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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省道使用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吳美蘭/2013.05.16.屏東報導】  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前段規定,依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適用該條文必須符合「依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以徵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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