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武術聯合會競賽組織機構
第一條 競賽委員會
世界錦標賽, 世界杯賽由國際武術聯合會和大會組委會選派
若干名競賽業務人員組成, 領導大會的競賽工作. 各州、各地區
和各國根據不同的比賽規模, 可設立競賽委員會、 競賽部或競賽
處. 由負責競賽業務的技術官員若干人組成. 在大會組委會統一
領導下, 負責整個大會的競賽組織工作.
第二條 仲裁委員會
一. 由主任、副主任、委員3. 5人或7人組成.
二. 職責:
(一) 接受運動隊的申訴, 並及時作出裁決, 但不改變裁判
評判結果.
(二) 仲裁委員會表決票數超過半數以上的決定方為有效.
表決票數相等時, 仲裁委員會主任有決定權. 仲裁委員會成員不
參加與本人所在會員協會有牽連問題的討論與表決.
(三)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三條 裁判人員的組成
一. 執行裁判人員的組成
(一) 總裁判長1人, 副裁判長1-2人.
(二) 裁判組設裁判長1人; A組評分裁判員3人; B組評
分裁判員3人; C組評分裁判員3人, 共10人組成.
(三) 編排記錄長1人.
(四) 檢錄長1人.
二. 輔助工作人員的組成
(一) 編排記錄員3-5人.
(二) 檢錄員3-6人.
(三) 宣告員1-2人.
(四) 放音員1-2人.
(五) 仲裁攝像人員2-4人.
第四條 執行裁判人員的職責
裁判人員在大會競賽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其職責如下:
一. 總裁判長
(一) 組織, 領導各裁判組的工作, 保証競賽規則的執行,
檢查落實賽前各項準備工作.
(二) 解釋規則與規程, 但無權修改規則與規程.
(三) 在比賽過程中, 根據比賽需要可調動裁判人員工作.
裁判人員發生嚴重錯誤時, 有權處理.
(四) 對運動員或教練員在賽場上無理糾纏, 有權給予警
告; 對不聽勸告者, 有權建議技委會嚴肅處理, 直到取消成績.
(五) 審核並宣佈成績, 做好裁判工作總結.
二. 副總裁判長
(一) 協助總裁判長工作.
(二) 在總裁判長缺席時, 由一名副裁判長代行其職責.
三. 裁判長
(一) 組織本裁判組的業務學習和實施裁判工作.
(二) 執行運動員比賽套路創新難度加分.
(三) 執行比賽中對重做, 套路時間不足或超出規定的扣
分.
(四) 裁判員發生嚴重的評判錯誤時, 可向總裁判長建議給
予相應的處理.
(五) 參與B組演練水平等級分數的評分.
四. 裁判員
(一) 服從裁判長的領導, 做好本組的裁判工作.
(二) 依據規則, 獨立進行評分, 並作詳細記錄.
(三) A組裁判員負責運動員整套動作質量的評分.
(四) B組裁判員負責運動員整套演練水平的評分.
(五) C組裁判員負責運動員整套難度的評分.
五. 編排記錄長
(一) 負責編排記錄組的全部工作, 審查報名表, 自選套路
難度登記及評分表, 並根據大會要求編排秩序冊.
(二) 準備比賽所需表格, 審查核實比賽成績及排列名次.
(三) 編排成績冊.
六. 檢錄長
負責檢錄組的全部工作, 如有變化及時報告總裁判長和宣告
員.
第五條 輔助工作人員職責
一. 編排記錄員
根據編排記錄長分配的任務進行工作.
二. 檢錄員
按照比賽順序及時進行檢錄, 並檢查運動員器械, 服裝, 將
比賽運動員帶入場後, 向裁判長遞交檢錄表.
三. 宣告員
向觀眾介紹上場運動員, 報告比賽成績, 介紹有關競賽規
程、規則和比賽項目的特點及武術套路活動的知識.
四. 放音員
(一) 配樂項目比賽第一次檢錄時, 負責收取音樂錄音帶或
光碟, 根據比賽出場順序進行編號.
(二) 運動員站在比賽場地3秒鐘後, 開始放音.
(三) 比賽結束後及時將音樂錄音帶或光碟歸還運動隊, 不
得丟失, 不得轉借他人或複製.
五. 仲裁攝像人員
(一) 對全部競賽項目進行現場攝像.
