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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0 21:08:08| 人氣80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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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發展真多元,財產保護好周全

法務部所擬具民法物權編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通則章及所有權章),立法院業於今(12)日三讀通過修正草案。本次民法物權編有關「通則」及「所有權」之修正,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甚鉅,係民事財產法之重要里程碑。

本次修正主軸在「物盡其用」及「保障交易安全」,包括:緩和物權法定主義、確定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改進取得時效制度、調和不動產相鄰關係、促進共有物管理關係之透明化及穩定化、共有物分割方法之多樣化及明確化等,修正條文共計有69條。重點如下:

一、修正重大基本原則(修正條文第757條、第759條之1)

(一)承認習慣形成之新物權,緩和物權法定主義,以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二)確立登記公信力,使善意第三人已完成不動產登記者,不受原登記不實之影響,以保障交易安全。

二、配合當今社會居住型態(修正條文第799條至第799條之2)

增訂「區分所有」建築物(即公寓大廈)之原則性規範,建立完整之所有權制度。

三、修正相鄰關係,擴大請求權主體,使不動產相鄰關係多元化,促進不動產之利用。(修正條文第774條至第800條之1)

過去民眾遇有鄰居冷氣機滴水,排油煙機熱氣,隔壁工地或工廠製造噪音、異味或排放污水等,只能向主管機關檢舉,請求其勸導改善或裁罰處分,未來將可依據相鄰關係第774條至第798條之相關規定,直接要求法院介入,以妨害排除請求權命其停止,進而強制執行。

此外上述情形,如果是用益物權人(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或承租人等,過去只能央請出租人即土地所有權人出面協調鄰居解決,未來第800條之1修正通過後,有權使用或利用土地之人,即可單獨向法院起訴,以符民法規範相鄰關係之意旨。

四、順應城鄉風貌及民情習慣,將裁判上分割方法之多樣化及柔軟化、共有物之管理得以多數決為之、建立共有不動產管理之登記制度。(修正條文第818條至第826條之1)

過去共有物裁判分割方法只有三種,即原物分配、價金分配或二者兼具,超出此範圍者,即屬違法判決,此種僵化模式,常為實務所苦。本次第824條修正後將使得裁判上分割方法交互運用計有八種之多,將可有效增加分割方法的彈性。

又現行民法第820條對於共有物管理方法之規範亦缺乏彈性,當共有人不能達成協議時,法院又無法介入;然而土地法第34之1所規範之高度處分行為,卻得以多數決方式為之,低度之管理行為必須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始得為之,法益輕重似有失衡,爰仿土地法第34條之1,修正民法第820條之門檻限制,以提高共有物之利用。至共有物為不動產者,該分管債權契約須經登記,始得對應有部分之受讓人發生效力

五、簡化拾得遺失物之處理程序,增訂價值輕微遺失物之簡易招領,以節省社會資源。(修正條文第803條至第807條之1)

拾金不昧乃古之美德,現行民法就拾得人之權利義務於第803條至第807條已設有規定,惟程序繁瑣,不符時代潮流,本次修正爰採雙軌制,可將遺失物報告交存警察或自治機關,亦可向百貨公司等場所管理人為之,避免課予拾得人過重之義務;而拾得人如果有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者經查詢仍隱匿不告知其拾得之事實,除可能觸犯刑法侵占遺失物罪外,亦不得請求報酬,以求公允。

此外本次修正增設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下者,縮短其招領時間及程序,達成迅速及節省招領成本之目的。


資料來源:法務部

台長: 李如霞老師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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