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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6 00:33:31| 人氣3,64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屏東縣社會處主動提供身障證明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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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黃玫菱/2013.03.16.屏東報導】

 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自101711日實施,對於以往民眾僅單純領取身心

障礙手冊,而自身權益相關的福利完全不瞭解的情形,改為由需求評估人員主動瞭解

民眾生活狀況,並告知或提供相關福利服務,使得民眾在申請福利服務不再是無所

適從,亦能獲得更適切的服務。依據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之規定,民眾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及勾選福利服務需求項目後,

發給身心障礙鑑定表,民眾可至指定身心障礙鑑定機構辦理鑑定,鑑定報告於完成後

十日內由鑑定機構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將該鑑定報告

於十日內核轉直轄市、縣()主管機關進行專業審查,直轄市、縣()主管機關依據

鑑定報告及需求評估結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其作業時間為十五個工作天;對於不符

規定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因此,整個鑑定時間從鑑定醫院完成鑑定後約40天大致可完成身障證明之核製。

另外為減少民眾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之時間,縣政府積極與本縣5家鑑定醫院合作併同

辦理,於固定時段在該鑑定醫院駐點服務,縮短核發證明之作業期程。而針對特殊

案件急需核發證明者亦優先協助處理,以減少民眾因為等待證明核發而影響相關權益

之情形發生。屏東縣於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實施以來,持續與各階段服務

身心障礙者之相關單位建立無縫服務,加強本縣鄉(鎮、市)公所對福利項目之瞭解,

可於第一線窗口給予民眾最適切的福利資訊。需求評估員也經由需求評估訪談蒐集

許多身心障礙者對於福利資源之建議及改善,身障者經由訪談、得知服務、選擇服務

至取得服務,需求評估員主動連結轉介,使得資源做有效的運用,期望為身障者與其

家庭打造個別化、貼心、完善的服務品質

 屏東縣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表示,由於身心障礙者均需要辦理重新鑑定(到期前

3個月內即可申請),未能在有效期限完成者,恐會影響權益,因此縣政府於身障者

手冊到期60日前,均會提醒各鄉鎮市公所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重新鑑定,為免因此

逾期,社會處呼籲若民眾對於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有相關問題,請洽詢

08-7320415分機5368~5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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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生活情報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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