(二) 遵照仲裁委員會的要求, 負責播放相關項目錄像.
(三) 全部錄像均應按大會規定予以保留.
第二章 競賽通則
第六條 競賽性質
一. 競賽類型分為
(一) 個人賽
(二) 團體賽
(三) 個人及團體賽
二. 按年齡可分為
(一) 成年賽
(二) 青少年賽
(三) 兒童賽
第七條 競賽項目
一. 長拳
二. 太極拳
三. 南拳
四. 劍術
五. 刀術
六. 槍術
七. 棍術
八. 南刀
九. 南棍
十. 太極劍
十一. 對練: 徒手對練、器械對練、徒手與器械對練
十二. 集體項目
第八條 競賽年齡分組
一. 成年組: 18周歲 (含18周歲) 以上
二. 青少年組: 12周歲至18周歲以下
三. 兒童組: 不滿12周歲
第九條 申訴
一. 申訴內容與範圍
仲裁委員會受理運動隊對本隊運動員在比賽過程中, 對裁判
長的扣分和C組評判有異議的投訴.
二. 申訴程序及要求
參賽隊如果對裁判評判本隊結果有異議, 必須在該場該項比
賽結束後15分鐘內, 由該隊領隊或教練向仲裁委員會以書面的
形式提出申訴, 同時交付100美元申訴費. 一次申訴僅限一個內
容.
仲裁委員會對申訴要進行審議, 查看錄像, 如裁判組評判正
確, 提出申訴的運動隊必須堅決服從. 如果因不服而無理糾纏,
根據情節輕重, 可由仲裁委員會建議國際武聯技委會給予嚴肅處
理, 直至取消比賽成績. 如判定屬於裁判組的錯誤, 仲裁委員會
提請國際武聯技委會對錯判的裁判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並退回
申訴費. 裁判結果要及時通知有關各方.
第十條 比賽順序的確定
在競賽委員會和總裁判長的監督下, 由編排記錄組抽籤決定
出場順序. 如有預、決賽的比賽, 其決賽的出場順序, 則應按預
賽成績的高低, 由低到高確定. 如預賽排名相同, 則抽籤決定出
場順序.
第十一條 檢錄
運動員須在賽前40分鐘到達指定地點報到, 參加第一次檢
錄, 並接受檢查服裝和器械. 賽前20分鐘進行第二次檢錄, 賽
前10分鐘進行第三次檢錄.
第十二條 禮儀
運動員聽到上場點名時和完成比賽套路後, 應向裁判長行抱
拳禮.
第十三條 計時
運動員由靜止姿勢開始動作, 計時開始; 運動員結束全套動
作後並步站立, 計時結束.
第十四條 示分
運動員的比賽結果, 公開示分.
第十五條 棄權
運動員不能按時參加檢錄與比賽, 則按棄權論處.
第十六條 興奮劑檢測
根據國際奧林匹克憲章的規定和國際奧委會的有關要求, 進
行興奮劑檢測.
第十七條 名次評定
一. 個人單項 (含對練) 名次
按比賽的成績高低排列名次. 得分最高者為該單項的第一
名, 次高者為第二名, 依此類推.
二. 個人全能名次
按各單項得分總和的高低 (或根據規程確定辦法) 進行評
定, 得分最高者為全能第一名, 次多者為第二名, 依次類推.
三. 集體名次
得分最高者為該項目第一名, 次高者為第二名, 依次類推.
四. 團體名次
根據競賽規程關於團體名次的確定辦法進行評定.
五. 得分相等的處理
(一) 個人項目得分相等的處理:
1. 以完成動作難度等級高者列前.
2. 以完成高等級難度動作數量多者列前.
3. 以難度得分高者列前.
4. 如仍相等, 以演練水平應得分高者列前.
5. 如仍相等, 以演練水平扣分少者列前.
6. 如仍相等, 名次並列.
7. 如有預, 決賽, 成績相等時, 以預賽成績高者列前. 若
再相等, 則以決賽成績按上述幾條評定名次.
8. 如無動作難度組別耍求的競賽項目成績相等時, 則以上
述第4、5、6 條評定名次.
(二) 個人全能得分相等時, 以比賽中獲單項第一名多者列
前; 如仍相等, 則以獲得第二名多者列前, 依次類推; 如獲得所
有名次均相等, 則並列.
