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3-05-16 01:22:07| 人氣2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供省道使用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吳美蘭/2013.05.16.屏東報導】

 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前段規定,依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

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適用該條文必須符合

「依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

之要件。非都巿土地地目為道地目之交通用地,非屬依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若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請直接向屏東縣府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

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

新聞平台

台長: 生活情報探長
人氣(218)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 個人分類: 屏東縣 |
此分類下一篇:屏東地區5/16墾丁觀光業徵才
此分類上一篇:內埔果農劉雪霞種紅龍果自然農法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