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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經認定不堪使用,牌照稅計徵至毀損前1日

【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吳美蘭/2013.04.27.屏東報導】  依財政部101年11月19日台財稅字10100669900號令「車輛報廢經監理機關認定確因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且其汽車燃料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止,使用牌照稅應比照汽車燃料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止」。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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