(三) 集體項目和對練得分相等時, 按個人項目第4, 5, 6條評定名次.
(四) 團體總分相等時, 以全隊獲得單項第一名多者列前;
如仍相等, 則以獲得第二名多者列前, 依次類推; 如獲得單項名
次均相等, 則並列
第十八條 創新動作難度的申報
一. 創新原則
必須符合武術運動的本質屬性與運動規律, 必須具備較高的
專項素質與專項技能才能完成的動作, 必須是 “自選項目動作難
度等級內容及分值確定表” 中未出現過的B級 (含B級) 以上的動
作難度.
二. 申報程序
(一) 每次競賽每個套路限報一個創新動作難度.
(二) 申報運動隊必須填報 “自選套路創新技術申報審批
表”, 並配以技術圖解和本人演練的錄像帶在賽前60天 (以到達
郵戳為準) 上報到國際武聯技委會.
三. 鑒定機構
由國際武聯技委會聘請有關專家5-7人組成自選套路創新技
術鑒定委員會, 負責此項工作.
四. 鑒定程序
自選套路創新技術鑒定委員會依據創新原則討論 (須三分之
二以上的委員投票通過) 後, 確定創新動作難度的等級、加分分
值、命名和錯誤扣分標準, 並及時通知申報的運動隊. 賽前應以
書面形式通知仲裁委員會和裁判組.
第十九條 競賽有關規定
一. 難度填報
參賽運動員必須根據競賽規則和規程要求選擇難度, 在規定
網站上填報 “自選套路難度登記及評分表”, 確定該運動員比賽
套路的起評分, 並將確定的表格經教練員簽字後於賽前30天
(以到達郵戳為準) 寄到主辦單位.
二. 套路完成時間
(一) 長拳、南拳、劍術、刀術、槍術、棍術、南刀、南棍
套路, 成年組不得少於1分20秒; 青少年 (含兒童) 不得少於1
分10秒.
(二) 太極拳, 太極劍自選套路, 集體項目為3-4分鐘. 太
極拳規定套路為5-6分鐘.
(三) 對練不得少於50秒.
三. 比賽音樂
規程規定配樂的項目必須在音樂(不帶歌詞)伴奏下進行,
音樂可以根據套路的編排自行選擇.
四. 比賽服裝
裁判員應穿統一的服裝, 佩帶裁判等級標誌; 運動員應穿武
術比賽服, 佩帶號碼.
五. 競賽場地
個人項目的場地為長14米, 寬8米, 場地周圍至少有2米寬
的安全區.
集體項目的場地為長16米、寬14米, 場地周圍至少有1米
寬的安全區.
場地四周內沿, 應標明5厘米寬的白色邊線.
場地的地面空間高度不少於8米.
兩個比賽場地之間的距離6米以上.
根據實際情況比賽場地應高出地面50-60厘米.
場地燈光垂直照度和水平照度在規定範圍之內.
六. 比賽器械
(一) 必須使用國際武術聯合會指定的器械.
(二) 左手持劍或抱刀, 劍尖和刀尖不低於耳上端, 棍的長
度不低於運動員本人身高; 槍的高度不低於身高加臂長.
七. 比賽設備
大型比賽必須配備攝像機4台, 放像設備3台, 電視機3台,
以及全套電腦計分系統和音響系統.
八. 本規則適用於國際任何級別的武術套路比賽.
第三章 評分方法與標準
第二十條 自選項目的評分方法與標準
一. 評分方法
(一) 由評判動作質量的裁判員3名 (A組)、評判演練水
平的裁判員3名及裁判員1名 (B組)、評判難度的裁判員3名
(C組) 組成.
(二) 各項比賽的滿分為10分. 其中動作質量的分值為5
分; 演練水平的分值為3分; 難度的分值為2分.
運動員申報的難度分值與演練水平分值 (3分) 和動作質量
分值 (5分) 之和即為該套路的起評分.
(三) A組裁判員根據運動員現場完成動作時出現的各種錯
誤進行扣分.
(四) B組裁判員分2組進行獨立評分. 根據運動員整套的
現場演練, 一組評定等級分數, 另一組對編排出現的錯誤進行扣
分.
(五) C組裁判員根據運動員現場動作難度和連接難度的完
成情況進行加分.
