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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9 09:57:35| 人氣47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黎明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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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專案

公部門就業計畫-黎明就業專案
  • 為因應「97-98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各計畫結束後就業市場之需求,本會爰擬訂「公部門就業計畫─黎明就業專案」計畫,以減緩 99年較98年各項短期促進之就業機會減少,對就業市場所產生之衝擊,提供公部門短期就業機會,紓緩就業市場情勢,特辦理此專案。
  • 主協辦單位:
    1. 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 協辦單位:本會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台北縣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 計畫目標:提供1.5萬個工作機會。
  • 僱用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
  • 名額分配: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參考「各縣市失業者佔全國失業人口比率」及「97-98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進用人員分佈比率」2項指標(如附表1),依實際用人需求研提計畫,本會將依上述2項指標及所提計畫內容,採競爭性提案方式辦理審查,以審查結果核定計畫名額。
  • 執行期間:自99年1月至99年9月(最長6個月)。
  • 辦理內容: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案主軸如下:
    1. 照顧服務:工作內容包括獨居老人、身心障礙者服務、婦女福利、兒少福利、兒童發展、單親家庭、外籍配偶家庭等關懷訪視等。
    2. 觀光休閒:工作內容包括觀光旅遊地點之環境景觀維護,導覽解說、旅遊資訊彙整提供等。
    3. 勞安衛生:工作內容包括協助、倡導勞工衛生安全檢查、職場規範說明、工作環境危險程度和安全應對措施等。
    4. 協助就業:工作內容包括提供就業相關資訊及協助民眾就業等。
    5. 其他工作項目:工作內容須為僱用單位有迫切性需求及實質意義之工作,且僱用人數不得超過計畫總僱用人數之20%。
  • 僱用人員:
    1. 本專案所僱用之人員以特定對象為原則,僱用單位得由僱用單位自行僱用,或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推介,惟需於全國就業e網揭露招募訊息(申請表格如附表2)僱用人員之遴選程序,應符合公平公開原則。
    2. 本專案僱用之人力,每僱用20人中,得有1人為管理人員,管理人員之薪資與其他僱用人員相同。
  • 工作期間:最長為6個月。
  • 經費編列原則:
    1. 本專案計畫編列之經費項目包括用人費用及其他費用。
    2. 用人費用包括薪資費用(薪資每日800元,每月薪資以工作日數計算)及勞保、就保、健保、職災、勞退金及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費用。
    3. 其他費用編列上限為用人費用之5%,用以支應辦理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費用、各工作項目必要之差旅費、僱用人員之文具、器具及執行計畫工作必要之工具、物品等費用。
  • 僱用單位負擔:僱用單位應為僱用人員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提撥薪資6%之勞工保險退休金及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未能符合參加勞工保險規定者,須為其投保職業災害保險或意外險
  • 申請方式: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98年12月25日前提送計畫書,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應載明工作項目、督導管理機制及預期效益(範本如附件)。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送之計畫以一個為限,並於計畫中載明僱用單位用人計畫之工作項目與內容,並依範本「人力需求彙整表」彙整實際用人單位之需求。
  •  簽約方式:各機關針對本計畫進用之人員,可與其簽訂特定性定期契約,上開特定性定期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 審查方式: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邀集相關部會辦理審查。
  • 督導考核:
    1. 第一層級考核權責單位:僱用單位每月至少實地抽查考核該單位百分之五十之計畫單位一次。
    2. 第二層級考核權責單位: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計畫執行期間至少實地抽查考核該轄區百分之二十之計畫單位一次。
  • 再就業協助:
    1.  僱用單位應於必要時規劃辦理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
    2. 僱用單位須規劃於計畫結束前一個月提供再就業協助,或結合相關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再就業輔導機制。
  • 經費來源: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之經費項下支應。

台長: 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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