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3-04-27 01:12:50| 人氣14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車輛經認定不堪使用,牌照稅計徵至毀損前1日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吳美蘭/2013.04.27.屏東報導】

 依財政部1011119日台財稅字10100669900號令「車輛報廢經監理機關認定確因

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且其汽車燃料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止,使用牌照稅

應比照汽車燃料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止」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如因肇事毀損不堪使用,除將車輛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認可之回收廠商環保回收外,並應提供警方出具係因肇事不堪使用」證明車牌、行照、

身分證正本及印章等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即比照燃費計徵至毀損

(即事故)1日止。若已繳納全年稅款者,還可申請退還溢繳的稅額。對於以上內容有

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

或撥免付費服務電 0800-879999

************************************

新聞平台

台長: 生活情報探長
人氣(145)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 個人分類: 屏東縣 |
此分類下一篇:屏東縣恆春區家庭服務中心4/27開幕
此分類上一篇:屏東加工出口區4/26行銷專題講座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