二. 評分標準
(一) 動作質量的評分標準
運動員現場完成套路時, 動作規格與要求不符, 每出現一次
扣0.1分, 其他錯誤每出現一次扣0.1-0.3分.
(見 “表一 自選項目動作質量、其他錯誤常見扣分內容及
標準”)
(二) 演練水平的評分標準
1. 演練水平等級的評分標準
勁力、節奏、音樂的評分標準分為3檔9個分數段, 其中:
很好為3.0分--2.70; 一般為2.60分--2.30分; 較差為2.10分-1.
80分.
(見 “表二 自選項目演練水平等級評分標準”)
凡勁力充足, 用力順達, 力點準確, 節奏分明, 動作與音樂
和諧一致者為 “很好”.
凡勁力較充足, 用力較順達, 力點較準確, 節奏較分明, 動
作與音樂較和諧一致者為 “一般”.
凡勁力不充足, 用力不順達, 力點不準確, 節奏不分明, 動
作與音樂不和諧一致者為 “較差”.
2. 演練水平編排的評分標準
運動員完成套路時, 必選的動作內容每缺少一種扣0.2分;
結構、佈局與要求不符者, 每出現一次扣0.1分.
(見 “表三 自選項目演練水平編排錯誤的扣分內容及標準”)
(三) 難度的評分標準
1. 動作難度 (1.4分)
根據各項目 “自選項目動作難度等級及分值”, 每完成一個
A級動作可獲得0.2分, 每完成一個B級動作可獲得0.3分, 每
完成一個C級動作可獲得0.4分. 每種動作難度的加分只計算一
次; 動作難度加分的累計中, 如超過了1.4分, 則按1.4分計算.
(見 “表四 自選項目動作難度等級及分值”)
運動員現場所做的動作難度不符合規定要求, 則不計算動作
難度加分.
(見 “表六 自選項目動作難度與連接難度完成不符合規定的
確認”)
2. 連接難度 (0.6分)
根據各項目 “自選項目連接難度等級及分值”, 每完成一個
A級連接可獲得0.1分, 每完成一個B級連接可獲得0.15分, 每
完成一個C級連接可獲得0.2分, 每完成一個D級連接可獲得0.
25分. 每種連接難度的加分只能計算一次, 連接難度加分的累計
中, 如超出了0.6分, 則按0.6分計算.
(見 “表五 自選項目連接難度等級及分值”)
運動員現場完成的連接難度不符合規定要求, 則不計算連接
難度加分.
(見 “表六 自選項目動作難度與連接難度完成不符合規定的
確認”)
3. 創新難度加分
現場成功完成被確認的創新難度, 則由裁判長按加分標準給
予加分.
其標準為: 完成一個創新的B級動作難度 (含連接難度) 加
0.2分; 完成一個創新的C級動作難度 (含連接難度) 加0.3分;
完成一個創新的超C級動作難度加0.4分.
由於失敗或與鑒定確認的動作難度不符, 不予加分.
第二十一條 對練項目、集體項目、無動作難度組別要
求的競賽項目的評分方法與標準
一. 評分方法
(一) 評分裁判員由評判動作質量的裁判員3名 (A組) 和
評判演練水平的裁判員3名 (B組) 組成.
(二) 各項比賽的滿分為10分. 其中動作質量的分值為5
分; 演練水平的分值為5分.
(三) A組裁判員根據運動員現場完成動作時出現的各種錯
誤進行扣分.
(四) B組裁判員根據運動員整套的現場演練, 評定等級分
數.
二. 評分標準
(一) 動作質量的評分標準
運動員現場完成套路時, 動作規格與要求不符, 每出現一次
扣0.1分; 其他錯誤每出現一次扣0.1-0.3分.
(見 “表一” 自選項目動作質量、其他錯誤常見扣分內容及
標準”, “表七 對練動作質量、其他錯誤常見扣分內容及標準”,
“表八 集體項目動作質量、其他錯誤常見扣分內容及標準”)
(二) 演練水平的評分標準
分為3檔9個分數段, 其中: 很好為5.00分-4.10; 一般為
4.00分-3.10分; 較差為3.00-2.10分.
