lsr來負責,她找不到Lsr便找我,堅持一定要在那天晚上做決定,給遊覽車司機答覆是否要租車,我看了一下報名繳費人數不到二十個人,便說不租車了。哇,不得了,當場遭「雷轟」,還好隔著電話線,不然真是不堪設想。不料當天晚上又有位姐妹打電話來商討一些事情,我告訴她不租車了,當場引發她的反彈,她說「要是有人因為不租車而不去,要求退費,我必須負全責……」那位姐妹言詞犀利、銳不可當,我毫無招架之力,當晚徹夜難眠,這是我第一次失眠,那時我在想,到底為誰辛苦為誰忙,何必為別人省錢給自己添麻煩……。那天晚上我便立下心志,以後再也不辦活動了!
隔天我便把這事報給團契主席,她也很快就租到車。當時我覺得這是私人過節,其他同工是無辜的,於是我仍按照進度完成所有該做的事。
活動那幾天,我什麼也不管,充分表達了我的不高興。而那位讓我一夜難眠的姐妹,她並不知道她已經讓我很火大,仍然興沖沖的去退掉一些房間轉賣給別人,幫我們省了很多錢,看在眼裡,我很慶幸那晚沒和她發生衝突,否則她可能也無心去退房了。最後我們同工僅僅每個人再拿出二百多元來補費用的不足,這樣算起來,我們都沒有虧錢。
事隔多年,這件事歷歷在目,只是那時的感覺已經想不起來了。當然,寫這篇文章並非要指責跟我有過節的人,而是我在想,為何我無法體會她們的感受,也無法將我的感受表達到讓她們了解?
今天聖經速讀讀到申命記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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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存活於世的日子、在耶和華你們列祖的 神所賜你們為業的地上、要謹守遵行的律例、典章、乃是這些.你們要將所趕出的國民事奉神的各地方、無論是在高山、在小山、在各青翠樹下、都毀壞了。也要拆毀他們的祭壇、打碎他們的柱像、用火焚燒他們的木偶、砍下他們雕刻的神像、並將其名從那地方除滅。
你們不可照他們那樣事奉耶和華你們的 神。」(申命記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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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有基督徒問過這樣一個問題:「可不可以我跟著家人一樣拿著香拜拜,可是我心裏卻是在拜耶穌?」我想,從這段經文來看,應該是一個否定的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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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今日在這裏所行的、是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你們將來不可這樣行.」(申命記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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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以前我們都會做「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但當我們有了聖經原則時,就不可以再這樣了。這就和「ISO 9001:2000」認證的四階文件所強調的一樣,要按著準則來做,不可各人任意而行(也許照著以往的經驗又快要好,但是這樣就很難通過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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