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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8 21:14:03| 人氣24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屏東縣府5/7將裁處書送達悠活渡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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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吳美蘭/2013.05.07.屏東報導】

 有關悠活麗緻渡假村爭議,屏東縣副縣長鍾佳濱5/7表示,經過環保署邀集相關單位與

地方政府5/6開會後,確認悠活渡假村全區於84年及86年間的建照、使用執照申請與核發

都是合法的,因為依當時的法令,這些建物都不須經環境影響評估,因此,目前須釐清的

是悠活位在國家公園內是否違反建築法或其他法令。由於悠活渡假村一、二區領有墾管處

95年核發的旅館使用執照,並於95年向屏東縣政府登記做為旅館使用,其旅館營業行為

是受屏東縣府監督與管理,屏東縣政府的原則就是取締非法、保障合法,縣府5/6已派員

釐清悠活渡假村各區範圍,今天再派員前往重申並公告,悠活於一、二區以外的區域不得

進行違法的旅館經營行為。



 屏東縣府5/7傍晚將裁處書送達悠活渡假村,觀光傳播處指出,悠活渡假村擅自擴大營業

場所經營旅館業務,之前曾要求業者不得再擴大營業,但經5/6實行不定期檢查結果,該

旅館擴大營業情形仍未改善,情節重大,即依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37條第1項、第54

1項,加重裁罰新台幣12萬元,其擴大經營旅館業務場所停止營業。若日後縣府聯合安檢

仍繼續營業,將再次開罰。

 鍾佳濱副縣長認為,是否勒令悠活全面停止營業,這個問題須請教環保署,因為環保署

5/6會議上主張,當年墾管處核發給悠活的旅館使用執照是「自始無效」,屏東縣政府

並非建築法的主管機關,該案的建管權在墾管處,墾管處是否會註銷其使用執照,或

營建署對於環保署「自始無效」的說法有無明確適法性,因事涉中央各部會轄管範圍,

屏東縣府身為地方行政及執法機關,將視中央各部會有一致見解、研擬妥適完整的配套

方法後,配合墾管處統一辦理。在悠活使用執照尚未被註銷前,其一、二區營經旅館是

合法的,而三至六區為集合住宅使用,只要超出集合住宅使用的範圍,墾管處可依建築法

規定進行裁罰,若三至六區的使用情形為旅館經營模式,屏東縣政府基於旅館事業目的

主管機關,也會予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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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生活情報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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