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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7 02:45:41| 人氣16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已辦竣移轉登記之建物因解除契約回復原狀-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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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蔡佳芬/2013.08.07.屏東報導】

 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建物,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申請人依其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分別已「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申辦之案件,因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等6項契稅課稅原因之範圍者,尚無課徵契稅問題。屏東縣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至於雙方和意解除契約而為返還給付物之案件,雖其登記原因歸類為「買賣」究與上述一般買賣有別,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者,基於公平合理考量,應准予比照認定其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若有疑問請撥該分局電話(08)8354780202-205,或免付費專線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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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

台長: 生活情報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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