(見 “表九 對練項目、集體項目、無動作難度組別要求的
競賽項目演練水平等級評分標準”)
凡勁力充足, 節奏分明, 編排合理, 風格突出, 動作與音樂
和諧一致者為 “很好”;
凡勁力較充足, 節奏較分明, 編排較合理, 風格較突出, 動
作與音樂較和諧一致出者為 “一般”;
凡勁力不充足, 節奏不分明, 編排不合理, 風格不突出, 動
作與音樂不和諧一致出者為 “較差”.
第二十二條 裁判員的示分
一. A組裁判員和C組裁判員所示分數可到小數點後一位
數;
二. B組裁判員所示分數可到小數點後兩位數, 第三位數不
做四舍五入.
第二十三條 應得分數的確定
一. 自選項目
動作質量應得分、演練水平應得分和難度應得分之和即為運
動員自選項目的應得分數.
(一) 動作質量應得分的確定
A組3名裁判員對運動員現場演練時出現的動作規格錯誤以
及其他錯誤, 按照自選項目動作質量、其他錯誤常見扣分內容及
標準的要求進行扣分, 2名以上裁判員確認扣分的分數累計之和
即為動作質量的應扣分; 用動作質量的分值減去應扣分, 即為運
動員的動作質量應得分.
(二) 演練水平應得分的確定
B組3名裁判員和1名裁判長分兩組獨立評分, 每組2人. 3
號裁判員和裁判長按照勁力、節奏及音樂的要求對運動員整套的
現場演練整體評判後確定的等級分數的平均值, 減去6號, 9號
裁判員對編排錯誤扣分 (2人同時對運動員同一個錯誤的扣分只
計1次) 的累計之和, 即為運動員的演練水平應得分.
(三) 難度應得分的確定
C組3名裁判員對運動員現場所做的動作難度和連接難度進
行確認, 按照自選項目動作難度和連接難度加分標準的要求, 2
名以上裁判員確認加分的分數累計之和即為運動員的難度應得
分.
二. 對練項目、集體項目、無動作難度組別要求的競賽項目
動作質量應得分和演練水平應得分之和即為運動員的應得分
數.
(一) 動作質量應得分的確定
A組3名裁判員評分, 2名以上裁判員對運動員同一個動作
錯誤和其他錯誤扣分的累計之和, 即為運動員的應扣分數, 用動
作質量的分值減去應扣分, 即為運動員的動作質量應得分.
(二) 演練水平應得分的確定
B組3名裁判員評分, 取3個分數的平均值為運動員的應得
分.
第二十四條 最後得分的確定
自選項目: 裁判長從運動員的應得分中減去 “裁判長的扣
分”, 或加上創新難度的加分, 即為運動員自選項目的最後得分;
對練項目、集體項目、無動作難度組別要求的競賽項目: 裁
判長從運動員的應得分中減去 “裁判長的扣分”, 即為運動員的
最後得分.
第二十五條 無電腦計分系統的操作方法
當競賽中無電腦計分系統時, 可根據每次比賽的具體情況,
按以下筆錄方式進行.
一. 取2名以上裁判員示出的相同分數為運動員動作質量和
難度的應得分;
二. 取3名裁判員示出分數的平均值為運動員動作質量和難
度的應得分, 第二位數不做四舍五入.
第二十六條 裁判長的加分、扣分
一. 裁判長執行對比賽中被確認完成的創新難度的加分.
二. 裁判長執行對比賽中重做、套路時間不足或超出規定的
扣分.
(一) 重做: 運動員由於客觀原因造成比賽套路中斷者, 經
裁判長允許, 可重做一次, 不予扣分; 因動作遺忘、失誤、器械
損壞等原因造成比賽套路中斷者, 可重做一次, 扣1分; 運動員
臨場受傷不能繼續比賽者, 裁判長有權令其中止, 經過簡單治療
即可繼續比賽的, 可安排在該組最後一名上場, 按重做處理, 扣
1分.
(二) 完成集體項目、太極拳、劍套路, 不足或超出規定時
間在5秒以內者 (含5秒), 扣0.1分; 在5秒以上至10秒以內者
(含10秒), 扣0.2分, 依次類推.
(三) 長拳、南拳、劍術、刀術、槍術、棍術、南刀、南
棍、對練套路不足規定時間在2秒以內者 (含2秒), 扣0.1分;
在2秒以上至4秒以內者 (含4秒), 扣0.2分, 依次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